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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操作要点解析

一、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及对口选择

(一)股权激励的几种常用模式

1.股票期权模式

(1)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允许激励对象在未来条件成熟是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2)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的是股票期权,公司事先设定了激励对象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条件(通常称为行权条件),只有行权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才有权购买本公司股票(行权),把期权变为是在的股权。

行权条件一般就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公司方面的:

如公司要达到的预定的业绩;二是等待期方面的:

授予期权后需要等待的时间(等待期一般为2-3年);三是激励对象自身方面的:

如通过考核并没有违法违规事件等。

(3)行权条件成熟后,激励对象有选择行权或不行权的自由。

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体现在授予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和行权之后股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如果股票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并且对公司股票有信心,那么激励对象会选择行权,否则激励对象就会放弃行权,股票期权作废。

2.限制性股票模式(业绩股票)

公司预先设定了公司要达到的业绩目标,当业绩目标达到后则公司将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

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抛售,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禁售期的限制:

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不能抛售。

禁售期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期限。

如对公司董事、经理的限制规定的禁售期限长于一般激励对象。

二、解锁条件和解锁期的限制:

当达到既定业绩目标后激励对象的股票可以解锁,即可以上市交易。

解锁一般是分期进行的,可以是匀速也可以是变速。

3.股票增值权模式

股票增值权就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享有在设定期限内股价上涨收益的权利,承担股价下降风险的义务。

具体来讲:

(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每份股票增值权与每股股份对应。

(2)公司在授予股票增值权时设定一个股票基准价,如果执行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两者的价差就是公司奖励给激励对象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总和为股票执行价与股票基准价的价差乘以获授的股票增值券数量。

奖励一般从未分配利润中支出。

如果执行日股票价格低于基准价,则要受到惩罚,如股票执行价与股票基准价的价差的二分之一从激励对象的工资中分期扣除。

4.分红权/虚拟股票模式

虚拟股票和分红权类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股票的收益权,而非真实的股票。

激励对象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出售股票,离开公司自动失效。

(二)各种模式的特点和公司如何对口选择

1.股票期权以未来二级市场上的股价为激励点,不需要企业支出大量的现金进行即时奖励。

所以股票期权特别适合成长期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特别是网络、科技等发展潜力大、发展速度快的企业采用。

一方面,这种企业股价上升空加大,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上的股价波动联系起来,能够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并且股票期权实施的时间期限一般比较长,一般为5-10年,所以对留住人才和避免管理层的短视行为具有较好的效果。

同时,这种企业本身发展和经营的资金需求比较大,需要尽量降低激励成本,而股票期权不需要企业现金支出,所以比较受该类企业的欢迎。

当然,其他企业也完全可以采用这种模式,目前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占到80%以上。

2.限制股票的特点是以公司的业绩为股票授予的条件,所以将公司的业绩与激励对象的收益联系的特别密切。

只有公司业绩达到预定要求,激励对象才可以免费赠与或低价授予股票,才能抛售股票。

否则激励计划取消。

该模式在成熟型企业中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因为该类企业在短时间内股价上涨空间不会很大,所以激励对象的收益更多的来自于股票本身而非股价的涨幅。

3.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不涉及股票来源问题。

但股票增值权大多是现金兑现,所以对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大。

所以适合与现金充足、发展稳定的成熟型企业。

4.虚拟股票/分红权模式实际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奖励基金,其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

,同时虚拟股票受市场的影响小,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就可以通过分红分享到好处。

但跟股份增值权模式一样虚拟股票模式也需要公司以现金支付,公司的现金压力较大,所以适合与现金充足、发展稳定的成熟型企业或非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程序和方案要点

国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有:

1.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

3.2006年1月27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

4.2008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两份备忘录: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以上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作出了规范,实践中采用最多的也是这两种方式,所以以下我对这两种方式的操作程序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要素予以说明。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实施程序

实施之前的审核流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董事审议通过后,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律师法律意见

(4)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

(5)证监会自受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实施流程:

(1)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等待行权

(3)行权条件成就,激励对象申请行权,董事会审核确认,证券交易所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条件不成就,本期股票期权取消

2.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设计

(1)定人: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A.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国有控股企业),

B.监事(备忘录1号最新规定)

C.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D.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定来源:

股票来源

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

A.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使用最多):

要注意:

公司不得提取激励基金资助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要自己出钱购买(备忘录1号)

B.公司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首先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委托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并代公司持有,等激励对象行权时再过户到激励对象名下。

公司回购股票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是禁止的,新公司法虽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职工,但仍然设定了限制:

第一,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和的5%;第二,回购的股份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所以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话,股权激励操作起来有难度。

所以实践中使用不多。

C.大股东转让:

2008年之前:

大股东可以直接将股份赠与或转让给激励对象

2008年之后:

股东不得直接将股权赠与或转让给激励对象,必须向将股份赠与或转让给公司,并视为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该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公司再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备忘录1号)。

这样,也得遵守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定,适用性也受到限制。

(3)定量:

标的股票及期权数量

标的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根据授予的股票期权可以购买的股票称为标的股票),标的股票的数量与股票期权的数量是一致的。

总量: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个人量: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

(4)定价:

行权价

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5)定日期:

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最长有效时间,激励对象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完所有的股份期权,逾期未行使的期权作废。

有效期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企业的发展情况,具体设定,不超过10年(办法规定)。

限制期(等待期):

股权期权授予后,激励对象不能马上将股票期权转化为股权而是要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期,当行权的条件成熟后期权持有人才可以行使股权购买权。

不少于1年(办法规定)

可行权日:

等行权条件成熟后,股票期权持有人可以购买股票的日期。

一般行权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阶段的。

行权期一般有3-5年,然后每年可以购买一比例的股票。

当然可行权的股票数量是可以累计的,可以分次购买也可以一次购买。

(6)定条件:

A.授予条件:

主要是对个人的考核

B.行权条件:

a公司:

与公司业绩为主要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b个人:

考核结果

C.变更、终止条件

退出机制:

当发生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违约辞职,非因公死亡,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等事由时,授予的股份期权自动失效,已经取得的股份,继续有效。

(二)限制性股票

1.实施程序:

审批程流程同股票期权

实施流程:

(1)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股东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代为持有股票(发行

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公司业绩达到预定目标

(3)信托机构在获得公司提交的名单后将股票过户给激励对象

(4)股票禁售期:

(授权之日期至少十二个月不能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少三十六个月不能转让)

(5)解锁期:

禁售期满后几年内分期解锁:

如:

解锁期为3年,每年解锁比例为40%,30%,30%,如果解锁条件满足,则当期解锁。

解锁的条件一般为业绩条件。

如果激励对象出现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可以停止解锁。

2.方案要点: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操作难点及解决

(一)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操作股权激励的难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等分(将公司资本划分为若干虚拟股份,利用公司内部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核算,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股份化)

2.行权价格如何确定(以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为转让价)

(二)难点的解决和具体要素设计

四、律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操作中的作用(律师的业务切入点)

(一)代为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文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备案的材料中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且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需要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三)作为外聘董事参与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

不管是股份期权,还是股份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股权激励模式,都涉及到对激励对象的考核。

考核结果不仅是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也是可以行权或兑现奖励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机构,为了使考核更加公平、公正,考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参与。

(四)参与股权激励所涉纠纷的解决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和公司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甚至引起仲裁或诉讼。

此时律师的介入对纠纷的解决是至关重要,也是比不可少的。

总之,律师的参与贯穿了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全过程。

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稳妥、顺利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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