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486740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x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1、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二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三、四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乘坐高铁(动车)探亲的,不分级别、职称,一律按二等座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八条科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因特殊情形确实需要搭乘出租车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出租车费,但不再发放当天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

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上限标准见附表一,级别分类与下表一致。

其他城市住宿费上限标准见下表:

级别

住宿费

1、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3、二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800元/天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三、四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490元/天

其他人员

340元/天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研修班、学习班等培训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补助标准为:

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由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70元;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按80%补助;时间在3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按70%补助。

学习期间含伙食费的,凭培训通知由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60元;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按80%补助;时间在3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按70%补助。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二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体育比赛的补助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往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必须附相关的会议、培训通知。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

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事先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直线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级

其余人员

省级

厅级

其余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备注:

省级包括院士、二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厅级包括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三、四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附件二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职称

目的地

出差时间

年月日到年月日

出差事由

签名: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审批

签名:

年月日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签名:

年月日

学校领导

审批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单位(部门)正职出差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住宿费标准与职务职称直接相关,请规范填写。

如副高(五级),管理(六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学研究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