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518903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23.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4页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docx

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补充

危险化学品(合成革)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DMF溶剂回收装置在2009年10月23日前建成的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成革、人造革企业。

2.本评定标准是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组成,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共4项二级要素和213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

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400分,其中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计1000分,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表计400分。

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评审得分=评定标准实际得分总计/1400-空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此标准为三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审得分在60分以上且在申请评审年度内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为三级标准化单位。

二、DMF溶剂回收系统部分附加要素

一级要素

二级

要素

基本规范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标准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得分

 

十四、DMF合成革溶剂回收装置要求

 

1、DMF溶剂回收系统综合要求

1、DMF溶剂回收系统、合成革车间的总平面布置要求。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

合成革车间和DMF溶剂回收系统可作为一个车间或两个车间,其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要求;DMF回收罐与合成革车间和DMF溶剂回收系统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要求。

20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的,不扣分;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任一方案要求的,扣10分;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都不符合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

方案一:

合成革车间和DMF溶剂回收系统作为两个生产车间,其防火间距≥10米,DMF回收罐总容积<200立方米(储罐可采用限位连锁措施),储罐为浮顶罐或采用氮封措施;

方案二:

合成革车间和DMF溶剂回收系统作为一个生产车间,DMF回收罐与合成革车间(含DMF回收系统)防火间距≥10米,DMF回收罐总容积<200立方米(储罐可采用限位连锁措施),合成革车间靠DMF溶剂回收系统的外墙应采用封闭防火墙,储罐为浮顶罐或采用氮封措施。

2、回收系统的DMF回收罐与锅炉房建筑物外墙、赤热表面设备管道防火间距要求。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

回收系统的DMF回收罐与锅炉房建筑物外墙、赤热表面设备管道等明火点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要求。

20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的,不扣分;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的,扣10分;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都不符合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

为DMF回收系统专门设置的锅炉房,回收系统的DMF回收罐与锅炉房建筑物的外墙、赤热表面的设备管道的防火间距≥15米(如中间布置废水罐可视为间距),且锅炉房与储罐相邻侧必须为防火墙。

3、DMF回收系统室外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

DMF回收系统室外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要求。

10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的,不扣分;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的,扣10分;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都不符合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

DMF回收系统不含可燃物品储罐在内的室外设备与锅炉房等建筑物外墙的防火间距≥10米(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以火险类别丙类及以上的设备外缘计算)。

4、DMF溶剂回收系统的控制室设置要求。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控制室独立设置。

10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的,不扣分;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的,扣5分;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都不符合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

控制室在设备区内,但控制室与爆炸性气体第二级释放源的距离≥4.5米,或采取正压通风的措施,并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DMF回收罐防流散措施要求。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

DMF回收罐区设置防火堤,且储罐区内储罐与储罐、储罐与防火堤的防火间距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章节要求。

10

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的,不扣分;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的,扣5分;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都不符合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⒉符合省安监局溶剂回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专家意见要求:

DMF回收罐应采取防流散措施,并能满足其中最大罐泄漏时的收集要求。

6、DMF溶剂回收系统的电气防爆、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⒈DMF回收系统电气应采用防爆设施;⒉企业的消防设施应按规范要求配置。

7

不符合要求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7、员工宿舍设置要求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8、合成革溶剂回收企业图纸要求

合成革溶剂回收企业应提供总平面布置图及回收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等反映企业现状的图纸。

6

⒈提供三类图纸且与现场一致的,不扣分;⒉图纸与现场不一致且没有出具设计变更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⒊没有提供三类图纸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

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至少配备1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溶剂回收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100人的,不少于总数的2%;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危化品生产安全资格证书。

7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二级要素否决)。

10、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2、合成革DMF溶剂回收系统安全设施

合成革DMF溶剂回收系统的所有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10

未建立安全设施台账,扣10分;台账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5分。

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

(3)宜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要求;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60

1.未在危险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扣60分(二级要素否决);

2.没有按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的,扣60分(二级要素否决);3.经专家诊断没有按标准、规范设置其他安全设施的,扣60分(二级要素否决);4.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缺失,一项扣10分;5.安全设施的配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项扣10分;6.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未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的,扣10分。

3.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10

1.无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或无安全设施管理档案,一项扣5分;2.未建立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或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一项扣5分;3.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完整性要求,1处扣5分。

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10

1.未将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一项扣5分;2.安全设施未按计划检维修的,一处扣5分;3.随意拆除、停用、挪用或弃置不用安全设施,一处扣5分;4.因检维修拆除,检维修完毕未立即复原,一处扣5分。

