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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

徐静(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

网络银行以其独特的优势,赢得广大客户和商业银行的青睐。

近年来,网络银行在我国迅猛发展,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带来一定风险。

监管部门应该看到这一点,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有效途径是借鉴国外网络银行监管经验,转变传统的银行组织框架和监管方式,同时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

 网络银行  监管  对策

  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或在线银行,它以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为主体,以客户的计算机为入网操作终端,通过互联网提供实质性的金融服务。

简单地说,网络银行就是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它把传统银行的业务“搬到”网上,在网络上实现银行的业务操作。

自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于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风潮。

1997年,招商银行斥资1000万元开发“网上银行”系列产品,199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

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都相继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通过网络自助服务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

网络银行如同雨后春笋般飞速增长。

  我国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银行全面而激烈的竞争正在日益逼近。

网络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理论上可以使商业银行的营业柜台无限延伸,加之其交易成本低、操作方便、交易时间短,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这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难得的发展良机。

但另一方面,能够率先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大商业银行其竞争优势非常明显。

它们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易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从而弥补其网点机构少的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应该高度重视网络银行的起步和发展问题,而监管部门也应该看到网络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动摇了金融市场原有的稳定性。

传统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仍然存在,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

除此之外,网络银行还面临很多其他风险,例如价格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信誉风险、技术风险、市场信号风险以及合规性风险等等,这会将银行业的监管提升到更高的难度,使得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与控制更趋复杂化。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监管的冲击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问题。

网络银行运行的安全依赖于电子信息系统管理的安全。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是最关键的因素。

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为个人保密,就成为网上银行发展最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信息技术发展的专业化和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需求决定了银行业和IT业的紧密结合,网络银行往往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银行内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这也制约了它的发展。

  2.网络银行的虚拟性使得监管功能难以发挥。

网络银行突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模糊了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客户与银行之间界限,一国的金融体系实际上成为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分支,使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这种主要通过对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业务凭证、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的传统监管方式无法适应新阶段的要求。

此外,我们的银行监管存在滞后性,主要以事后调节以及计划性、强制性的指导为主,不具有前瞻性。

因此,我们急需要建立起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

  3.良好的信用机制是网络银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还很大。

举例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身份认证体系还很原始,理财观念和信用观念落后,信用卡尚未普及,电子货币的推广没有相应的基础,国人对于财富的概念基本上还局限于现金和有价证券上,难以接受电子货币的概念,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

在扭转陈旧的理财观念和消费行为习惯上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4.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业组织形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现行的相关网络银行立法少之又少,在很多方面甚至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而传统的银行法律体系无法再适应其业务经营的要求。

网络银行灵活的3A服务、复杂的当事人关系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诸如网上交易的管辖权问题、网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网上业务的标准问题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银行的安全、效率和发展,还可能导致严重的金融风险和负面的社会效应,这要求金融监管重新研究,积极应对。

但我国是一个实施大陆法体系的国家,大陆法体系的一个严重缺陷就在于行在法前。

网络银行立法的缺位和不完善必将导致国家对银行监管不力。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难度

  1.网络银行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银行传统的服务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等。

它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超越了传统银行因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而形成的服务对象的区域性,这为不同规模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区域性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的冲击较大。

  2.网络银行不只是将现有的银行业务移植上网那样简单,它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银行制度。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专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

银行不再只是提供储蓄、存贷和结算等传统业务,而且可以提供投资咨询、保险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综合性的金融业务。

这不仅是对我国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管理模式的冲击。

  3.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

因此,出现问题时多通过仲裁解决。

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网上交易的风险。

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如何监管网络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如何评价网络银行的服务质量以及如何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都是摆在监管层面前有待解决的大问题。

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其内部的风险管理体制,指导和监督其部署和实施有效的内控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外网络银行的监管情况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来进行的,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一方面他们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基本不干预网络银行的发展。

因为他们认为网络银行是一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创新,它不仅能大大降低技术维护成本、加快新系统和软件的发展,而且使银行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成本分担。

