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运行管理制度(分权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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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运行管理制度(分权型).doc

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运行管理制度

拟稿人:

何紫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分支机构的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健全责任制,保证利润率,根据《公司内部章程》、《2014年3月8日股东会决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成都管理中心、重庆管理中心和南充管理中心,成都管理中心即成都分公司、云南分公司和绵阳分公司,重庆管理中心即重庆分公司,南充管理中心即南充分公司。

其中,成都分公司逐步取消,机构并入总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对各管理中心实行利润目标考核,各管理中心在总公司宏观领导下,自主经营、自我担责,并按时向总公司提交管理费。

第四条总公司的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公司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贯彻国家、非开挖行业有关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

2、检查、监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在生产运行中的落实情况。

3、归口管理公司资质、印章、网站、画册、工作服,协调各管理中心的关系,并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服务和技术支持。

4、审定各管理中心年度利润指标,并实施考核。

5、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对各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审计,规避税务风险。

6、优化资源配置,对人、财、物以及市场区域进行宏观调控。

7、提请股东会任免各管理中心负责人。

8、提请股东会批准分公司设立、暂停经营、撤销及相关事项。

9、对各管理中心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10、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

第五条、管理中心职责:

l、根据公司宏观管理方针及授权,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担责”的原则,负责指导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2、严格遵守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管理决定,认真传达和落实各种会议精神,并在总公司管理原则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3、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4、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

5、对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人、财、物及市场区域进行管理、使用、调配;

6、在授权市场区域内进行业务拓展、联系、维护,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工程施工;

7、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的事项对外投、融资和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决定、制度文化建设的问题能提出合理建议;

8、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形象;

9、负责完成总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和工作,接受并配合总公司对工作进行的检查、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事管理

第六条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为总公司,下辖成都管理中心、南充管理中心及重庆管理中心。

公司结构图如下:

总公司

(重庆分公司)

重庆管理中心

(成都分公司、云南分公司、

绵阳分公司)

成都管理中心

(南充分公司)

南充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管理中心负责人由总公司直接委派,其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由管理中心自行决定并计发;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任免由管理中心负责人提请总公司批准,其他人员(含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各管理中心负责人自行决定。

各管理中心组织机构、岗位编制及人员任职情况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八条基于公司经营主体性质及员工人身安全考虑,各管理中心应为特殊人群(外勤人员、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为尽可能降低保险成本,保证公司整体利润,各管理中心本着自愿,可集中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但参保、换保、理赔等相关手续由各管理中心自行负责提供资料,且保险费用应自觉按时缴纳。

第九条各管理中心应根据办公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政策,自员工(限行政序列员工)转正之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当地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局备案条件)并购买社保,申报基数以当地社保最低缴费标准为准(特批人员除外),同时完善人事相关手续,规避用工风险。

第三章经营管理原则

第十条总公司对各管理中心实行利润目标责任制,各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目标责任人,应全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

总公司在每年度初3月份之前根据各管理中心上年度经营情况下达当年度利润指标,按会计年度考核。

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各管理中心负责人当年度薪酬挂钩。

第十一条各管理中心负责人每半年向总公司汇报一次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报表、资料,以供总公司进行分析、存档。

第十二条未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各管理中心不得从事任何下列形式:

1、购买、抵押、变卖及处置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

2、累计总额达20万元以上的对外融资、投资及对外担保;

3、累计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分)公司名义借贷;

4、单项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挂靠;

5、分公司设立、注销银行账户;

6、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

7、总公司定为需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总公司统一核定公司内部液压顶管施工单价以及定向钻、市场业务提成标准,各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各管理中心自行承担对应分公司债权债务,但以下事项除外:

1、重庆分公司2014年3月8日以前的债权归总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截止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总公司按回款的80%划给重庆分公司支付债务,债务偿还后的余额上交总公司;

2、2014年3月1日以前,重庆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向员工及私人借款的债务由南充管理中心承担,向银行及西门子设备租赁公司借款的债务由成都管理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 各管理中心按现行(以2014年3月8日为界)使用的设备划分资产,坚持“谁使用、谁采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保证资产安全及使用效益。

若确因实际需要互调设备的,则按照设备互调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或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公司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市场区域划分的第一标准,各管理中心在授权市场区域内自主联系业务。

公司根据各管理中心现有区域情况,对市场区域做如下明确:

1、省内市场区域划分:

南充管理中心区域范围:

南充、广安、遂宁、广元、达州、巴中、泸州;

成都管理中心区域范围:

南充管理中心区域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2、省外市场区域划分:

重庆管理中心负责重庆区域;

成都管理中心(云南分公司)负责云南省区域;

其他省外市场则不再进行划分,由各管理中心自行拓展、联系业务,但须遵循不恶性竞争的原则。

为了避免发生业务衔接重合现象,公司统一实行业务信息备案优先制(指各管理中心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对有意向的业务信息及时向总公司报备,若发生重复联系业务现象的,则以最先备案为划分标准)。

3、工程项目涉及跨市场区域施工的,则以项目发包方(甲方)单位所在地为第二划分标准,若发包方(甲方)单位所在地不在管理中心按第一标准划分的市场区域范围内,则以项目业务联系人为第三划分标准。

第十七条为了避免法律及安全风险,各管理中心联系的单项工程合同(协议)总价或估算总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同时,为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各管理中心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或外关证的项目,工程款统一汇入总公司收入账户,再返还给各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各管理中心自行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属于经总公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向总公司汇报进展及效益。

若需要设立项目部或其他专门机构并刻制印章的,需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成立。

第十九条未经公司许可,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名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总公司有权对经营负责人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并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总公司为各管理中心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支持,包括:

对外宣传、品牌推广、证件办理、资质新增/升级、招投标、市场准入、外审、财务及OA办公软件、人员培训等,涉及的相关费用,总公司根据情况摊销。

第二十一条各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向总公司申请长期使用公司印章及证照(总公司公章原则上不予长期留借),总公司审批同意后与管理中心负责人签订印章及证件使用协议或承诺书,证、章一经移交,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或复制,并按公司要求规范、安全使用于日常经营。

管理中心负责人对申领的公司证、章以及分公司证、章的保管、使用负责,若因管理不善或违规使用证、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的,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同时公司有权并处其他处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中心应自行规范地建立人事、工程、固定资产、客户等重要工作方面的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中心负责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各管理中心发生的以下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1、单项50—100万的挂靠项目合作;

2、单起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总公司要求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管理中心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公司任何形式的对外宣传工作,并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原则上,各管理中心每月应至少提供一份具有宣传、报道价值的事件资料或新闻。

第二十五条为了便于公司资质年审、招投标、市场备案、业绩统计等业务工作开展,各管理中心应每半年向总公司提供一次完整的工程业务合同信息汇总表。

对于大型项目(穿江、穿河、穿山等)或其他具备技术难度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应积极主动上报总公司,以作为案例在公司范围内相互学习,交流经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各管理中心制定的管理类文件(制度、办法、细则)必须在下发执行同时,抄送总公司备查。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管理中心日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有权直接对对管理不善、违反制度及渎职失职行为当事人给予处罚,若当事人已给公司或分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中心,绵阳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须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另行下发补充文件,其解释权归总公司。

第三十条本制度已报股东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

日起生效。

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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