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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1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2

第三章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13

第四章投资风险揭示 15

第五章初始销售 17

第六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1

第七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5

第一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通过自上而下的主题投资策略把握主题投资机会,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基金、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0-100%,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0-100%,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为0-100%,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0-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许可,投资于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

若资产配置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组合,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2年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4.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合同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20%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原则上每年至多计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NAV0×[(NAV1—NAV0)/NAV0—B×T/365]×20%

其中:

Si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0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或参与价格

NAV1为退出开放日或合同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加上持有期每份额累计派发现金红利

B为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6%

T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自合同生效日或参与确认日起始的持有天数

具体业绩报酬的计算将以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委托人退出的计划份额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因组合内股票停牌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同意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采取短期延期或将现金部分先行给付的处理方式。

如采取现金部分先行给付的方式,则现金部分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扣除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后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业绩报酬冻结在指定账户;在非现金部分变现后,重新核算业绩报酬,扣除重新核算的业绩报酬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后,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调整后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的60%。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二)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8)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计划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资产委托人。

如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及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资产委托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属于违约退出。

1.违约退出的认定。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违约退出。

2.违约退出的处理。

(1)违约退出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

参照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

(2)违约退出的程序。

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需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退出申请文件,由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退出申请。

(3)违约退出的价格。

违约退出份额净值为违约退出当日或违约退出日后一估值日(如遇违约退出日无法正常估值时)计算得出的计划份额净值。

(4)违约退出费用。

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应支付净退出金额(扣除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3%作为违约退出费用,违约退出费用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一、资产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层

法定代表人:

马庆泉

联系电话:

020-89899168

传真:

020-89899180

联系人:

戴家伟

成立时间:

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资产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投资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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