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HSE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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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HSE专家管理办法.doc

XX公司HSE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国内外先进HSE管理理论和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化HSE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HSE管理的科学化、国际化水平,适应公司建设国际化石油工程技术总承包商的战略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单位、境外项目部和作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HSE专家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发挥HSE专家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原则。

HSE专家要承担公司和各单位专业领域内前瞻性HSE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参与公司和各单位HSE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为公司和各单位提供HSE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参与国内外会议交流,推广、应用先进HSE管理理论与经验。

(二)坚持调动HSE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通过建立HSE专家队伍,激励HSE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升水平,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

(三)坚持选拔、聘任、培养、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建立和实施人才激励政策,造就一支高素质的HSE专家队伍。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HSE专家实行公开选聘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HSE专家设置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HSE专家队伍设置在钻修井、测录试、能源开发、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社会安全等专业领域,由局级和处级HSE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

第五条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选聘3-5名局级和5-10名处级HSE专家,具体名额根据专业领域大小、候选人资质等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动态调配。

第六条公司HSE委员会负责HSE专家的选聘和考核,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HSE专家人选的初选和推荐,并参与对HSE专家的考核。

第三章HSE专家选拔条件

第八条HSE专家的选拔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专业领域和HSE领域理论知识深厚、实践经验丰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突出。

(二)年龄在50岁以下,同时具有本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HSE系统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局级专家候选人须具有高级(含)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不得参评);处级专家候选人须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不得参评)。

(四)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外审员、集团公司咨询师、培训师等资质,或承担局、处级重点HSE项目并取得重大进展或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优先。

第四章HSE专家评聘程序

第九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拟聘HSE专家的通知。

第十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和发布的评选标准,通过个人申报与组织提名相结合,选拔和推荐候选人,将推荐报告及候选人材料报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候选人的成果资料、获奖证书等进行审核确认,根据评选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评审并打分,按拟聘HSE专家数量的1.5倍确定参加答辩的人选。

第十二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按专业领域组织HSE专家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聘事宜。

各评聘委员会由7-9人组成。

第十三条评聘委员会根据候选人业绩、能力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投票,确定HSE专家初步人选。

第十四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对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评聘委员会向公司HSE委员会汇报聘任工作过程、初步人选及公示结果,由公司HSE委员会最终确定HSE专家人选,授予局级HSE专家或处级HSE专家称号。

第十六条HSE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签订聘任协议书。

第五章HSE专家待遇

第十七条自聘任次月起,局级HSE专家享受每月3000元的岗位津贴,处级HSE专家享受每月1500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局级HSE专家被选聘为集团公司或者省级以上HSE专家后,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司HSE专家津贴,公司HSE专家称号随之取消。

第十九条HSE专家被解聘后,公司取消其HSE专家称号,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司HSE专家津贴。

第六章HSE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HSE专家聘期两年,实施动态管理,聘期届满重新选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业务领域和工作需要,为HSE专家创造条件,学习国内外先进HSE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持续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各领域HSE专家进行横向或专项学术、技术交流,提升HSE管理和实践水平,推动公司和各单位HSE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科学发展。

第二十三条HSE专家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重点在所在单位履职。

专家在聘期内要制定任期目标,每年要编写年度工作任务,报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同时,要填写工作日志,真实记录任期内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HSE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请示报告,提交公司HSE委员会批准后解聘。

(一)触犯法律;

(二)违纪并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他人成果;

(五)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HSE专家职责;

(六)被聘为集团公司或者省级以上HSE专家;

(七)职位升级,不再符合受聘条件;

(八)工作业务领域变化,与所聘专家领域不符;

(九)离职。

第七章HSE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HSE委员会办公室对HSE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HSE专家受聘上岗后,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任期目标、专著论文、研究课题、参加公司HSE相关活动等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七条年度连续考核优秀者,在参加新一轮竞聘时优先聘任。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请示报告,提交公司HSE委员会批准后解聘。

第二十八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HSE专家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评聘过程形成的文档和跟踪考核形成的文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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