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纺织品与服装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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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HRPlanningSystemIntegrationandUpgradingResearchof

ASuzhouInstitution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各成员,

忆及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同意,“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定有关模式,以使该部门在加强的GATT规则和纪律基础上最终纳入GATT,从而也对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

还忆及在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定中各方同意,一体化进程应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开始,并应以渐进性为特点;

进一步忆及各方同意应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特殊待遇;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1.本协定列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1994的过渡期内适用的规定。

2.各成员同意以如下方式使用本协定第2条第18款和第6条第6款(b)项的规定:

即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使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获得有意义的增长,并为新参加方创造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

1在可能的限度内,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出口也可从本规定中获益。

3.各成员对于那些1986年以来未接受《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延长议定书》(本协定中称“MFA”)的成员的情况应给予适当注意,并在可能的限度内,应在适用本协定规定时给予它们特殊待遇。

4.各成员同意,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应通过经与其进行磋商在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过程中予以反映。

5.为便利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l994,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并增加其市场内的竞争。

6.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本协定运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在本协定附件中.

第2条

1.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根据MFA第4条维持的或根据第7条或第8条作出通知的双边协定范围内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WTO协定》生效起60天内由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向本协定第8条规定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MB”)作出详细通知;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

各成员同意,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GATT1947缔约方之间维持的、并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所有此类限制应适用本协定的规定。

2.TMB应将这些通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

任何成员在通知散发后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其认为适当的关于此类通知的任何意见。

此类意见应散发其他成员供其参考。

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如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12个月限制期与《WTO协定》生效之日前的12个月下一致,则有关成员应共同议定关于使限制期与协定年度2“协定年份”指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时间和随后每12个月的时间间隔。

相一致的安排,以及关于确定此类限制的概念性基础水平以便实施本条规定的安排,有关成员同意,应请求,迅速进行磋商,以期达成此类共同协议。

任何此类安排应特别考虑近年装运货物的季节特点,这些磋商的结果应通知TMB,该机构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4.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实施的全部此类限制。

除根据本协定规定或GATT1994的有关规定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新的限制3GATT 1994的有关规定不包括第19条关于尚未纳入GATT 1994产品的规定,除非本协定附件第3款另有专门规定。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进行通知的限制应立即终止。

5.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3条采取的任何单边措施,如已经根据MFA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SB”)审议,则可以在其列明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如TSB未能有机会对这些单方面措施进行审议,则该措施应由TMB依照MFA项下适用于第3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4条协议实施的任何措施,如产生争端且TSB未能有机会进行审议,则也应由TMB依照MFA中适用于此种审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6.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一成员应将不低于占该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6%产品纳入GATTl994,按协调制度税号或类别计算。

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

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

7.按照第6款采取行动的全部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根据以下规定进行通知:

(a)维持属第1款范围内的限制的成员承诺在不迟于1994年4月15日部长决定确定的日期,将此类细节通知GATT秘书处,无论《WTO协定》于何日生效。

GATT秘书处应迅速将这些通知散发其他参加方供参考。

就第21款而言,在TMB设立后,应使该机构可获得这些通知;

(b)按照第6条第1款保留使用第6条权利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此类细节通知TMB,或对于第1条第3款涵盖的成员,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后第12个月月末作出通知。

TMB应将这些通知散发其他成员供参考,并按第21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审议。

8.剩余产品,即未根据第6款纳入GATTl994的产品,应按照协调制度税号或类别计算分下列三个阶段纳入:

(a)《WTO协定》生效后第37个月的第一天,纳入不低于占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7%的产品。

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

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

(b)在《WTO协定》生效后第85个月的第一天,纳入不低于占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8%的产品。

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

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

(c)在《WTO协定》生效后第121个月的第一天,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全部纳入GATT1994,本协定项下的所有限制均应取消。

9.已按照第6条第1款通知其不保留使用第6条权利的意向的成员,就本协定而言,应视为已将其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纳入GATT1994。

因此,此类成员应免于遵守第6款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规定。

10.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已按照第6款至第8款提交纳入计划的一成员在该计划规定的时间之前将产品纳入GATT1994。

但是,任何此种产品的纳入均应在每一协定年度开始时生效,且有关细节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TMB,供散发所有成员。

11.根据第8款规定的各纳入计划应至少在生效前12个月详细通知TMB,并由该机构散发所有成员。

12.第8款所述剩余产品的基础限制水平应为第1款所指的限制水平。

13.在本协定第一阶段(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至其生效后第36个月止,含该月),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12个月实施的MFA项下双边协议中每一项限制的水平,每年应以不低于原为每一项限制确定的增长率再增长16%的比例增长。

