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管理必知必守20条.2012.5.26doc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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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管理必知必守20条

一、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锅炉,锅炉出厂文件中应有当地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的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不得购买或使用无证制造或自制的锅炉,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二、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由法人代表签署《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山西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导则》的要求内容,规范本单位锅炉的安全管理。

四、锅炉安装前,应将拟安装的锅炉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市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处),锅炉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

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锅炉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七、锅炉作业人员(包括司炉工和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八、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市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处)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九、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锅炉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锅炉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锅炉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十、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十二、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合格,并且至少每周手动排放一次、每月自动排放一次,确保安全阀灵敏可靠。

十三、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合格,并有最高使用压力红线标志。

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压力表连接管路。

十四、水位计必须有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红线标志,水位清晰可见并能正确监视。

上班、下班时至少冲洗一次水位计。

十五、必须保证司炉人员熟练掌握锅炉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尤其是锅炉缺水和超压时的处置方法。

十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锅炉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十七、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十八、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九、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锅炉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安全知识。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二十、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锅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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