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保密制度.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653148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东保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股东保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股东保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股东保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股东保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股东保密制度.doc

《股东保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保密制度.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股东保密制度.doc

股东保密制度

杨献维yangxianwei2010@

鉴于股东在任职、交流、合作、经营中会涉及大量的自己及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隐私)、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其它秘密,为保护这些信息的披露方不至因信息披露而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明确股东的保密责任。

一、定义

1.股东

与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显名和隐名的出资方和合作方。

包括出资的机构和自然人。

2.披露方即信息的传出方

接收方即信息的获得方

二、保密内容 

(一)、股东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途径获得:

1.公司发起人在合伙交谈中和合作过程中相互披露和接收的信息

2.新设股东谈判中相互披露和接收的信息

3.增资扩股、债权融资、股权交易中形成的信息

4.股改及新立子公司形成的信息

5.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信息(包括身份、姓名、职业等)

6.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交易信息及其它信息

7.公司战略伙伴:

包括显名和隐名的出资和非出资的合作或合伙自然人及机构的信息

8.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它场合披露的公司的和个人的信息

9.出资、退出、转让、分红、财产、所有者权益等双方或多方的关联信息

10.公司为经营目的给予的不应公开的优待和援助

11.公司为经营目的给予的不应公开的捐助、佣金、奖励及其它

(二)、财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

2.所有者权益、财产、红利分配、财务状况;

3.财务预决算、内部财务报表、内部财务报告;

4.内部财务处理方法及技巧。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数据、会计载体的处理;

5.公司的合理避税方法和措施;

(三)、交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订单、交易价格;

2.应标方案、标书、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

3.重要供应商的合作方式、价格、联系方式

(四)、经营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商业模式、公司决议、市场战略、广告策略、品牌策划、竞争战略、经营手段、经营状况

(五)、管理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高管资料、高管薪酬、物流资料、体系资料、发展策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制度、股权管理制度。

(六)、技术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开发战略和意图、设计开发资料、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成果、学术信息、技术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

 

三、规则

1.股东应尽量不向非利益攸关的人和第三方披露自己和其它股东及公司的秘密,包括股东身份;

2.当必须对外披露信息时,披露方应充分考虑并保证对外披露的信息不会对相关股东或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和伤害;

3.当结果超出信息披露预计的后果时,披露方应对其泄密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相关股东或公司因之造成的利益损失。

4.接收方应为披露方保密。

如接收方作为披露方继续向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此信息时,接收方应负有再披露的责任,第三方应负有防止后续披露扩散造成不良的责任。

如接收方作为披露方继续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此信息时,接收方应同时负有再披露的责任和第三方后续披露扩散造成不良的全部责任。

5.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泄密事件,披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的,第三方及后续传播者不承担责任。

7.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没有保密义务的接收方合理取得信息的不承担保密责任。

8.公司财务审核表股东审核完成后必须交还公司财务。

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私自带出公司指定范围,不得私自复印,备份。

9.严禁引诱、威逼他人披露股东秘密和窃密的言行。

四、义务

1.股东应不给非利益攸关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公司利益无关的活动。

2.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3.接收方只允许向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来促使公司业务发展的相关人员或政府部门披露信息。

4.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

接收方应尽其所能保护好披露方约定的保密信息。

5.股东应遵守竞业禁止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目的生产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不得在与公司有相应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包括兼职;

不得合伙或合作经营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

与公司解除股权关系后三年内不得经营公司同类产品,不得使用公司的秘密和公司股东的秘密

五、其他事宜

1.股东停止与公司合作和/或合伙后,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件,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均应立即交还有相关利益的股东或公司。

2.只涉及到为使股东合作加强和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时,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属首次披露方,任何后继披露方和接收方不享有任何该类权利。

3.为了保护披露方或公司信息的商业价值,对本制度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披露方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披露方或公司有权:

 

1)禁止接收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2)从接收方获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3)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继续是首次披露方或公司的财产。

4.本制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涉及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

5.本制度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可以提交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仲裁。

6.本制度的增补和修改权属股东会或董事会,其它任何增补和修改均视为无效或对其它股东无约束力。

7.股东的保密权和保密责任不可以转让,该种转让的任何尝试自始无效。

 

8.本制度不因股权变化而影响股东本身履行本制度的约束力。

 

股东或合伙人签名(或手印):

日期:

第5页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