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易混知识点.docx
《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易混知识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易混知识点.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易混知识点
2012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易混知识点
一、不得担任职务
1、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
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3、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二、法的空间效力
领土、领水、底土、领空,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四、建置和区域划分
全国人大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置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五、法规的制定权(结合批准)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后,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规章的制定权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七、行政许可
法律:
可设行政许可
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可设行政许可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可设行政许可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施行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许可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必要时:
国务院可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特殊:
不适用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10日(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45日,最多延长15日),作出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
八、公务员相关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
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
九、行政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时间:
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听证前7日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行政许可听证时间:
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前7日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听证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十、行政复议(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申请人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⑴维持决定: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⑵变更决定:
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可提起诉讼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为最终裁决
复议为最终裁决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的的决定,或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案
纳税纠纷案
价格管理处罚
十一、行政裁决对象
与合同无关民事争议⑴损害赔偿裁决⑵权属纠纷裁决⑶侵权纠纷裁决
十二、诉讼管辖
行政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⑴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⑵海关处理案件
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
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地域管辖:
⑴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
⑶因不动产: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中级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
民诉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不公开审;离婚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案可申请不公开审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后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
因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审判组织
一审民事案:
由审判员、陪审员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成员为奇数,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民事案: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成员为奇数,
调解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
刑诉地域管辖
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刑诉中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刑诉一审
基层或中级法院管辖:
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简易的可1人)
高级或最高法院:
由审判员3-7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7人组成合议庭
上诉和抗诉
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2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羁押不超过2个月
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
十三、行政诉讼
不受理事项: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恢复诉讼的前提:
中止诉讼
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才可上诉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
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十四、派出机关
地区行署:
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定,领导县政府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领导乡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指导居民委员会
十五、诉讼、赔偿等期限
起诉:
赔偿(先申请):
依法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2年,被押不算在内
审理:
依据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参照规章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继承诉讼时效:
2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行政许可
受理之日起20日,经批可延长10日
集中办理的45日,经批可延长15日
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复议
60日内提出,60日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不超过30日
收到申请→5日内审查
受理申请→7日内将副本或笔录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交证据
不受理或超过期限不答复→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不动产超过20年,其它超过5年不予受理
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国家赔偿
2年,自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算在内,最后6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赔偿
收到申请2个月内,不赔偿或有异议3个月内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
收到申请2个月内,不赔偿或有异议3个月内申请复议或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民事诉讼
一般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特殊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申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合同
自具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婚姻
可撤销婚姻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在恢复人身自由1年内提出,无效和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劳动
一般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作1-10年的,年休假为5天;10-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15天
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延长的1.5倍,休息日2倍,节假日3倍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该法
劳动试用期
3个月-1年,不超过1个月;1年-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撤
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期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七、突发事件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十八、无效、可撤销情形
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民事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⑶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
⑷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⑸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政处罚
决定不成立:
做出决定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无法定依据
不遵守法定程序
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解除
P203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职权或受胁迫做出
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
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十九、宣告失踪和死亡
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
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申请死亡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十、商标、专利
商标:
可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有效期:
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需继续使用的,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最多延长6个月
商标争议解决:
当事人协商
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专利:
20年(发明),1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申请之日起算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依法授予专利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公民作品
