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佩戴系统又名安全吊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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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佩戴系统又名安全吊带
个人佩戴系统(PCDS),又名安全吊带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个人佩戴系统(PCDS)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个人佩戴系统(PCD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个人佩戴系统(PCDS),应满足NFPA1983-2001《消防服务生命安全绳和系统组件的标准》(2001.2.9)、SAEAS8043A《民用航空器的约束系统》(2000.3.1)中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在直升机外部运输人员(有人外挂载重(HEC)运行)的设备,该设备能将使用人员长时间约束在设备中以开展直升机外部作业活动。
FAA133部对旋翼航空器外调挂载重D级运行限制进行了规定,CCAR27.865和29.865对有人外挂载重(HEC)运行的适航要求进行了规定。
b.功能鉴定应按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c.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
(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
(二)规定的所有信息,以下内容除外:
(1)按照第21.423条
(二)2。
使用名称、型号、件号而不是型别代号。
b.标记还必须包括NFPA1983-2001第3.1.4.2
(2)或3.1.4.2(3)(如适用)所要求的信息。
c.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
(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操作说明和设备限制。
该内容应对设备操作进行充分描述。
b.安装程序和限制。
必须确保个人佩戴系统(PCDS)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后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安装原理图。
d.按件号列出组成个人佩戴系统(PCDS)的主要部件清单,使用零件编号使其符合本CTSO要求。
如适用,应包括供应商零件编号的引用。
e.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请参阅附录1第5d段。
f.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按CCAR-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这些测试应确保每一个产品符合本CTSO要求。
h.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CTSO第3.c节完成的试验结果。
i.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j.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改,应符合CCAR-21-R4第21.369条的要求。
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
a.功能鉴定规范,用于鉴定每个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
b.设备校准程序。
c.持续适航文件。
d.原理图。
e.材料和工艺规范。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