5.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10

1.未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扣5分;台账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2.监视和测量设备维护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3.未定期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仍在使用,1台次扣5分;4.现场监视和测量设备不完好或无检验合格标志,1台扣2分;5.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未设置在线检测或未进行功能测试,1台次扣2分。

 

3、合成革DMF溶剂回收系统的工艺安全

 

合成革DMF溶剂回收系统的工艺安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0

不符合要求的,扣100分(一级要素否决项)。

2.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1)物理特性;2)化学特性,包括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3)毒性;4)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

1)流程图;2)化学反应过程;3)最大储存量;4)工艺参数(如:

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

1)设备材料;2)设备和管道图纸;3)电气类别;4)调节阀系统;5)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10

操作人员对岗位工艺安全信息掌握程度,1人不掌握扣3分。

3.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3)紧急停车系统;(4)监控、报警系统;(5)联锁系统;(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30

1.压力管道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一项扣10分;2.安全阀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爆破片、防爆膜不合格或未定期更换,或未做更换记录,一项扣5分;3.紧急停车系统失效或未进行日常维护,一项扣5分;4.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未经调试或失效,一项扣5分;5.安全阀、排空系统、火炬设置不符合要求,一处扣5分;

6.机泵等动设备运行不正常,振动超标、有泄漏;备用设备未进行定期盘车或无记录,一项扣5分。

4.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3)控制失效的影响;(4)人为因素等。

10

1.未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一个单元扣5分;2.岗位操作规程内容中未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一项扣2分;

3.操作人员不清楚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1人次扣2分。

5.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10

1.未制定安全条件确认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2.未进行系统气密测试、置换及动设备空试或无记录,一项扣5分;3.没有编制装置开车方案,扣5分;4.没有编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一项扣3分;5.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1人次扣2分;6.开车前未进行隐患整改,扣5分。

6.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0

1.未编制停车方案,扣5分;停车方案内容,一项不符合扣2分;2.未执行操作规程和停车方案停车,1次扣5分;3.有关人员不清楚停车要求,1人次扣2分。

7.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10

1.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发生紧急及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一项扣3分;

2.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处理,1次扣5分;3.操作人员不清楚紧急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和上报程序,1人扣2分。

8.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10

1.排放管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或危险物质处理不符合要求,一处扣3分;

2.火炬系统运行不正常,扣5分。

9.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10

1.工艺参数偏离未分析原因,一次扣2分;2.超出安全限值未及时进行纠正,扣3分;3.操作人员不清楚工艺参数偏离处理方法,1人次扣2分。

 

4、合成革溶剂回收系统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要求

 

1.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5

1.未明确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联系人以及联系人的职责及考核要求的,一项扣1分;2.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少一处扣2分;3.未建立联系点机制,扣2分。

2.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联系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未履行安全监督指导职责,1次扣1分。

3.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

企业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到联系点活动或未记录,1次扣1分。

4.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5

1.未建立档案,扣3分;档案内容一项不符合扣1分;2.未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扣3分;3.未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职责,扣2分;4.未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扣2分;5.未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一项不符合扣1分。

5.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5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2.未进行演练或无演练记录或未对预案评审,一项扣2分;3.有关人员对预案及各种事件、事故处理措施不熟练,1人次扣1分。

6.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要素三执行。

5

按照要素九评审

7.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0

无导热油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扣10分。

8.导热油管道应符合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要求,提供有资质单位检测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应当对导热油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进行管理。

10

未提供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扣10分,未对使用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未及时修理,如管道保温层脱落、管道渗漏和变形等,一处扣5分。

9.应制定导热油管道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停车规定和安全要求。

5

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扣5分,未明确使用安全要求的,扣3分。

10.车间配料间(甲类或乙B类火险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应符合GB50016要求,与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

未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隔断等有效措施的,扣5分。

11.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和车间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应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5

现场储存量较大的,扣3分。

12.车间配料间(同上)电气设施应按GB50058设置。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应采用防爆型,电线应穿钢管敷设。

10

电气未采用防爆型,电线未穿钢管敷设,一处不符合扣5分。

13.车间配料间(同上)应符合GB50016、GB50493要求,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

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头的,或不按要求安装的,一处扣5分。

14、车间配料间(同上)应符合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2.4条规定,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

10

设备未设静电接地的,一处扣5分。

15.车间配料间(同上)通风应符合GB50019、GB50016要求,设置排风系统。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10

未设排风系统,或排风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一处扣5分。

小计

400

得分小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