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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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docx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2008-05-0616:

54mimi0508 | 浏览86204次

是部分退货的。

发票我公司已经做了认证抵扣了。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借:

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补充:

退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凭对方开过来的"销项负数"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也就是:

借:

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红字)

贷:

银行存款(红字)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2013-09-1021:

02匿名 | 浏览6423次

月初申报的时候这个月企业是有留抵税额的,但是月底国税局说我们企业留抵太多我必须补交税款,国税局才不得监控我们,专管员说叫我做一个进项额转出金额为208,再补交208元的增值税,请问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方科目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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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20:

36网友采纳

热心网友

光是转出,很好办:

借:

相关成本费用208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8。

这个表示你放弃了你的抵税权利。

不可以转回的哈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2012-02-0316:

40zhaoqihui_ | 浏览68603次

 学习

我公司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但后来发现品名开错了,须退回重新开票。

现已从税局拿到红字的通知单寄给了对方,请问:

1、我手上的通知单怎么做分录。

2、对方开出红字发票我应怎样做分录。

3、对方再开出正确的兰字发票我应怎样做分录?

4、收到的红字和正确的兰字是否都要认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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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16:

52

#高质回答巅峰之战“疯狂攀岩”火热开启!

#

提问者采纳

1、我手上的通知单怎么做分录。

做原来购入时的相反的冲销分录:

借:

固定资产(红字)

贷: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等)(红字)

2、对方开出红字发票我应怎样做分录。

无须另做分录,可附在第1条凭证后做附件(一般情况下,销方是不用寄红字票的)

3、对方再开出正确的兰字发票我应怎样做分录?

按正常购入的程序入账

4、收到的红字和正确的兰字是否都要认证?

只须验证蓝字票,红字不用验

追问:

我已经提了折旧了,有影响吗?

追答:

严格来说,应该调整已提折旧额。

如果是在上年已经入账的,则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调增。

提问者评价

谢谢了!

详细介绍回目录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

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

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

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

  1、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

(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计算方法回目录1.有关政策规定。

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进项税额转出它有关费用。

  2.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例:

某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开,收购凭证,金额10000元,则原账面应转材料入库成本87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若该批玉米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企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8700÷(1-13%)×13%=1300(元)。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及处理

  1.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

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例如:

某酒厂本月收购旧酒瓶共支付现金1000元,由企业开具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自制收购凭证并据此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

包装物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0

  贷:

现金

  则上述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

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收购凭证只能作为核算包装物成本的依据,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该企业多扣进项税额100元,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

包装物(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0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上述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

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

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

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

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

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

(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

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

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

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50÷250=4(万元)

  运用分析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包括进项税额转出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

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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