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手册描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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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手册描述

 

**银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手册

(第一版)

 

目录

1.总则3

1.1编写目的3

1.2服务概况3

1.3使用说明3

2.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4

2.1贷款服务机构基本职责4

2.2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经营机构的管理4

2.3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相关部门职责4

3.系统与账户处理4

4.入池资产管理4

4.1“信贷资产”的管理原则4

4.2贷款本息回收5

4.3资产检查5

4.4资产风险处理7

4.5违约贷款管理8

4.6“违约贷款”报告11

4.7借款人信息管理11

4.8账户记录管理11

5.报告与信息12

5.1季度服务机构报告内容12

5.2会计信息13

5.3财务报告与审计13

5.4个别通知13

6.回收款的归集与转付管理13

6.1内部回收款归集13

6.2回收款转入信托收款账户14

6.3归集账户记录管理及借款人直接划付受托机构的处理14

7.外部关系14

7.1与受托机构的关系14

7.2与其他贷款服务机构的关系15

7.3与其他机构的关系15

8.手册的修订15

附件116

附件217

1.总则

1.1编写目的

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管理,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1.2服务概况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的主导思想和交易结构完全按照我国现阶段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场实情设计,有关交易结构设计、资产池组建、资产支持证券设计、信用增级、发行安排、交易参与主体等内容详见证券化项目的发行资料。

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为受托机构提供贷款服务,并向其及其他相关机构披露所服务贷款的管理情况。

1.3使用说明

本手册的主要使用者是本行参与资产证券化发行与贷款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目的是使他们在从事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贷款服务工作中,能够准确和及时地把握贷款服务工作的要点,以保证本行切实履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对本手册维护和解释。

2.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

2.1贷款服务机构基本职责

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本行通过制定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确保严格履行贷款服务机构义务。

2.2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经营机构的管理

本行各经营机构是贷款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证券化资产视同本行信贷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工作与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相同。

各经营机构入池资产的管理人为资产证券化前信贷资产对应的客户经理,以及风险检查部门。

2.3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职责分工的要求,履行具体职责。

3.系统与账户处理

本行证券化资产通过系统、账务单独设账,单独管理的方式,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

4.入池资产管理

4.1“信贷资产”的管理原则

本行入池“信贷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将入池资产视同本行自有贷款管理,在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统一框架下进行,并按照贷款服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4.2贷款本息回收

证券化资产所涉经营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对公客户到期前30日、个人客户到期前15日)通知和督促客户备款履约。

借款人主动按时归还本息的,完成贷款收回的处理。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的,资产所在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划收。

账户资金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催收。

4.3资产检查

证券化资产视同本行信贷资产管理,具体检查管理工作与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相同。

4.3.115日首检

范围:

本行给予非同业客户的所有法人敞口授信业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全额质押第三方出质的全额保证金类质押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启动力”创业贷款业务(打包贷款以外的其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暂不纳入首检范围)。

检查时间与频率:

15日首检业务起于授信业务出帐日,止于授信资金使用完毕,且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全部到位之日。

重点检查要素:

重点从客户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方面排查授信业务风险隐患。

检查报告:

授信业务出帐15日内,授信资金使用完毕,且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全部到位的,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按要求形成《授信业务15日首检报告》,结束授信业务15日首检工作。

授信业务出帐后15日内,授信资金未使用完毕或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未全部到位的,经营单位除按要求形成《授信业务15日首检报告》外,应继续进行首检相关工作,直至授信资金使用完毕,且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并形成《授信业务补充首检报告》,方可结束授信业务补充首检工作。

首检(或补充首检)期内,若该授信业务转入问题授信管理,则终止首检工作,免除首检报告。

4.3.2日常监控

检查时间与频率:

日常监控按户进行,起于敞口授信存量客户第一笔授信业务出账之日,止于授信业务结清日。

包含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两种模式,以交替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主要基于对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授信担保状况和授信后续条件的落实情况的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排查客户授信业务存续期的风险隐患。

依据现行贷后管理办法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实施不同频率的监控方式。

检查手段:

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行授信业务管理系统、电话、网络、媒体等工具或渠道对客户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与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面谈,通过检查经营场所、账表核查、盘点库存等方式发现问题,对客户的风险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重点检查要素:

