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无锡市市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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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锡市市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第12条)

消防管理机构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负责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

其他负责人

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

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

明确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15条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检查制度应包含:

(一)明确安全检查的部门、人员组成,

(二)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三)明确安全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四)明确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五)明确复查要求,确保闭环。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做好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善后和落实“四不放过”等有关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并建立记录档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38条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提取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提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压力容器(空压机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运行状态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消防安全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4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6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材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7条

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28条

避雷系统

避雷系统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变配电室

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铺设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3

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的挡板。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

应正确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4.2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8.3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

通风口应加金属网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1

各种安全用具定期试验、检验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8.3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8.5

变配电室应设有安全标志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16.1

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室内的安装、检修工作应有工作票、操作票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6.3.1、6.3.7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6.8.1

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6.8.4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7.1

变配电室应有入变配电室登记簿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7.3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绝缘鞋。

参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7.4

配电箱、柜

金属框架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

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

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

配电箱、柜周围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

插座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电源线、电源插头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

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

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

定期检查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

电源导线及连接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用电安全导则》第4.16条

露天防护措施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第4.25条

固定用电设备

接地保护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临时用电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则》第4.2条

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

(1)

临时线路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

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9条

临时照明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9条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

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4.18条

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24条

危险化学品

储存

储存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括:

油漆漆料、汽油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场所环境

摊位设置要求

 摊位设置要求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5条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

应当持有《户外广告登记证》,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是否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5条、第32条 

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有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监护制度,确保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1号令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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