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股权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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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权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

及其股东______

关于

______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月【】日

本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于二零一五年月日由各方正式签署:

甲方:

______是中国专业从事膜蒸馏组件研发、生产及其在高盐废水处理、物料浓缩及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领域应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14年8月3日月在湖州市南浔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

_____,身份证号:

_____,住所:

_____(______合称“原股东”或“创始股东”)

丙方:

______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家专注于中国清洁技术领域投资的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由_____(有限合伙)管理。

其注册地址在_____,委派代表为_____。

(以下简称“投资人”)

 

本补充协议每一方以下单独称“一方”、“该方”,合称“各方”;互称“一方”、“其他方”。

 

上述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2015年【】月【】日就公司增资事宜订立《______与______及其股东______关于______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现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及释义

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补充协议中出现的术语及简称与增资协议中的术语与简称相同。

第2条业绩承诺与补偿

2.1业绩承诺

______承诺:

公司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由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依据财政部颁布的通行且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以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合并业绩考核,即2015年、2016年、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合并承诺净利润应不低于_____万元。

2.2业绩补偿

如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合计实现净利润低于______万元的______,即______万元,则由______给予投资人相应的现金和/或股权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投资人决定。

(股权补偿即:

______将应补偿的股权数量以无偿赠与或以1元名义对价(如法律法规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投资人的形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1)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______万元-合计实现净利润数)÷______万元×投资人本次投资额;

(2)股权补偿计算公式:

股权补偿数量=应补偿现金金额÷本次投资前的公司估值(即______万元)×本次投资前的公司注册资本

(3)现金+股权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由投资人决定,补偿上限金额=(______万元-合计实现净利润数)÷______万元×投资人本次投资额;股权补偿数量=(补偿上限金额-已补偿现金)÷本次投资前的公司估值×本次投资前的公司注册资本。

上述现金补偿和/或股权补偿应在投资人提出书面请求后______日内完成,并完成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2.3业绩补偿的豁免

如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实现的净利润占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承诺净利润______万元的______以上(包括本数),即______万元以上(包括本数),则投资人同意豁免______的业绩补偿义务。

第3条回购权

3.1启动回购条件

若发生如下事项之一,则投资人有权要求______以适当方式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实现上市之目标;

(2)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合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低于合计承诺净利润的50%;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机关责令停业;

(4)公司及现有股东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和承诺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

(5)公司中试未在2015年10月31日前通过验收,在投资人给予的三个月宽限期内仍未通过验收的;

(6)公司中试通过验收,但未在2016年1月31日前与一家投资人认可的企业签订____合同;

(7)如果在二期出资前,公司签订的____合同,且在投资人完成二期出资后6个月内,公司未能与一家投资人认可的企业签订一份____合同;

(8)在投资人完成二期出资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公司未能完成对____持有的____的收购,导致公司持有______的股权比例低于____%。

3.2回购价格的确定

如果启动回购的,则______应以现金方式回购投资人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回购的价格为:

投资人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12%的内部收益率溢价,计算公式为:

P=M×(1+12%)T

其中:

P为投资人本轮投资获得之全部股权对应的回购价格,M为实际投资额,T为自投资交割日至投资人执行选择回购权后回购款实际支付日的自然天数除以365。

3.3回购时限

若投资人依据本补充协议第3.1条启动回购的,______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在六十(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补充协议第3.2条之计算公式向投资人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

逾期未支付的,则______应按未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投资人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______向投资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则视为首先向投资人支付已产生的违约金数额,然后再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3.4特别条款

若发生本补充协议第3.1条第(5)款、第(6)款所规定的事项之一,则投资人除了有权要求______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外,还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并由______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______的股权,按照投资人的要求以无偿赠与或以1元名义对价(如法律法规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投资人的形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股权补偿数量以届时______直接和间接持有的______的股权为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补偿数量=______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800万元+12%的年利(复利))÷______投前估值(即:

______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倍,但最高不超过______万元)。

同时,投资人有权按照______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倍作为投前估值(投前估值最高不超过______万元)向______增资或收购公司或______所持有______的股权,增资和/或收购总金额不超过______万元。

各方承诺,届时将确保上述交易的顺利完成,并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投资人要求的方式将公司装入______中,从而使公司成为______的控股子公司。

第4条投资人的其他股东权利

4.1优先购买权

在上市前,如果公司除投资人之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售股股东”)希望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包括该售股股东的关联方),除了应当取得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之外,投资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及程序如下:

(1)售股股东在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要求、取得投资人关于出售股权的书面同意之后,在拟实施转让前应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说明拟进行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拟转让股权的总数、出让价格、潜在购买人的基本情况等。

投资人应在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转股优先权期”)书面通知售股股东及公司,说明其是否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2)投资人未在转股优先权期回应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3)如两方或多方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按照其届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

4.2跟售权

如果投资人未根据第4.1款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其可以行使跟售权,即该投资人有权根据其持股比例与售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向拟受让方出售持有公司的股权。

行使跟售权的条件及程序如下:

(1)转股优先权期届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下简称“跟售权有效期”),如果投资人未行使第4.1款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则等投资人可以向其他各方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跟售通知”)后,按照转让通知中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在跟售股权数额范围内参与出售公司股权。

