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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工器具的领用,确保手工工具的完整及维修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了工器具的申购、发放、领用、包管和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单位的各类工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XX车间负责工器具的申购、发放控制、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工器具台账和发放记录。

第五条XX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器具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好标准,及设备类工器具操作规程等。

第六条厂领导负责工器具申购的审批。

第七条厂领导、XX部门、XX部门负责工器具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八条XX部门应根据XX单位安全生产、检修的工作需要,为XX单位员工配备个人工器具和集体工器具,个人工器具由本人负责保管,集体工器具由XX车间设专人保管,不使用时,要将工具擦试干净,整齐摆放在指定工具箱或库内,利刃工具装入专门的护套内。

第九条砂轮机、剪材切割机、轴承加热器、液压拔轮器等固定式的用电工器具应设包机人,由包机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其他集体工器具保管员为XX车间:

赵媛。

第十一条各生产车间(部室)不予配置工器具,需要使用工器具时,可向XX车间保管员借取,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工器具的购置应由XX车间提出申请,经厂领导、公司领导层层审批后,有供应部门联系正规的工器具生产、销售厂家购买。

第十三条工器具到货后,由管理员负责从供应部门领回,需经过车间领导、分管厂领导的批准。

第十四条所有工器具都要建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工具领用人必须在《工具领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所有的工具必须正确使用。

(一)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二)扳手无油污,开口无变形,扳手开口与螺母规格对应,不得在扳手上加接套管使用。

(三)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

锤把上不应有油污。

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四)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

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五)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六)使用无齿锯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

(七)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

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八)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九)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十)使用射钉枪时,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射钉弹应随用随装。

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枪内均不应装有射钉弹。

(十一)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十二)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十三)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第十六条个人工器具的领用需经车间领导批准。

所有工器具坚持交旧领新的原则,在领用新工具时必须交回旧的工具,交回的工具统一由各车间设专人处理,不准外流,统一保管后由XX单位统一交供应回收。

第十七条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

第十八条所有工具实行“丢失赔偿”的原则。

第十九条需新增加的工具必须经XX部门核准后,厂长审批后方可购买,新工具在领用时也必须进行登记、建账签字。

第二十条工器具必须定期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确保工器具安全可靠。

检查中发现损坏的工器具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更换。

第二十一条工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XX车间维修。

XX车间修复不了的可报XX部门,由XX部门联系外委单位进行维修,没有维修价值的申请报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XX部门附则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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