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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5: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的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同时,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等上级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劳务用工坚持基层单位选择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劳务定义

一、公司使用的劳务包括劳务队伍(公司)和临时性用工的使用,劳务的使用形式主要有零散和成建制的使用。

二、劳务队伍(公司)是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使用的劳务人员和具备法人资质的成建制分包队伍到公司参加施工生产的全部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不再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使用成建制分包队伍的,公司与成建制分包队伍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必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时性用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以下简称为临时工)。

第二章劳务使用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劳务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参加,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领导组成员分工情况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订劳务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2、负责对下属单位劳务管理组织的建立、管理细则的制订、规章制度建设及岗位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负责对劳务用工的培训、延伸监控及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4、负责组织对劳务用工管理的检查、指导、评比,通报或奖惩;

5、负责公司总体劳务用工的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在公司范围内的劳务用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7、负责劳务队伍建设办法的制定及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程科技部

1、负责制订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相关合同的制定、起草;

2、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

(三)工程经济部

1、负责制定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并制定《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2、负责对劳务合同管理情况及验工结算、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四)安质环保部

1、负责对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指导检查;

2、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和重大伤亡事故。

(五)机械物资部

1、负责对劳务队伍中机械、物资管理及机械租赁等方面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

(六)财务审计部

负责对劳务用工中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费用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七)综合部

负责劳务用工管理中有关合法性检查、监督及法律事务的处理。

(八)纪委:

负责对劳务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九)工会:

负责指导劳务中建会、入会、工会活动、“三工”建设和劳务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施工生产中,应尽可能依靠公司现有员工力量完成生产任务。

当公司内部劳动力有缺口时,须按照“先调剂,后招用”的原则,在内部先行调剂。

确需使用劳务时,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和劳务合作关系,按照“定点、定向、双向选择、专业配套、长期合作”的原则,在劳务基地招用劳务工。

第七条当所承担的施工生产任务需要分包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证照、资质、合法的劳务队伍(公司),选用原则按照集团公司《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商业机密,对施工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难度大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

如劳动力确实不足,在公司范围内调剂不了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对外发包。

第九条应坚持成建制使用劳务队伍(公司)和零散性使用临时工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雇用技术水平高、身体素质好的劳务人员,并编入生产班组,纳入员工管理范围。

第十条各单位有劳务人员使用需求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劳务用工计划,明确岗位、数量、使用期限和要求等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或劳务使用单位要对使用劳务队伍(公司)和劳务人员负全责,并确保使用劳务合法。

一、公司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劳务。

零散的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由用工单位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招用。

公司范围内各单位使用零散的劳务,必须从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务公司聘用。

不是劳务公司聘用的劳务,也必须要求其找一个合法的劳务公司挂靠,否则不予聘用。

二、确须直接使用的零散劳务,要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一年左右的固定期限合同为主,劳动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使用。

三、成建制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分包必须在集团公司和公司公布的合格的劳务队伍(含专业劳务承包队伍)或劳务公司中选择,经公开招标后,报公司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目经理部和劳务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劳务人员,并做到能进能出。

对违反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要及时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用工形式,是指将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

依据建设部有关法规、政策,经业主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工序分包下的劳务用工行为在日常管理中比照劳务分包用工形式。

使用程序按照进场-建立名册-培训-上岗-日常使用和管理-退场等流程进行管理,具体是:

(一)按集团公司《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并取得公司发放的准入证;

(二)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及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必须遵循公司制定的《劳务合同》范本。

劳务合同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签订,不得先进场后签合同。

(三)审查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坚决不允许进场。

(四)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五)将劳动合同书留存项目部,以备查询。

(六)建立健全劳务工花名册,对劳务工进出场时间、自然情况信息等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提供劳务活动,且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各用工单位在其建立的劳务基地招收使用的劳务工比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

由职工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零散派往项目部的劳务人员应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

使用程序:

(一)施工项目依据本单位用工需求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参照公司发布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工种、技术专业、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施工项目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的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复印备案。

(三)项目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纳入到架子队中作业,统一管理,同时做好进场、出场、自然情况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性零散用工形式,是指项目部或用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临时招用的经公司同意并授权与之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零散用工形式,各单位应谨慎使用,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使用程序:

(一)项目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性零散用工的,须在用工前向子分公司上报计划,包括专业工种、人员数量、用工期限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工。

(二)项目部使用的临时性零散用工,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子分公司授权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项目部应建立所使用的临时性零散用工分台帐,子分公司应建立本单位所有项目部临时性零散用工记录总台帐,并长期保存,以备查。

(五)用工结束后由子分公司或经授权的项目部与临时性零散用工人员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手续。

第十五条返聘退休、聘任退养人员的用工形式,是指项目部根据工作的需要,返聘已退休、聘任退养人员的用工形式。

必须上报子分公司,经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其退休、退养证明材料无异议并办理批准手续后,由项目部与其签订返聘或聘任协议。

项目部临时聘用集团公司外其他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时,应签订《劳务协议》按劳务用工形式管理。

使用程序:

(一)当项目部需要返聘退休、聘任退养人员时,应先向子分公司上报拟返聘人员的退休、聘任退养证明材料。

(二)子分公司审查同意后,授权项目部签订返聘、聘任协议。

(三)用工结束后由经授权的项目部与返聘退休、聘任退养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各单位应谨慎使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一)非全日制用工只能在服务性工作(如卫生清洁、园林绿化、炊事员)中使用,施工生产岗位不能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二)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项目部必须向子分公司上报有关材料,说明使用的岗位、人员信息、工作时间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使用。

第四章劳务招聘

第十七条公司劳务人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招聘劳务人员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甄别、测试程序由各单位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条各项目经理部和劳务使用单位将选择的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审批同意后,属劳务派遣的,由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属直接使用零散劳务的,由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有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使用人数、用工条件、合同期限、施工生产任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就业准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违约责任及其他。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旨在增强劳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培训坚持内培与外培、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培训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职前培训。

为了使新进入企业的劳务人员在短时间内熟悉企业环境,尽快进入角色,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劳务人员入职培训。

该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的性质、文化、经营方针、组织构架、规章制度、薪酬福利、行为规范等。

二、在职培训。

主要是搞好新老劳务人员之间技术上的传帮带,便于公司的施工生产技术传承。

三、业余自学教育。

公司鼓励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四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资分配形式

公司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人员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其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核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资的支付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转帐形式或现金支付给本人;

二、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由所属项目经理部或实际使用单位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劳务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签字认可,不得代签代领。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项目经理部或实际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资中的扣项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各单位零散用工必须及时将劳动合同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于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各单位应视同公司职工按月代扣、代缴零散用工的社保费用;对于成建制(劳务派遣)队伍的员工由其所在法人单位统一注册缴纳社保费用,并报公司社保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执行。

二、劳务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劳务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按绩效考评办法,通过考核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等,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第三十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劳务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规范和非法使用劳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劳务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务使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劳务使用情况;

二、劳务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管理情况;

三、劳务数量统计和质量评估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劳务使用办法情况;

五、劳务劳动保护情况;

六、劳务人员的延伸管理,含合同签订、保险缴纳;

七、其他有关劳务使用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使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检查单位确定:

一、证件不齐、手续不全,未经审批使用劳务的;

二、未在集团公司和公司公布的合格劳务范围内选择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的;

四、有内部员工息工、停工、待工的单位,使用劳务的;

五、未为劳务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使用劳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劳务人员离职

一、在协议期间,劳务人员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务人员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三十六条劳务人员在协议期内不辞而别的,按劳务协议、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发生本办法之外的相关情形的,参照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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