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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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
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
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市 区
第一部分 质押合同具体条款表
出质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出质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质权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下称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就本质押合同的如下具体条款表以及基本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均同意信守。
出质人对司法管辖、权利限制等具体条款及基本条款内容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
质押合同要素
主债务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主合同:
编号为 的名称为《 》的担保合同文件以及有效修订与补充。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全部追偿债权,其中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
主合同下代偿行为实际发生日。
质押物:
为出质人的 ,详见质押物清单或质押清单。
质押率:
出质人应保持质押率不高于 。
质押手续: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办妥质押物及其权利凭证的交付、质押登记等法定手续及本合同要求的手续。
质押顺位:
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第一顺位质权和第一顺位受益权。
特别约定:
附件:
质押物清单
若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的配偶知悉并同意以共同财产提供质押担保的确认(签字):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确认合同具体条款和基本条款等。
第二部分 质押合同基本条款
一、合同整体
本合同或本质押合同指由质押合同具体条款表、质押合同基本条款、质押物清单、质押物交付单据、质押物登记证明、权利凭证收押单据以及其他确定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附件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正文为准。
在本合同项下的或依据本合同制作的文件中,除非该文件另有明确说明的,否则,已在本合同中定义的词语在该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出质人
若本合同项下出质人为两人或数人的(统称为“出质人”),则各个出质人之间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和义务都是共同和连带的,任一出质人的违约即构成全部出质人的违约。
出质权人有权要求一个或数个出质人同时或分别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三、质押担保
为本合同具体条款表中的主债务人(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向质权人(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履行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同意依据本合同的条款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质押物质押给质权人。
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是指自订立日至质押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消灭质押权之日止的期间。
若本合同双方或一方确定的或在办理质押登记或其他手续时填列的质押届满时间的,本合同下的质权并不因该期间届满而消灭。
五、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除以质押物的价值再乘以100%。
质押物的价值在质押设定之时以质押物清单载明的评估价值为准,此后以质权人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评估认定的为准。
在本合同执行完毕之前,出质人应始终将质押率保持在约定范围内。
六、质押物
1、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等,质权人有权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就质押物项下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对于质押无效、被撤销、质押物无效或贬值等而依法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质权人也有权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受偿。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或其他派生利益,并将其冲抵收取孳息和利益的费用后的余额一并作为本合同下的质押物。
2、因不可归咎于质权人的事由发生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或由出质人提前处置质押物,并提前优先受偿。
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应负责缴纳与质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仓储费等以维持质押物的合法存续,且不发生价值贬损。
七、质押手续
1、出质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将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如有)交给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如出质是票据、存款单、应收账款凭证或者其他质押物权利凭证,则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在上述票据或凭证上进行签章并背书,如为保险单还需要保险人做相应的批注。
2、如果质押依法需要登记的,则出质人应到登记机构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确保质权人收到他项权利证等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如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后的有相关文件。
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出质人应无条件地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
质押担保的债权实现且未处置质押物的,质权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八、担保范围
本合同下的担保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质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已付款项。
因主合同或其他部分被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也包括在担保范围之内。
九、行使质权
1、当主债务人到期(含合同正常到期和提前到期,以下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求偿,也可直接向出质人求偿。
质押物为票据、存单、债券、应收帐款等权利的,且到期日或兑现日先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到期日的,质权人有权提取或兑现质押物项下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或者将其结转为保证金而存放于质权人或向公证机构提存,并用于继续质押担保本合同下的担保债权。
质押物为提单、仓单等提货权利,且其提货日期先于被担保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随时提取质押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或者将其结转为保证金而存放于质权人或向公证机构提存,并用于继续质押担保本合同下的担保债权。
2、质押物为权利且后于被担保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在被担保债权到期后随时提取或兑现质押物项下款项、提取质押物项下货物,行使质权、处分质押物,用于优先清偿被担保债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质押物为银行账户或保证金的,在质权存续期间账户内存放及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为本合同下的质押物,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支取或使用,也不得要求销户;质权人有权委托银行直接从银行账户和保证金中扣款用于优先受偿。
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就行使质押物下权利所得款项直接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抵债或以折价优先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质权人还有权选择出租、许可使用和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
以拍卖处置质押物的,质权人有权单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评估、拍卖质押物或其中任何部分;质押物的拍卖底价为评估价格的80%,如拍卖未成交,则质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机构对上次拍卖底价降低10%再行拍卖,且次数不限。
十、合同独立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文件及其他任何文件,而不受上述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影响。
如果主合同被整体或部分被任何无效,本合同继续有效,出质人对因主合同整体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全部债权,仍然无条件地承担全部债权范围内的质押担保责任。
十一、质押独立
本合同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质权人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不因此免除质押担保责任,承诺仍然无条件地继续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担保。
质权人行使质权不以质权人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担保物提起诉讼、提出权利主张、或申请强制执行为前提。
本合同下的质押担保责任不因主债务人破产、无力清偿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情况而有任何改变。
十二、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无须另行获得出质人的同意,也无需给予通知,出质人继续无条件地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出质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主债务人和质权人了解主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情况。
十三、汇率风险
担保范围表示的币种或行使质押权收回币种与主合同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权人不承担汇率风险,也即因汇率变动而增加的债务金额、汇率损失、换汇费用等,可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质押财产承担或由出质人直接承担。
出质人有义务配合办理换汇手续。
十四、清偿顺序
对于质权人行使权利而获得的款项,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质权人的债权:
1、本金;
2、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3、损害赔偿金;
4、罚息;
5、利息。
质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十五、费用承担
出质人同意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所有相关用。
十六、违约救济
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或出质人发生本合同下的任一违约事件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处分质押物并以出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出质人出现如下任一事件,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1、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出质人是自然人的,出质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若出质人为单位的,出质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吊销、下落不明、被清算、改组、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
3、质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者发生非质权人责任的毁损、灭失、继承、所有权转移、被查封/冻结/扣押/征收/或被强制执行,或者质押物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质押物本身或其权利凭证存在瑕疵,或者本合同被或出质人的担保权益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解除;
4、无论何种原因,出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办妥质押登记手续,或质押物不能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有关登记机关拒绝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
5、出质人的任何其他贷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或已经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其债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涉入对本合同的履行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政处罚等;
6、若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罚或被采取刑事制裁措施等;若出质人为单位的,出质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
7、质权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出质人履行其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七、出质人承诺
出质人承诺和保证如下:
1、向质权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出质人为单位的,出质人保证有权设立本合同下质押,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均已经获得相关有权机构的批准,且出质人与主债务人不存在对本合同效力或可撤销性产生影响的任何关联关系;若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其已经就本合同获得了其配偶(若有)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3、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优于质押权人的其他权益,也不存在妨碍或限制行使质押权的任何质押权、留置权、租赁权、所有权保留、欠付税款/行政规费或其他权益;
4、质押期间,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或者在质押物上设置质押权、租赁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保证事先获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5、无条件地接受和配合质权人的随时检查和监督。
十八、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承诺和保证如下:
1、质权人应积极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2、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合同转让
质权人有权单方将本合同和本合同下权益转让给其他方、作为理财/信托的投资资产、设定担保/信托等而无须另行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但质权人应将联系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出质人,出质人届时应无条件地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二十、征信信息
质权人有权且出质人也授权质权人,质权人可随时向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系统或信息库查询出质人的信用信息。
质权人可将本合同的信息提供给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系统或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