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桥西区场主体行政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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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桥西区场主体行政审批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

后续监管清单(2017版)

 

2017年12月

目录

1.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改革局(项目代码01000)………………………………………………………(3)

2.石家庄市桥西区地方税务局(项目代码02000)………………………………………………………(6)

3.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项目代码03000)………………………………………………………(7)

4.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项目代码04000)………………………………………………………(10)

5.石家庄市桥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代码05000)…………………………………………(14)

6.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项目代码06000)……………………………………………………(17)

7.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项目代码07000)…………………………………………………………(20)

8.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项目代码08000)……………………………………………(21)

9.石家庄市桥西区司法局(项目代码09000)…………………………………………………………(25)

10.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代码10000)………………………………………………(26)

11.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桥西分局(项目代码11000)………………………………………………(39)

12.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项目代码12000)………………………………………………………(40)

13.石家庄市桥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项目代码13000)…………………………………………(40)

14.石家庄市桥西区国家税务局(项目代码14000)…………………………………………………(44)

15.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代码15000)………………………………………(44)

16.石家庄市桥西区农业办公室(项目代码16000)…………………………………………………(46)

17.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代码17000)…………………………………………(47)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

01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上报市核准项目的审核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的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主要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配合监管部门:

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乡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局

2

01002

区级政府投资及按规定需区级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主要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配合监管部门:

区城乡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和城乡建筑局、区统计局

区发展改革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3

01003

招标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活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

(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主要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配合监管部门: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发展改革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4

01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

区发展改革局

5

02001

房产税困难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 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 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区地方税务局

区地方税务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6

03001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市文化[2005]90号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7

03002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四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市文化[2005]90号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8

03003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及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冀文市字[2013]35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9

03004

电子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及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冀文市字[2013]35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0

03005

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十、十一、十三条;冀文市字[2013]35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冀文市字[2013]42号;石文广新[2011]79号文件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1

03006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2

03007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的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3

03008

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类)行政许可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4

03009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及企业变更经营活动的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石文广新[2011]79号;石政办发〔2013〕48号;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下放行政许可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5

03010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石文广新[2011]79号文件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6

03011

出版物零售发行单位变更事项的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7

03012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石政办发[2013]48号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18

0301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第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冀文市字[2013]35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9

03014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石政办发[2011]3号文件,石文广新[2011]40号文件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20

03015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21

03016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石政办发[2014]29号,衔接下放第19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22

03017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石政办发[2014]29号衔接下放第29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23

03018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发〔201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石政办发[2014]29号衔接下放项目第30项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24

03019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国发〔2014〕50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区文化体育局

区文化体育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25

0400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公安局桥西分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26

04002

集会游行示威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公安局桥西分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27

04003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公安局桥西分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28

04004

爆破作业人员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

主要监管部门:

公安局桥西分局

配合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除运输外)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29

04005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主要监管部门:

公安局桥西分局

配合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30

04006

网站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公安局桥西分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31

04007

重要信息系统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局桥西分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32

04008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7项明确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3年10月27日)设立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要与本地新增市场主体数量相配套,一个县(区)前一年度新增市场主体5000家以下的,设立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不得超过2家,在此基础上,以每递增3000家为一档次,可批准增设1家,并逐档递增。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公安局桥西分局

公安局桥西分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33

0400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6项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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