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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服务协议

本顾问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限为6个月,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

甲方: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作为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目前正在寻找以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自愿认购投资份额、接受合伙协议所有条款约束、享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合格投资者。

2、甲方拟通过投资参与认购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3、甲方拟委托乙方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为投资推荐合格投资者,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并提供相关服务。

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互惠互利原则,以遵守我国相关法律为前提,达成协议,乙方愿与甲方合作,为投资推荐投资者资源,并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取得相应的顾问服务费。

因此,双方基于共同理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事项

(一)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第三方投资顾问,为甲方提供合格投资者资源。

甲方授权乙方的服务范围为:

1.开发终端投资者,为终端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宣传、推介甲方的相关业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认购投资合伙人份额。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第三方投资顾问需遵守的条款

1.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开展业务只允许针对特定对象,禁止向社会公开宣传。

2.乙方推荐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非法集合他人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形。

3.乙方只能将甲方的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广告语等用于被授权服务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介绍甲方的相关投资事宜,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

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及所服务项目的要求为甲方推介合格投资者,并经甲方确认。

若乙方推荐的投资者属于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已成交或正在发展的投资者,乙方同意该等投资者属于甲方,不视为乙方推荐。

(三)甲方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款

1.本协议项下纳入合作范围的基金产品,由甲方事先通过认可的联络方式向乙方说明。

2.为配合乙方的推荐,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尽可能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使乙方对产品内容、风险等有必要的了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产品培训、业务培训、营销支持等,为乙方按照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

2.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顾问服务费。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如乙方有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情节对乙方进行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业务。

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顾问服务费。

3.乙方不得将甲方发行的投资项目转包至其他合作机构。

4.乙方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投资者并保证向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投资者以及甲方的利益和甲方的声誉。

5.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承诺不得与投资者串通,损害甲方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7.乙方承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非甲方授权范围的条件吸引投资者。

8.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其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9.乙方有义务向投资者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得向投资者作任何投资收益回报的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

第四条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以外第三方披露。

但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合理披露给潜在投资者、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该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2.本协议不具有排他性,即指甲方有权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提供与乙方相同的服务或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有权自己寻求投资者,如遇乙方推荐的投资者人选与第三方推荐的相同时,甲方将按推荐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最终签订投资法律文件的协助方确定成功推荐的投资者的服务方,如遇乙方推荐的投资者与或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自己寻找的投资者相同时,不视为乙方推荐。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乙方将投资者(包括投资者及其分支或关联机构)引荐给甲方后,在本顾问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及其关联机构及人员在参与认购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项目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项目进度,甲方与投资者洽谈合作过程中签订的任何协议均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如甲方违反协议,甲方应以乙方应得的顾问服务费的双倍赔偿给与乙方。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争议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可将争议提请任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七条其他

1.具体的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在甲乙双方对乙方推荐的合格投资进行确认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4.本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并书面予以修订或终止。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7.在本次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与投资方签定的所有文件引起的所有纠纷与乙方无关,且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共6页/第6页

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是以下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顾问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期限为6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

甲方: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1651)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901室

联系电话:

13916212182

乙方:

身份证号码:

511027198209231633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嘉苑

联系电话:

17711058168

(一)定义

标的公司:

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GP: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

LP: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投资金额(K):

指乙方推荐的投资者成功认购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份额的出资金额。

元:

本协议中的元指人民币

投资者:

指经甲乙双方通过《投资者确认函》(详见附件一)确认的合格投资者(含投资者本身及其关联企业),该投资者经确认为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合格投资者,且该投资者既不是甲方已成交客户,也不是甲方正在开发的客户。

(二)顾问服务费协议条款

1.乙方推荐的投资者成功认购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份额,

乙方有权从甲方收取相应的顾问服务费。

顾问服务费按以下原则收取:

A、投资者和甲方以双GP方式合作,投资者认购投资份额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甲方将不与该投资者进行合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K*2%

B、投资者认购投资LP份额,其K≥500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K*4%;

投资者认购投资LP份额,其4000万元≤K<500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K*3.8%;

投资者认购投资LP份额,其3000万元≤K<400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K*3.5%;

投资者认购投资LP份额,其2000万元≤K<300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K*3%;

投资者认购投资LP份额,其1000万元≤K<200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服务费=K*2.5%;

2.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顾问服务费按乙方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

账户号:

6226621802358265

3.甲方应当在乙方推荐的投资者认购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份额并完成投资款划拨,且甲方完成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工作,并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顾问服务费,每延期支付一天,甲方向乙方加付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若甲方未成功完成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工作,并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则该基金产品宣告成立失败,甲方将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乙方不再收取顾问服务费。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顾问服务费的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负责代扣代缴。

5.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一概不另行负责。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7年9月15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2017年9月15日

第4页/共4页

附件一:

投资者确认函

先生:

现你介绍的就我公司作为顾问方运作的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意向,意向金额为5000万~8000万元人民币(最终额度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

现特确认该公司为先生向我公司推荐的合格投资者(含与投资者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

如与我公司(含我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并最终投资到位,我公司将按照与你签订的《顾问服务协议》及《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支付顾问服务费。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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