主要包括客户经营管理状况变化情况、关联企业变化情况、同业融资变化情况、其他非财务因素变化情况等。

客户在他行的融资变化情况,特别是他行是否已压缩对其授信;资产及负债总量、结构变化是否正常;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客户经营状况、主要业务伙伴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客户现金流量特别是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正常;客户主要股东、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

检查报告:

按要求填写《定期监控报告》和《不定期监控报告》。

4.4资产风险处理

证券化资产视同本行信贷资产管理,具体资产风险处理工作与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相同,同时需满足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

4.4.1处理时间

经营机构应在客户达到进入问题授信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正式提交问题授信报告。

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辖内经营单位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

4.4.2报送部门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小微企业银行部、个人银行部为总行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条线管理职责实施管理。

如果经营机构上报的问题影响重大或不能简单化解,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报告。

4.4.3实施处理

问题授信管理是对问题授信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由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决策,重大问题需经由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决策。

问题授信管理起于达到进入问题授信标准之日,止于问题授信收回、核销,或影响客户履约的因素和问题消除日。

问题授信解除后,经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问题授信解除备案表。

分行授信审批权限外的授信业务问题授信解除后,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辖内经营单位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问题授信解除备案表。

4.5违约贷款管理

4.5.1违约救济或处置的触发条件

对到期没有归还的贷款应尽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

有收回可能的要加大催收力度,对暂时收回无望的,在贷款全部清收前每3个月送达一次,由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后取回留存,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

若借款人、担保人拒绝签收,应通过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如公证送达、公告送达。

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主张债权,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维护相关方利益,尽量减少损失。

预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收回贷款,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采取法律手段可能会造成贷款损失的,需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或即将遭受重大诉讼事项,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能力的;

(二)借款人具备归还贷款能力,但由于主观原因,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经催讨无效的;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合并、分立、租赁、承包及各种形式改制,未落实原贷款债务,或债务落实方案本行不认可,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欲以其他形式逃废贷款债务的;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如变更经营方式、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已经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化解风险的;

(五)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存在瑕疵,并可能导致抵押权、质押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借款人缺乏还贷诚意,未能有效补办抵押、质押手续的;

(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即将届满,采取其他办法未能有效延长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

(七)其他需行使诉权的情形。

对债务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债权行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确实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采用其他手段无法收回的贷款,本行可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本行应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4.5.2违约救济或资产处置程序

经济纠纷案件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管理权限按照授权权限执行。

各经营机构理权限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在案件发生时及时向总行报备,报备要求见**银行经济纠纷案件报备表(附件1)。

4.5.2.1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

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或其他资产。

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

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

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

对破产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4.5.2.2对不良贷款进行转让,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原则上应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4.5.2.3不良贷款处置的审批。

(一)本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权需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除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营机构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装订成册,在案件终结后归档。

4.6“违约贷款”报告

入池资产发生违约情况时,本行将违约贷款的发生情况、处置情况、诉讼情况等内容进行统计并报告,在季度服务机构报告中予以披露。

4.7借款人信息管理

入池资产的借款人信息在本行单独建立资料管理。

借款人信息包括:

借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抵押物名称及位置等。

借款人信息变更的,本行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以确保采用合适的回收贷款的方法。

4.8账户记录管理

本行担任受托机构的账户记录保管人。

作为账户记录保管人,本行取得各分支机构发放的入池贷款的账户记录,该等记录将分别安全地存放在分支机构,并应与在该分支机构的其它贷款或抵押权账簿、记录和文件分开存放。

若本行选择第三方作为本行贷款服务代理人,为了收款及行使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或执行受托机构在抵押贷款合同和/或抵押贷款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之目的,本行可以在必要时向本行的代理人提供账户记录的任何部分。

如发生任何下列事件:

(一)违约事件;

(二)加速清偿事件;

(三)个别通知事件;

(四)受托机构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起诉;

(五)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机构提供的报告以及对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审计报告出现重大不一致;

(六)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相关条款而回购任何“资产”,

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行允许受托机构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查阅相关账户记录。

其他情形下,受托机构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要查阅账户记录应征得本行的同意。

5.报告与信息

5.1季度服务机构报告内容

本行承担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的职责。

在服务机构报告日,本行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一份前一收款期间的季度服务机构报告(报告中包括有关该期间回收款的情况,格式见附件2),并将盖章原件提供给上述受托机构。

