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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认定意见有什么规定

浙江省工伤认定意见有什么规定?

工伤我们大家都知道是要有认定的标准的,只有认定了的工伤之后才可以后赔偿条件。

对于工伤认定我们国家的标准是一个大的方面的,各个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其实都略有不同。

工伤认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浙江省工伤认定意见有什么呢?

  工伤我们大家都知道是要有认定的标准的,只有认定了的工伤之后才可以后赔偿条件。

对于工伤认定我们国家的标准是一个大的方面的,各个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其实都略有不同。

工伤认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浙江省工伤认定意见有什么呢?

  ▲认定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5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

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九、相关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要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及时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1年1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与本通知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对于▲浙江省工伤认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基本上应该就是相关手续的问题,相关的手续和过程却是对于这个问题来说非常的重要。

因为对于手续不全的问题是有可能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对于工伤认定还是有着时间的规定的,一般都是三十天之内进行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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