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485587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docx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

来凤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文件),加强我县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管理,让中小学生能多读书、读好书,提高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依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是学校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物质条件之一,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为充分发挥图书的作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经常检查图书馆(室)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应当及时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图书馆(室)必须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积极为师生提供教育信息和教学参考资料,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情报知识、图书的选择与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采集各类文献信息、进行课内外阅读,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

第二章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县电教装备站、县教育局基教股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装备用书供应和日常管理以及管理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室)试行校长领导下的馆(室)长负责制。

图书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或教务主任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图书馆(室)要专人管理。

各初中、中心学校应配有至少一名专职图书管理员;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配兼职图书管理员。

管理人员的编制在本校教职工总编制内合理确定。

各学校应逐步建设专业的图书管理员队伍。

第八条图书馆(室)管理人员,中学应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小学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管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同等看待,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图书馆(室)的管理人员,如因工作轮岗、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图书征订与发行

第十条图书馆(室)新购图书,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被列入学校装备用书目录的图书。

学校每年应按藏书量的1%添置新图书。

各城区学校藏书量2014年前必须达到教基[2003]5号文“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标准”,其他学校2018年前必须达标。

第十一条学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当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以学生为主,重点采购各科教学使用的教学参考工具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扩展知识的学习辅导资料及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科普读物和文学作品。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基本符合教基[2003]5号文“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的要求。

第十二条图书的购置应当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制定购书计划时应当注意征求、采纳各处室、教研组和一线教师的意见。

应强化对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的审定与管理。

坚决杜绝盗版、淫秽及反动图书资料进入学校图书馆(室)。

第十三条学校图书馆(室)每年购书经费不得少于当年公用经费的1%。

学校图书资料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

第十四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可向学生做好优秀图书报刊的宣传推荐工作,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优秀图书报刊,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好学生个人的征订工作。

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学生推荐、销售图书资料。

第四章图书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新书到馆后,应检验图书印装质量,检查图书的数量和价格,做到入库图书数量准确,规格、质量符合要求,包装完好、手续清楚,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新书到馆后,必须及时完成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工作。

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和《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分类,编目要做到归类正确、反映充分、前后一致、方便检索。

每本入库的图书都要登记造册建卡片,并盖上学校图书室的印章,归类上架。

第十七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个别登录和注销登记三种帐册,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中学图书馆应当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有条件的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学校应当积极开发、引进先进的图书管理系统,争取在2020年前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现图书数字化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强化图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入库的图书要维护好图书的使用价值,使图书不短缺、不丢失。

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破坏工作。

对破损的图书进行及时修补,努力减少图书的损耗。

第十九条图书馆(室)应当有计划、适时地剔除内容陈旧过时、破损严重、复本量过多、无参考使用价值以及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藏书。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图书资料遗失损坏赔偿、报废注销制度。

对装备部门配备的图书、资料进行报废、处置或向外捐赠,必须经过县电教装备站严格鉴定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室)应当确立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书库管理、书刊借阅、安全防护等相关制度。

教职工调离,学生休学、退学和毕业离校,均需主动还清全部书刊,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室)应当主动为学生学习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及教研活动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学科教师组织诸如“班级读书角”等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努力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

教师借阅图书可采用开架方式,学生借阅图书可采用半开架、查书卡或集体借阅等方式。

工具书、珍贵藏书和孤本图书,不可出借,只可在图书室内查阅。

第二十三条完小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阅览室。

依据高效、安全、互联、共享的原则,加快电子图书、电子阅览室建设,配备现代化设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室)应当定期做好书刊流通率、读者到馆率、图书借阅率等各项统计工作。

第五章馆舍、设备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室)应当设置书库(藏书室)、教师资料室(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各室必须配备通风、照明、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图书馆(室)应当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装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等设备。

并逐步配备复印、声像、文献保护、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

各种设备应当登记造册,进入学校固定资产。

对装备部门配备的设备进行处置须报县电教装备站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藏书室一般应与阅览室相通或相邻。

中小学教师阅览室应当按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1/3设座;中学阅览室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12设座,小学阅览室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20设座。