在每一季度服务机构报告中,本行应确认是否在与该报告相关的收款期间结束日之前有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个别通知事件加速清偿事件发生

季度服务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个别通知事件、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加速清偿事件、资产池信息、收付款信息、划款信息、本收款期资产池贷款状态特征、贷款在本收款期所处的处置状态及抵销权风险监控、当期损失抵押贷款信息等内容。

本行季度服务机构报告按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要求,由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牵头撰写。

5.2会计信息

涉及本行管理贷款有关会计原则、会计政策调整的内容,本行在受托机构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负责所管理的贷款和抵押物的逐笔明细核算。

本行在每个收款期间的第20日之前向受托机构提供与上述职责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行应保证在同一报告期内,季度服务机构报告和上述会计信息的有关内容和其会计账面数字一致。

5.3财务报告与审计

本行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披露本行财务报告等有关内容。

本行在收到受托机构审计配合的书面通知后,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5.4个别通知

除季度服务机构报告中列明需要报告的内容以外,其他对贷款服务形成重要影响的事件或变化,本行通过个别通知的方式告知受托机构、评级公司、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等需要知情的单位。

6.回收款的归集与转付管理

6.1内部回收款归集

本行根据本手册第四章“贷款本息回收”规定的有关内容,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或本金的同一个工作日,通过本行综合柜面系统归集至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回收款归集户,其中本金回收款转入本金回收款归集户,利息回收款转入收入回收款归集户。

以上回收款归集户设立于总行清算中心,各分支机构回收款通过上划方式进入总行回收款归集户。

在每期核算日之前进入归集户的资金作为本期支付的本息金额基础。

6.2回收款转入信托收款账户

本行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北京时间)下午2点前,将相关回收款转入信托收款账户。

每个回收款转付日,本行将本金回收款、收入回收款转入信托收款账户时,在资金汇划附言中明确汇入信托收款账户的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具体信息。

本行的资金保管机构根据本行资金汇划附言将转入信托收款账户中的全部回收款分别转入收入分账户和本金分账户中。

每个回收款转付日转付回收款以前,回收款在本行的账户中不产生利息。

6.3归集账户记录管理及借款人直接划付受托机构的处理

在收到与信托资产相关的现金或付款后,本行应及时记录已就该信托资产收到的款项信息和收付款记录。

受托机构一旦从其它方收到与应收账款有关的现金和付款,应立即通知本行,并在该收款期间期末前3个工作日前将上述款项划转给本行。

本行将上述款项根据性质转入相应归集户。

7.外部关系

7.1与受托机构的关系

本行与受托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关信息沟通的具体要求和范围按照本行与受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

7.2与其他贷款服务机构的关系

本行可以选择第三方作为代理本行的贷款服务机构,有关贷款服务机构的转委托、转授权等事宜根据本行与受托机构的服务合同约定进行。

若因本行无法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而需要委任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按照本行与受托机构的服务合同约定进行。

本行向本行代理人或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提供受托机构服务合同要求的数据文件夹的提供和维护、修改等服务。

7.3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与评级公司、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的关系按照本行或受托机构与这些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处理。

8.手册的修订

由于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变化,导致本手册与本行制度不一致时,本行及时对本手册进行修改或增补。

因外部法律、市场、受托机构或评级机构要求或内部管理等原因,本行也将视情况对本手册进行修订。

本行将就上述对本手册任何重大改动向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履行通知义务。

 

附件1

**银行经济纠纷案件报备表

上报单位: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件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济纠纷形成原因:

案件进展情况:

下步处理计划:

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收款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般公司类企业贷款证券化信托服务商报告

报告内容

页码

1

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1

2

加速清偿事件

2

3

其他事件

3

4

资产池信息

4

5

收款信息

5

6

扣款信息

6

7

划款信息

7

8

本收款期资产池贷款状态特征

8

9

违约及拖欠信息

9

10

贷款在本收款期所处的处置状态

10

11

当期损失抵押贷款信息

11

12

抵押房产信息

13

保险权益变更信息

1.本报告内容根据贷款服务机构与受托机构的相关合同内容编制

2.本报告内金额单位均以人民币元计

3.收款期间格式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贷款服务机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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