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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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清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

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项处理:

(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力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杭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

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

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

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

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

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

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

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

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

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

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

产品的质保期限应结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不能一律写上“质保期一年”,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对于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者外,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

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磅差一般在千分之三以下属于正常。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转移,(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所以最好明确到具体地址。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

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详细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

  2.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

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对数量的检验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

 2.检验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检验;是感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 3.检验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

检验地点有驻厂检验、提运检验、接运检验、入库检验等几种。

 

 4.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

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

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

(一)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即时清结的买卖。

  2.票据结算

  利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用于结算价款的票据主要是支票或汇票。

(二)结算时间 工业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且,还对出卖人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减少结算风险有重要影响。

站在我方角度上,尽量争取3:

3:

3:

1或5:

4:

1的付款方式,延长结算时间。

  

(三)结算地点 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一般填写“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及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几种,其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应根据我方违约的可能性适量制定,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在拟合同时可以通过延长付款时间及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比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和货到付款相比,仅仅多了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主动性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了。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协商、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仲裁、诉讼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

为便于公司诉讼,尽可能选择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字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可以约定传真合同居于法律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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