第二十八条阅览室应当整洁、安静,悬挂适量名人画像、格言、制度等,充分体现教育氛围和人文关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来凤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来凤县中小学实验室和图书管理制度>的通知》(来教字<1999>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教育局和学校研究酌定。

 

附: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图书馆(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妥善保管图书资料,建立健全书籍外借、阅览、遗失损坏赔偿等制度。

二、做好防火工作,图书馆(室)内必须配备灭火器以及灭火用的沙箱,平时经常检查电线、书架等的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防盗工作,每扇门都安装防盗门,窗户加固,布上铁丝网。

有条件的安装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

四、做好防蛀、防潮工作,每年定期在书架上放樟脑丸和干燥剂。

五、做好防高温工作,借书室、阅览室等应配有降温设施。

六、闭馆时认真检查门窗、柜锁及各种水电设备,确保室内安全。

中小学图书管理员职责

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妥善保管图书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工作。

三、做好采编工作,购入新书,及时验收,及时造册、编目,及时上架出借流通,提高图书的使用效益。

四、态度诚恳热情,积极做好图书的出借、归还验收手续。

归还的书及时找卡,及时上架,以便很快地重新出借流通。

五、做好珍贵图书、工具书的藏书工作。

编好珍贵图书的目录。

六、做好年终图书的清理工作。

报刊杂志要进行装订,妥善存放。

七、教育师生爱护书籍,遵守图书室(阅览室)的规章制度。

八、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学生借书规定

一、学生借书时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借书证不得转借,否则作扣证处理。

二、在挑选图书时,要爱护书籍,不得随意把书弄乱、弄破。

不得携带包、袋和个人书籍进入室内。

三、每位学生每次可借本,每次借书时必须把上次所借的书还清,方可借阅。

每次借阅时间为,如果需要,可以续借。

四、凡参加竞赛或兴趣小组的学生需要多借书的,可以由指导老师证明,由学生本人凭借书证借,竞赛结束后及时归还。

五、借阅时发现有破损、缺页及其他情况,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图书一经借出,一律由借阅者负责。

六、人人爱护图书,禁止在书上写字、画图、作习题等,不得损坏图书,如有遗失和损坏图书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如发现偷书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罚款。

七、学生毕业或中途转学、休学者必须来图书馆(室)办理归还图书的手续。

八、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到学校图书馆(室)挂失并办理新证。

凡不挂失,造成图书损失的,由本人和图书管理员共同负责赔偿。

教职工借书规定

一、本馆流通图书,仅供本校教职工借阅。

外单位同志须持单位介绍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借阅。

二、教职工凭本人借书证(领导批条)到图书室借还书,借书证不得转借他人。

三、每位教职工每次所借图书数量不得超过本,每次应先还书,后借书。

四、每次借书期限为,如果需要,可以续借。

五、如果图书遗失或破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六、调离本校的教职工,必须办理归还图书的手续。

凭图书归还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图书遗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学校图书是公共财产,师生有利用图书资料的权利,也有爱护图书资料的义务。

二、读者借阅馆藏图书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

不得有如下行为:

1、在书上划线、圈点、批注、作画、做习题等;

2、让图书受水、酸碱盐、油、墨等的污染;

3、裁剪图书、撕页、折角折页等;

4、涂改、撕毁图书上的编码条等;

5、撤抽图书的附页附表、插图、视听资料等。

三、图书资料遗失的,原则上要求赔偿原图书,无法复原的,按以下规定赔偿:

1、遗失的图书,馆藏有复本的按原价的倍赔偿;无复本、精品图书视其学术价值,按原价倍以上赔偿;由于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原因损失者,按原书价赔偿。

2、成套图书遗失一本即按成套书的总价款核算赔款。

四、图书资料污损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损坏图书、遗失图书的附页、附表、插图、视听资料等无法修复的,按遗失图书处理。

2、图书受到污损,但可修复的,由损坏者按要求修复或赔偿元,由图书管理员进行修复。

3、弄丢书上所贴条形码者,赔偿元。

五、偷窃图书者,处以图书原价倍以上罚款,同时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凡不办理借书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图书馆(室)外,均以窃书论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化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