终生及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
除署名权外50年的12月31日
21、物权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义第三人
22、刑事责任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3、从、减、免
14-18犯罪:
应从轻或减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犯罪: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
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
可从、减或免
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负刑事责任,应减、免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负刑事责任,应减、免
预备犯:
可比既遂犯从、减、或免
中止犯:
未造成损害的免,造成的应减
未遂犯:
可比既遂犯从、减
从犯:
应从、减、或免
胁从犯:
应按犯罪情节减或免
教唆犯:
应按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教唆﹤18周岁的应从重;若被教唆犯未犯被教唆罪的可从或减)
自首:
可从或减(较轻的可免)
立功:
可从或减
重大立功:
可减或免
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
应减或免
累犯:
应从重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4、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1-5年
判管制附加剥夺的与管制期限同
无期、死刑:
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
3年-10年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剥
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投毒等
不得假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4-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防卫过当的
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5、核准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26、诉讼举证
刑诉
公诉方承担(少数被告承担,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行诉
被告
民诉
一般原告承担(被告提粗反诉,对反诉请求承担举证)
27、诉讼程序
民诉
一审:
起诉
二审:
上诉(不服判决10日内,不服裁定10日内)→裁决
刑诉
一审:
公诉、自诉、简易
二审:
上诉、抗诉
诉讼标的
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
对象
判决:
针对权利义务作出具权威性的实体判定⑴维持判决⑵履行判决⑶撤销判决⑷变更判决⑸行政赔偿⑹确认
裁定:
针对程序性问题⑴口头、书面⑵肯定、否定⑶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行裁定
判定:
判决、裁定以外事项,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
撤销:
针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为,恢复原状(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再审、上诉(不加刑):
都是针对原裁判错误的情况发生
27、十二大到十五大事件
1982十二大
邓论主观点形成
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想
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初步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十三大
邓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
正式提出: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系统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明确概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
1992南方谈话
社会主义本质论(最早在1980提出)
社会主义也可搞市场经济的理论
三个有利于
发展是硬道理
防左反右,主防左
十四大
邓论体系形成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十五大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命名为邓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进党章
28、改革开发伟大成就
新时期最鲜明特点
改革开放
新时期最显著成就
快速发展
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
与时俱进
综合国力竞争
科技是关键
人才是核心
教育是基础
29、三步走
邓
1981-1990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温饱问题
1990-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江
2000-2010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人口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10-2020国内生产总值再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20-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30、公文
行政专用:
议案、命令、公告、通告
党专用:
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
知照性公文:
公告、通告、公报、通报
可用来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命令、通知
可不标主送:
公告、通告、公报、决定、决议、通报、会议纪要
标题可只写文种的:
通知、通报
标题必须全德:
决定、决议、通告、批复、报告
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
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通知
批转、转发,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和执行的事项
通报
表彰、批评,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联合上报公文:
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公文:
发文所有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具作者广泛性的:
指示、通知
收文处理:
⑴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签收→外收文登记→启封→内收文登记→分办→摘编
⑵办理收文:
拟办→批办→承办→注办
⑶组织传阅催办查办
⑷处理办毕公文:
立卷归档、清退(有绝密公文;有重大错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销的公文;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其它同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等)、暂存、销毁
发文处理:
⑴文稿形成阶段:
拟稿→会签→核稿→签发
⑵公文制作阶段:
注发→缮印→用印或签署
⑶向外传送阶段:
分装→发出
我国法定公布性文件:
公告、通告
请示:
只写一个主送,如请示内容需同时告知其它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需越级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不得向单位负责人请示。
公文语言特点:
庄重、严谨、朴实、规范、准确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只有上行文才有签发人
上级:
抄报平级:
抄送下级:
发
31、现代企业制度
主体:
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
核心:
公司制
主要形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特征:
产权清晰……
32、时事
33、哲学
客观唯心
理、理念、道、某种精神、上帝绝对观念必然性
主观唯心
感觉、经验、意志、心灵、意识偶然性
非意识形态
自认科学、语言学、逻辑学
物质根本属性
运动
物质唯一特性
可观实在性
政经研究出发点
物质资料的生产
政经研究对象
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是区别不同生产关系的主标准)
邓论主题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
邓论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生产力:
属人性、客观性、社会性、历史性
生产关系:
客观性、稳定性
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时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34、经济
三大货币政策工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业务
政府三大经济职能
宏观经济调控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市场监管
市场经济师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不能说有市场就有市场经济。
35、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
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
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与和程序法
36、行政处罚
种类(7):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一、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
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
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
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3个月内结案。
可口头起诉。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不派员出庭法庭。
)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死刑复核
应当有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情形: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等P186
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会制定的规章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决定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7、法理和宪法
法律体系:
不包括国际法、民间法、习惯法、已经失效的法、尚未生效的法
提出修宪: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修正案:
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法律和其它议案: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权利
有权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
命令性(积极义务)、禁止性(消极义务)
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社会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
监督宪法
人大及人大常委
修改宪法
人大
解释宪法
人大常委(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选举人员
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决定人选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决定
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决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驻外全权代表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查院副检查长、检查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改变、撤销
全国人大改变、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国务院改变、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改变、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国家主权事项
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法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