14.除非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第8条第12款另有决定,否则每一项剩余限制的水平应在本协定随后各阶段每年以不低于下列水平的比例增长:

(a)在第二阶段(自《WTO协定》生效后第37个月起至第84个月止,含该月),第一阶段各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再分别均长25%;

(b)在第三阶段(自《WTO协定》生效后第85个月起至第12O个月止,含该月),第二阶段各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再分别增长27%。

15.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在过渡期内任何协定年度开始时,取消根据本条维持的任何限制,只要在取消限制生效至少3个月前向有关出口成员和TMB作出通知。

如受限成员同意,则预先通知的期限可缩短至30天。

TMB应将此类通知散发所有成员,在考虑本款设想的取消限制时,有关成员应考虑对自其他成员的类似出口产品的待遇。

16.对根据本条维持的所有限制适用的灵活条款,即调用、留用和借用,应与在《WTO协定》生效前12个月时间内MFA项下双边协议中的条款相同。

对于调用、留用和借用的组合使用不得设置或维持任何数量限制。

17.被视为对实施本条的任何规定所必需的行政安排,应由各有关成员议定。

任何此类安排应通知TMB。

18.对于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出口产品受限的成员,如有关限制占一进口成员截至1991年12月31日实施的限制总量的1.2%或以下,并己根据本条作出通知,则在《WTO协定》生效时和本协定有效期内,应对此类成员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作出有意义的改善,改善可通过将第13款和第14款所列增长率提前一个阶段实施,或可通过按双方同意的对基础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不同形式的混合使用而给予至少相等的调整实现。

此类改善应通知TMB。

19.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如一成员根据GATT1994第19条对一特定产品在该产品依照本条的规定纳入GATT1994后一年内即采取保障措施,则将适用由《保障措施协定》解释的第19条的规定,但第20款所列规定除外。

20.如此种措施通过非关税手段实施,则有关进口成员应此类产品的出口在采取保障措施前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曾受本协定项下限制约束的任何出口成员的请求,应按GATT1994第13条第2款(d)项所列方式实施该措施。

有关出口成员应管理此种措施。

适用水平不得将有关出口减少到低于最近代表期的水平,该水平通常为可获得统计数字的有代表性的最近3年自有关成员的平均出口量,此外,如保障措施实施超过1年,则适用水平应在实施期内定期逐步放宽,在此类情况下,有关出口成员不得根据GATT1994第19条第3款(a)项行使中止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权利。

21.TMB应审议本条的实施。

在任何成员请求下,该机构应审议与本条规定的实施有关的任何具体事项.在邀请有关成员参加后,监督机构应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作出结论或提出适当建议。

第3条

1.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维持限制4限制指所有的单边数量限制、双边安排和其它具有类似作用的措施。

的成员(根据MFA维持的、且第2条规定涵盖的限制除外),无论是否与GATT1994相一致,均应(a)向TMB作出详细通知,或(b)向TMB提供已向WTO任何其他机构提交的关于此类限制的通知。

只要适用,通知应提供关于实施限制的任何GATTl994的正当理由,包括所根据的GATT1994的条款。

2.维持属第1款范围内限制的成员,除根据一GATT1994的条款证明合理的限制外应:

(a)在《WTO协定》生效起1年内,使这些限制符合GATT1994,并将该行动通知TMB供其参考;或

(b)根据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6个月内向TMB提交的计划,逐步取消这些限制。

该计划应规定在不超过本协定有效期的期限内逐步取消所有限制。

TMB可就此种计划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各成员应将已向WTO任何其他机构作出的、关于根据GATT1994的任何规定而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对现有限制变更的通知,在这些新的限制或变更生后60天内通知TMB供其参考。

4.任何成员均有权就GATT1994的正当理由或就可能未根据本条规定进行通知的任何限制向TMB作出反向通知,供其参考。

任何成员可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或WTO有关机构的程序对此类通知采取行动。

5.TMB应将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

第4条

1.第2年所指的限制和根据第6条实施的限制,应由出口成员管理。

进口成员无义务接受超过根据第2条通知的或根据第6条实施的限制水平的装运货物。

2.各成员同意,在执行或管理根据本协定进行通知或实施的限制时所进行的改变,如在做法、规则、程序以及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分类方面的改变,包括与协调制度有关的改变,不得打破本协定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得对一成员可获得的准入造成不利影响;不得阻碍充分利用此准入或干扰本协定项下的贸易。