  

(二)欧洲模式:

欧盟对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欧盟对银行注册实行“单一执照”规则,即在欧盟内一个国家内获准开展的业务,同样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

具体到网络银行业务上,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并且由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

它要求各国统一承担认可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将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规则,以达到增强合作、提高效率、适时监控网络银行的目的。

  三、对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对策的思考

  

(一)技术方面

  1.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低级状态。

各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即使是同一个商业银行内部,也基本上没有一个完整的网络链接。

监管部门应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下,督促商业银行建立起网上银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借此机会开发与之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有“重点”的监管,即跟踪管理商业银行的网络批发业务和适当关注零售业务的发展动向相结合。

  2.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测,以不断适应网络银行交易对象广泛、服务品种多元化和同质性的新局面,适时解决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法律方面

  1.建立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都必须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违反审批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同样不可能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这一关键环节监管机构更应严格把关。

这一制度具体包括两部分:

一是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硬件设施,如开办网络银行所需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基础设施条件、管理机构人员以及一些软件需要,如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经营的技术力量、人员组织及开展业务的能力和水平等。

二是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程序要求,这主要涉及开办网络银行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等。

  2.通过立法,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彻底改变现在网络银行与客户间各种复杂关系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

具体主要包括网络银行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客户身份的认证问题、电子合同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客户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以及网络银行和客户在各种具体交易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管部门应针对网络银行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发展的全局出发,尽早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

以期通过对网络银行这种新兴银行业务的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调整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在防范与化解网络银行风险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此外,由于网络广泛的开放性,使得客户可在全球范围内随时自由选择银行进行金融交易,银行监管就遇到了新的课题。

目前国际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正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并进行研究,但尚未就此立法进行监管。

网络银行的监管更加需要各国中央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通力协作及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的协调。

  3.规范电子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主要是指在规制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发行主体、机构监管、流通性的实现以及安全性的保障等方面。

  (三)内控方面

  网络银行趋向虚拟化、智能化的运作模式,使其不需要在各地区设置分支机构来扩展业务,而只需连入Internet的终端即可将银行业务伸向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加之互联网的信息优势,网络银行可以提供许多有高附加值的综合金融服务。

这将从根本上变革银行经营环境,从而对传统银行的经营方式、业务模式、竞争力等带来严重的挑战。

监管部门不仅要做好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工作,为网络银行的运营和发展创造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与此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督促银行内部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内控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即使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已经考虑得非常周到,但仍然不排除钻法律漏洞的案件发生。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规制裁,犯罪分子们即便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也有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体系国家一个无法克服的最大弱点。

因此,在我国这种经济和法律的大背景下,银行提高自身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自身内部的管理体制,是网络银行能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下去的保证。

  要加强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的建设,首先可以结合《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内予以考核。

其次构筑稳固的操作平台。

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内部交流、应急方案的制定等。

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加强并落实安全措施,例如防火墙、加密、数字认证和病毒控制等,这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加大投资力度,另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软件供应商密切合作。

最后充实并健全银行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关键是对网络运行系统的定期测试和审计等。

  总之,网络银行作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其金融工具、运作方式、技术手段都和传统银行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从客观上提出了变革传统银行一系列内部自我风险约束制度以及银行体系运行机制的要求。

网络银行的经营和创新对传统银行和传统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要规避网络银行带来的风险,推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快速和稳定发展,需要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对银行组织框架和管理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

可以说,网络银行服务成功的关键并不是技术,而是其策划、实施和管理的过程,用旧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手法去经营网络银行很可能以失败而告终。

因此,我国银行业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的同时,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和监管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这些人才应该是掌握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方先明,熊鹏.中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2期.

 [2]于南.谈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监管[J].中国审计,2002年第1期.

 [3]李德.国际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J].广西金融研究,2001年8期.

 [4]唐平,郭巍.中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5]张胜.网络银行业务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6]尚华娟.新经济与网络银行[M].上海译文出版,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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