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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使用功能设计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lOO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3.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l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l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3.6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4.2.4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5.1.3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

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6.3.2 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涂膜厚度选用表

7.1.3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7.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7.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二篇:

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

1.3设备与水处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驾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电气

4.1供电系统

2.2.11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2.12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4.5防雷与接地

3.3.5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

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第三篇:

建筑防火

4安全疏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及疏散门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6.4.1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5.7灭火器配置设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8施工及验收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人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简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第四篇:

建筑节能

2节能施工与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2一般场地和地基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0.1.1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

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0.2.9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3.3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5.9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10.1.6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4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9.1.6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

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扩技术规范》GB50086—2001

4.3.3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

最大不宜超过200mm。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4.9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第六篇:

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2.1纵向受力地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冷扎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

7.3.4预制构件的吊环严禁采用冷轧扭钢筋制作。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2.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6.4.3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2)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lO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lOO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钢筋直径。

7.2.18剪力墙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2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间距均不应大于300mm;分布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

8mm。

2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第6.3.2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人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lO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8.2.1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

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9.2.4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3.7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lOmm;

2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lOO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lO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2.8框支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偏心受拉的框支梁,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3框支梁支座处(离柱边1.5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lOmm,间距不应大于lOOmm。

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含箍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fyv、1.2ft/fyv和1.1ft/fyv。

10.2.11框支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的规定;

2抗震设计时,框支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lO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lOO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

3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柱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15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0.4.4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3钢结构设计

7围护结构

7.1玻璃幕墙结构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1.6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

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金属与石材幕墙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5.2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4.2.4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

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篇:

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2基本规定

2.3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3.9.4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6.3.3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8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8-2采用;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6.2.10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5钢结构抗震设计

5.1多层与高层钢结构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8.3.6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的节点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

1结构安全性鉴定

1.2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2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4.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出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注: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及第4.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1.3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3.2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2房屋抗震鉴定

2.3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1.2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3结构加固

3.8地基基础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3.0.1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前,应先对地基和基础进行鉴定,方可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0.5对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应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对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尚应在加固后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对邻近建筑和地下管线应同时进行监测。

7.2.4对在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范围内的通讯电缆、高压、易燃和易爆管道等对地层变形极其敏感的重要管线,除采取一般性预防措施外,尚应将其暴露并挂起。

7.4.3当基坑周边邻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桩基础时,为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边缘与邻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L5倍。

当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形式。

9.1.5纠倾或移位过程必须设置现场监测系统,记录纠倾或移位变位、绘制时程曲线,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调整纠倾或移位设计和施工方案。

9.2.10浸水纠倾应符合下列规定:

4浸水纠倾前,应设置严密的监测系统及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九篇:

施工质量

l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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