3.如就仅构成一项限制一部分的一产品根据第2条的规定作出纳入通知,则各成员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改变不得打破本协定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4.但是,如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改变属必要,则各成员同意进行此类改变的成员,只要可能,应在实施此类改变之前通知受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并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适当和公正的调整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快办法,各成员进一步同意,如在实施前进行磋商不可行,则在受影响成员请求下,进行此类改变的成员将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就适当和公正的调整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可能,磋商应在60天内进行,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所涉及的任何成员可按第8条的规定将此事项提交TMB,请其提出建议。

如TSB未能有机会审议因在《WTO协定》生效之前所进行的改变而产生的争端、则TMB应依照MFA中适用于此种审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第5条

1.各成员同意,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公文等规避行为可阻挠为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1994而实施本协定。

因此,各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或行政程序,以处理此类规避行为并对其采取行动。

各成员进一步同意,在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情况下,将进行充分合作,以处理规避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2.如任何成员认为,本协定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或伪造公文而受到规避,并认为在处理规避行为和/或对其采取行动方面未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则该成员应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此类磋商应迅速进行,如可能,应在30天内进行。

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所涉及的任何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TMB,请其提出建议。

3.各成员同意采取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必要行动,以防止和调查其领土内的规避行为,在适当时,对其采取法律和/或行政行为,各成员同意,在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出现规避本协定的行为或被指控规避本协定的行为时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在进口地、出口地以及如适用在转运地确定有关事实。

各方同意,此类与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合作将包括:

调查增加对维持此类限制成员受限出口产品的规避行为;在可获得的限度内交换文件、信件、报告和其他有关信息;以及应请求并在逐案基础上便利访问有关工厂和进行接触,各成员应努力澄清任何此类规避和被指控的规避行为,包括所涉及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各自的作用。

4.如作为调查结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已发生规避行为(例如,可获得关于真实原产国或原产地的证据和该规避行为的情况),则各成员同意应采取处理该事项所必需的适当行动,该行动可包括拒绝货物入境,或如果货物已入境,则在适当注意实际情况和所涉及的真实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情况下,调整配额的限制水平以反映真实的原产国或原产地,此外,如有证据表明涉及货物借此转运的成员领土,则该行动可包括对此类成员采取的限制。

任何此类行动及其时间和范围,可在有关成员之间为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行磋商后采取。

且应通知TMB,并附完整的正当理由。

有关成员在磋商中可议定其他补救。

任何此类协议也应通知TMB,且该机构可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TMB处理,供其进行迅速审议并提出建议。

5.各成员注意到,一些规避案件可能涉及虽经某些国家或地区过境、但其中包含的货物未在过境地发生变化或改变的装运货物,它们注意到,此类转运地对此类装运货物实行控制通常并不实际。

6.各成员同意,谎报商品的纤维成分、数量、描述或归类也会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

如有证据表明任何此种谎报是以规避为目的而进行的,则各成员同意应对所涉及的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适当措施。

如任何成员认为本协定由于此种谎报而受到规避,并认为在处理规避行为和/或对其采取行动方面未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则该成员应迅速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未能达成解决办法,则所涉及的任何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TMB,请其提出建议。

本规定无意阻止各成员在申报由于疏忽而出现错误时而进行的技术性调整。

第6条

1.各成员认识到,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机制(本协定中称“过渡性保障措施”)。

任何成员均可对附件所涵盖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根据第2条的规定己纳入GATT1994的产品除外。

未维持属第2条范围内限制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通知TMB是否希望保留使用本条规定的权利。

自1986年以来未接受MFA延长议定书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作出通知。

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少用,且应与本条的规定和本协定项下一体化进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

2.如根据一成员5一关税同盟可作为一单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

如关税同盟作为一单独整体实施保障措施,则本协定项下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实际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整个关税同盟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

如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则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实际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该成员国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且保障措施应仅限于该成员国。

作出的确定,表明一特定产品进口至其领土内的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则可根据本条采取保障措施。

必须能够证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是由于该产品进口量中此类增加的数量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如技术改革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等其他因素造成的。

3.在确定第2款所指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时,有关成员应审查这些进口对特定产业状况的影响,此种影响可反映在下列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化中:

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任何变量,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

4.根据本条的规定援引的任何措施应在成员对成员的基础上实施。

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是否归因于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应在以下基础上确定:

自该成员或多个成员中的每一个成员的进口急剧和实质性增加,无论是实际的还是迫近的6此种迫近的增加应是可衡量的,不应根据指控、猜测或仅仅是由于出口成员拥有生产能力而产生的可能性确定。

,以及与其他来源的进口、市场份额以及在商业交易的可比阶段进口和国内价格相比的进口水平;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

