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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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维护哈药集团整体利益,规范专营省区、承包省区商业客户及各级人员销售行为,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哈药品牌影响力及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市场专营商、物流枢纽及销售人员管理。

三、高端医院、基层医疗、OTC终端渠道产品渠道界定

详见《营销公司各渠道产品界定明细》。

四、窜货监察

依托“码上有”终端扫码、GS供应链系统、ERP营销协同系统、TTS防窜货平台、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平台,结合窜货信息,对专营省区专营商、代理商(居间人)、转配商以及承包省区物流枢纽、分销商、代理商(居间人)、转配商销售流向进行分析,并与出库扫码数据进行匹配,追踪窜货流程。

经过筛选、研判、核定后,对专营省区、承包省区窜货客户和责任人员违规行为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罚。

五、专营省区窜货界定及违规处罚标准

(一)高端医院渠道产品,专营商、转配商、责任人以下销售行为视为窜货:

1、跨专营区域销售(监察部备案:

同一专营省区不同专营商负责指定高端线产品在全省销售,按照专营商与高端线产品匹配备案;专营商跨专营区域、跨省区托管医院,按照双方省区确认、专营商与托管医院匹配备案);

2、跨渠道销售(执行集团公司产品渠道界定目录);

3、通过安徽华源等挂网销售;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5、与其他专营商、转配商之间平行调拨;

6、与其他商业以哈药产品易货、抵账;

7、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同品种不同监管码产品误配专营商,专营商不调换而继续销售(5个工作日内);

8、通过省外过票销售(监察部备案:

特殊跨省区过票,按照专营商、过票公司、票货同行匹配备案)。

(二)基层医疗渠道产品,专营商、转配商、责任人以下销售行为视为窜货:

1、跨专营区域销售;

2、跨渠道销售(执行集团公司产品渠道界定目录);

3、通过安徽华源等挂网销售;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5、与其他专营商、转配商之间平行调拨;

6、与其他商业以哈药产品易货、抵账;

7、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同品种不同监管码产品误配专营商,专营商不调换而继续销售(5个工作日内);

8、通过省外过票销售。

(三)OTC终端渠道产品,专营商、转配商、责任人以下销售行为视为窜货:

1、跨专营区域销售;

2、向非“哈药指定终端”供货;

3、通过安徽华源等挂网销售;

4、专营商、转配商(包括连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5、与其他专营商、转配商之间平行调拨;

6、与其他商业以哈药产品易货、抵账;

7、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同品种不同监管码产品误配专营商,专营商不调换而继续销售(5个工作日内);

8、专营商、转配商过票销售。

专营省区高端医院、基层医疗、OTC终端渠道

窜货专营商、责任人处罚标准

渠道

类别

窜货

次数

窜货人员处罚

专营商奖罚

话事人

渠道主管

专管经理

窜货专营商处罚

被窜专营商补偿

高端医院渠道

第1次

罚款

5000元

高端主管罚款

10000元

罚款

15000元

扣除窜货专营商全额保证金,与窜货专营商终止合作协议

对被窜专营商授权区域内认定的窜货行为,给予双倍补偿(凭证价格),以票面折让形式兑现

第2次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高端主管罚款

2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罚款

3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

--

基层医疗渠道

第1次

罚款

5000元

基层主管罚款

10000元

罚款

15000元

扣除窜货专营商全额保证金,与窜货专营商终止合作协议。

对被窜专营商授权区域内认定的窜货行为,给予双倍补偿(凭证价格),以票面折让形式兑现

第2次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基层主管罚款

2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罚款

3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

--

OTC终端渠道

第1次

罚款

5000元

OTC主管罚款

5000元

罚款

5000元

扣除窜货专营商全额保证金,与窜货专营商终止合作协议。

对被窜专营商授权区域内认定的窜货行为,给予双倍补偿(凭证价格),以票面折让形式兑现

第2次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OTC主管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

--

高端医院基层医疗OTC终端

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违反《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解除其与营销公司劳动关系:

1、蓄意串通、互相勾结,以套取产品政策、牟取私利为目的,通过包庇、瞒报、制造假流向等违纪手段进行窜货,损害客户利益和集团利益。

2、与客户之间蓄意串通、从渠道外设局购货、恶意造假。

3、刮码、涂改产品批号以及监管码等违法行为。

六、承包省区窜货界定及违规处罚标准

(一)高端医院渠道产品,代理商(居间人)、转配商、责任人以下销售行为视为窜货:

1、代理商(居间人)、转配商向省区以外区域供货(监察部备案:

代理商或转配商负责指定高端线产品跨省销售,按照代理商或转配商与高端线产品匹配备案;代理商或转配商跨省区托管医院,按照双方省区确认、代理商或转配商与托管医院匹配备案);

2、跨渠道销售(执行集团公司高端医院产品渠道界定目录);

3、通过安徽华源等挂网销售;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5、与其他代理商(居间人)、转配商之间平行调拨;

6、与其他商业以哈药产品易货、抵账;

7、通过省外过票销售(监察部备案:

