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经济法概论》简答题各章复习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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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磊

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含义为:

(1)法不是超阶级的;

(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二、法的特征及效力

1、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2、法的效力:

即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组织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主要是平等地位的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只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这类关系才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

四、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主要有:

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法人的特征及构成条件

1、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2、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和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C、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3)追邀财产。

五、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六、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及构成要素

1、特征

(1)自权性

(2)安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立性、排他性。

2、构成要素:

(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3)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必须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七、债权的特征

第一、债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第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的客体可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第四、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第五、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即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是以违法行为。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特征

1、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

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国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其取权包括:

(1)经营管理决策权

(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対企业人财产物的保护权。

三、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

1、特征: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是非法人企业(4)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设立条件:

(1)投资人是一个中国公民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合伙企业的特征及设立条件

1、特征:

(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2、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及出资方式

1、特征:

(1)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2、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六、破产制度的功能、破产的条件与法律责任

1、功能:

(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

(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和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法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债务人不得列席债权人会议或不真实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处以罚款;(3)债务人不提交或不移交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4)债务人可撤销或无效行为的,其损害侵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债务人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6)管理人未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

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财产经营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运营过程中,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处分等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

1、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2、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3、组织机构: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经理:

是公司辅助业务执行机关;(4)监事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常设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

1、特征: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2、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3、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

(2)证券投资者(3)证券公司(4)证券交易所(5)证券结算机构(6)证券服务机构(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8)证券业协会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

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

其各具优点与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三、证券的承销

证券承销根据责任与风险的不同,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1)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风险最终由发行人自行承担,代销佣金很低。

(2)证券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四、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暂停和终止

(一)上市条件:

1、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程序:

(1)上市申请

(2)保荐(3)审核(4)公告(5)挂牌交易

(三)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1、A、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B、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2、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1)公司股份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吿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要约的构成条件及法律效力

1、构成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要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1、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2、法律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3)承诺的迟到。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3)无权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四、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的要件为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权人造成了伤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实现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1、构成要件:

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仅有一项,即有违约行为,特殊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包括: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有违约行为(3)有损害事实(4)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

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成立与生效条件不同

(2)标的物不同(3)权利公示方法不同(4)担保作用不同。

第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的无形性

(2)地域性(3)时间性

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

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和法人,它包括

(1)发明人和设计人

(2)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人(4)外国人

2、客体: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三类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

(1)禁止权

(2)转让权(3)实施许可权(4)放弃权(5)专利的标记权

四、商标的构成条件

(1)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五、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使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续展权)。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特点

(1)关系的竞争性

(2)主体的特定性(3)行为的违法性(4)手段的不正当性(4)动机、目的的非义性(6)客体的多重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

(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手段不同(4)两者的后果不同。

三、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1)不平等竞争是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而不正当竞争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而造成的。

(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3)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1、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8)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9)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特点、对象、原则

1、特点:

第一、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2)采购人的特定性(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2、对象:

货物、工程、服务3、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国家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

四、增值税

1、纳税人:

是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依国际惯例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

一般分为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1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6%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和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税率:

实行33%的基本比例税率,并对年应纳税所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实行18%、27%的照顾性税率。

第十四章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

(2)劳动者在签订和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的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依法办理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3)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4)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的。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1)具有国家强制性

(2)社会性(3)保障性(4)福利性和非营利性(5)互助性

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概念:

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以及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2、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3、处理制度:

为“一调一裁两审”制。

第十七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1、立法宗旨: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二、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1、立法宗旨:

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审计程序

(1)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实施审计(3)提出审计报告(4)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5)送达

四、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

(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3)检举和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义务:

(1)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2)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专业知识(3)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完成上级制定的各项统计任务(4)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所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5)应当保守统计机密,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材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商业秘密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八章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与审判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第二,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第三,审理程序不同,第四,审理的原则不同。

二、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3)开庭与裁决

三、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主要内容是: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

2、第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判决(3)执行

五、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

主要有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排除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对判决提起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的期限为10日。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在深层徐,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注:

凡不作为期末考试内容的第九章、十二章、十三章、十五章、十六章未列入复习范围,同学们对这五章内容可以省略不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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