该保障措施不得对特定产品的出口己根据本协定受限的任何成员的出口实施。

5.为援引保障措施的目的,而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所作确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第7款所列作出最初通知之日起90天。

6.在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时,应对下列出口成员的利益给予特殊考虑:

(a)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大大优于给予本款所指的其他成员组的待遇,最好体现在所有要素中,但至少应体现在整体条件上;

(b)对于纺织品和服装总出口量小于其他成员的总出口量。

且只占进入进口成员该产品总进口量中很小比例的成员,在确定第8款、第13款和第14款规定的经济条件方面应被给予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

对于这些供应者,应按照第1条第2款和第3款适当考虑其未来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和自它们进口商业数量产品的需要;

(c)对于来自生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羊毛产品,如该国的经济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依赖羊毛部门,其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几乎全部为羊毛产品,并且其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总量在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份额相对较小,则在考虑配额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性时,应对此类成员的出口需要给予特殊考虑;

(d)在按照进口成员的法律和做法的规定并实行满意的管理和认证程序的情况下,对于一成员己出口至另一成员进行加工、并随后再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如这些产品自此种贸易占其全部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重要比例的一成员进口,则应被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7.提议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寻求与可能受该行动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

磋商请求应附尽可能最新的、具体的和有关的事实信息,特别是关于:

(a)第3款所指的、援引保障措施的成员据以确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的因素;及(b)第4款所指的、该成员据以对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提议援引保障措施的因素。

对于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有关信息应尽可能与可确认的生产部门和第8款所列的参考期密切相关。

援引该行动的成员还应表明对自有关成员进口的所涉产品提议限制的具体水平;该水平不得低于第8款所指的水平。

寻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应同时将磋商请求,包括第3款和第4款略述的所有有关的真实数据连同拟议的限制水平告知TMB主席。

主席应将磋商请求通知TMB成员,并指明提出请求的成员、所涉产品以及己收到该请求的成员。

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应对请求作出迅速答复,并应立刻进行磋商,且通常应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完成。

8.如在磋商中双方达成共同谅解,认为有关情况要求对自有关成员特定产品的出口实施限制,则该限制的水平应确定在不低于提出磋商请求当月的2个月前结束的12个月期间有关成员出口或进口的实际水平。

9.议定限制措施的细节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60天内告知TMB。

TMB应确定可否依照本条的规定证明该协议属合理。

为作出其确定,TMB应获得第7款所指的、向TMB主席提供的真实数据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有关信息。

TMB可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10.但是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期满后,有关成员之间仍未能达成协议,则提议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60天磋商期后的30天内,自进口之日或出口之日起实施该限制,并同时将此事项提交TMB。

在60天期满之前,两成员中的任何一成员均可将此事项交TMB。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TMB均应迅速对此事项进进行审查,包括严重损害、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及其原因的确定,并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提出适当建议。

为进行该审查,TMB应可获得第7款所指的、向TMB主席提供的真实数据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有关信息。

11.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极不寻常和紧急的情况下,可临时采取第10款下的措施,但条件是在采取措施后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磋商请求并通知TMB,如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应在磋商结束时通知TMB,但决不能迟于采取措施之日起60天。

TMB应迅速对此事项进行审查,并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提出适当建议。

如磋商确实达成协议,则有关成员应在磋商结束时通知TMB,但决不能迟于采取措施之日起90天。

TMB可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12.一成员可将根据本条的规定援引的限制维持:

(a)最长达3年而无延长期;或(b)直至该产品纳入GATT1994,两者以在前者为准。

13.如限制措施的实施时间超过1年,则随后各年的限制水平应在第一年所确定水平基础上每年至少增长6%,除非向TMB提出其他理由。

有关产品的限制水平可在随后2年中的任何1年借用和/或留用10%,其中借用不得超过5%。

不得对留用、借用和第14款规定的组合使用设立数量限制。

14.如一成员对自另一成员的一项以上产品设置本条下的限制,则根据本条规定议定的对这些产品中每一项产品的限制水平可以超过7%,只要在议定的共同单位基础上,受限的全部出口产品不超过在本条下受限的所有产品的总限制水平。

如对这些产品实施限制的期限互不一致,则本规定应按比例适用于任何重叠的期限。

15.如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在《WTO协定》生效前12个月内该产品曾受MFA项下的限制,或根据第2条或第6条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则新的限制水平应为第8款中规定的水平,除非新的限制在下列日期起1年内实施:

(a)第2条第15款所指的取消以往限制的通知日期;或

(b)取消根据本条或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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