特殊跨省区过票,按照代理商或转配商、过票公司、票货同行匹配备案)。

(二)基层医疗渠道产品,物流枢纽、转配商、责任人以下销售行为视为窜货:

1、物流枢纽、转配商向省区以外供货;

2、基层渠道产品跨渠道销售(违反营销公司基层医疗产品渠道界定目录);

3、通过安徽华源等挂网销售;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5、与其他物流枢纽、转配商之间平行调拨;

6、与其他商业以哈药产品易货、抵账;

7、物流枢纽、转配商省外过票销售。

(三)OTC终端渠道产品,物流枢纽、责任人以下销售行为视为窜货:

1、物流枢纽向备案经销商及隶属终端以外区域供货;

2、通过安徽华源等挂网销售;

3、物流枢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4、与其他物流枢纽之间平行调拨;

5、与其他商业以哈药产品易货、抵账;

6、第三方物流将同品种不同监管码产品误配物流枢纽,不调换而继续销售。

承包省区违规客户、责任人处罚标准

渠道

类别

窜货

次数

窜货人员处罚

窜货商业奖罚

话事人

渠道主管

责任人

窜货方处罚

被窜方补偿

高端医院渠道

第1次

罚款

5000元

高端主管罚款

10000元

高端分销代表

罚款

15000元

扣除当月销售折让。

不足被窜方双倍补偿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补缴。

如不缴纳,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对被窜客户授权区域内认定的窜货行为,给予双倍补偿(凭证价格),以票面折让形式兑现。

第2次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高端主管罚款

2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高端分销代表

罚款

3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扣除所有未支付折让,终止合作。

不足被窜方双倍补偿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补缴。

如不缴纳,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基层医疗渠道

第1次

罚款

5000元

基层主管

罚款

10000元

基层分销代表

罚款

15000元

扣除当月销售折让。

不足被窜方双倍补偿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补缴。

如不缴纳,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对被窜客户授权区域内认定的窜货行为,给予双倍补偿(凭证价格),以票面折让形式兑现。

第2次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基层主管罚款

2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基层分销代表

罚款

3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扣除所有未支付折让,终止合作。

不足被窜方双倍补偿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补缴。

如不缴纳,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OTC终端渠道

第1次

罚款

5000元

OTC主管罚款

5000元

OTC商务代表

OTC分销代表

罚款

5000元

扣除当月回款对应的配送折让(7%),并罚款两万元。

不足被窜专营商双倍补偿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补缴。

如不缴纳,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对被窜客户授权区域内认定的窜货行为,给予双倍补偿(凭证价格),以票面折让形式兑现。

第2次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OTC主管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OTC商务代表

OTC分销代表

罚款

10000元

开除销售队伍  

扣除所有未支付折让(7%),并罚款两万元,同时终止协议。

不足被窜专营商双倍补偿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补缴。

如不缴纳,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高端医院基层医疗OTC终端

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违反《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解除其与营销公司劳动关系:

1、蓄意串通、互相勾结,以套取产品政策、牟取私利为目的,通过包庇、瞒报、制造假流向等违纪手段进行窜货,损害客户利益和集团利益。

2、与客户之间蓄意串通、从渠道外设局购货、恶意造假。

3、刮码、涂改产品批号以及监管码等违法行为。

七、2016年专营省区、承包省区各级人员及合作客户监察规定

1、2016年专营省区、承包省区合作客户,在窜货实地核查过程中拒不提供真实销售数据的行为视同窜货。

专营省区扣除专营商全额保证金;承包省区按照窜货处罚制度进行对应处罚,同时扣除核查数据对应部分销售折让。

2、2016年专营省区、承包省区各级人员,积极配合集团监察部对窜货(含其它各项监察工作)实地监察。

对于推诿、拒绝甚至与商业客户串通设置障碍人员,按照监察结果情节严重程度,给与责任人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

3、2016年专营省区、承包省区话事人以实名邮箱向集团监察部指定邮箱:

hayaojch@对接、上报监察数据。

超过规定时间结点未上报,视为省区服从集团监察部认定结果。

4、2016年专营省区、承包省区各级人员及商业客户发生违规行为,通过集团监察部稽查、约谈确认,对违规结果进行相关认定备案后,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重新申请补办。

5、核查省区窜货等监察凭证中,日期时间以凭证显示时间为准。

省区人员及客户上报的微信截图时间、相册图片设置时间不作为监察定性依据。

对监察凭证弄虚作假行为按章处罚。

6、2016年专营省区、承包省区发生窜货违规行为,监察部与省区对接如下:

(1)窜货举报:

按照监察部要求上传至监察部箱:

hayaojch@;

负责人:

郑男联系电话:

18504509067

(2)《窜货处罚回执函》邮寄至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

收件人:

崔爽联系电话:

0451-51870031,18545007616

(3)窜货处罚界定、答疑

负责人:

张金红联系电话:

0451-51870032,18504509331

负责人:

方魁武联系电话:

0451-51870032,18545007113

八、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九、本制度解释权归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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