跟售通知应载明投资人希望包括在该等出售或转让之中的公司的股权数额;

(2)投资人可以跟售股权的数额=售股股东拟售股权数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投资人持股比例与售股股东持股比例之和);

(3)售股股东、投资人及买方应自跟售权有效期届满之时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以与转让通知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买方应在股权转让的同时向各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如果任何一位或多位潜在买方禁止该等跟售或以其他原因拒绝从跟售权行权人处购买股权,则售股股东不得向该等潜在买方转让股权;

(4)如果投资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是跟售权的,则售股股东可以在不晚于自转让通知送达公司和投资人之时起的一百二十(120)日届满当日的任何时候,按照转让通知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转让。

然而如果转让未能在转让通知发出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完成或转让的条件与转让通知规定实质上不相同,则该等转让再次适用本补充协议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和跟售权。

4.3优先认购权

在合格上市以前,如果公司计划发行任何形式或种类的权益类证券或者公司增资,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权按照届时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占比例优先认缴注册资本增加部分。

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条件及程序如下:

(1)自本次投资交割日至合格上市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行(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任何额外权益类证券(以下简称“上市前的新发行”),公司应作出上市前的新发行计划后五(5)个工作日内,就此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发行通知”)。

该发行通知应包括拟发行的额外权益类证券(以下简称“额外证券”)种类、数量、拟认购方身份及拟发行的额外证券价格和条款;

(2)届时投资人有权根据其在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优先认购该额外证券。

投资人如果同意认购,应自收到发行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行权通知,说明拟购买额外证券的数量;

(3)如果投资人未能在收到发行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司,视为放弃。

公司可在该十五(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向任何第三人发行投资人没有认购的额外证券,但是条件不应优于发行通知载明的条件。

4.4反摊薄保护权

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______应当保证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会以低于投资人认购本次投资的价格或优于本次投资的条件发行任何额外证券。

如果在获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公司按照低于投资人认购本次投资的价格或优于本次投资的条件发行任何额外证券,则投资人认购本次投资的价格和条件将会做出调整,使得投资人按照与新发行的额外证券同等价格和条件认购本次投资。

通过前述调整而产生的差价,投资人可以向______要求以现金的形式向投资人补偿。

4.5领售权

(1)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如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承诺净利润未达到______万元,且______均未进行补偿或者实施回购,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创始股东一起共同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创始股东应积极配合办理出售股权相关的法律手续;

(2)如果创始股东不同意出售公司股权,可以选择按照并购方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回购投资人股权;

(3)如果创始股东既不同意出售股权,又不执行同等价格回购投资人股权,则投资人自动拥有创始股东所持有股权的处置权,处置收益仍然属于创始股东所有。

4.6优先清算权

若发生公司出售、清算或关闭等清算事件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上述事件发生时公司的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全部投资本金及年化12%复利计算的资金成本。

在投资人获得现金形式的投资本金及资金成本后,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财产的分配。

若最终分配给投资人的金额低于投资人的全部投资本金及年化12%复利计算的资金成本,则______应当向投资人补偿差额部分。

各方理解并同意,若因届时相关政府部门反对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无法实现,各方应通过变通方式实现。

例如,在投资人行使优先清算权时,如清算后剩余财产未超过优先清算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先按照公司各股东届时在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然后除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将其全部分配所得比例以1元人民币的名义对价(如法律法规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投资人;在清算后剩余财产超过优先清算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先按照各股东届时在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然后除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将其部分分配所得按比例无偿赠与投资人,以实现投资人获得优先清算金额的分配结果。

4.7分红权

本次投资交割后,在投资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期间内,每年在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及专项储备后所余税后利润(以下简称“税后可分配利润”),公司应尽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把当年度余下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分配给各股东,具体的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可分配利润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情况确定。

第5条进一步承诺

5.1创始股东进一步同意并确认:

(1)本补充协议的以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2条、第3条、第4条等条款,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合称“关键条款”)已经充分反映了各方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义务并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东所应取得的投资回报及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完全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投资原则;

(2)投资人同意以显著高于公司净资产值的价格对公司进行投资,而创始股东接受关键条款,均是基于对创始股东经营管理能力的信赖以及对公司盈利能力及上市安排的合理预期。

各方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分配及风险分担是完全公允、合理和适当的;

(3)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创始股东保证并应促使公司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关键条款无效,亦不得向其他方提出任何与关键条款相违背的权利主张。

如本补充协议因各方之间的任何其他争议被诉诸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庭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各方均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确认、维护关键条款的有效性;

(4)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庭或有关政府当局认定为无效、违法、可撤销、不能执行或不合理时,该等条款应被视为已经从本补充协议中分割出去,本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同时各方应当在合法的最大范围内商定相似的、反映各方本来意图的条款替换该等被视为已分割出去的条款。

第6条违约责任与赔偿

6.1除本补充协议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违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补充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投资无法完成时,应负责赔偿他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和/或开支。

第7条协议的终止

7.1各方同意,本补充协议可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后终止。

第8条不可抗力事件及法律变更

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免责和举证责任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如果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发生上述该等不可抗力事件,且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受其影响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时,本补充协议下另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该中止时间相等,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及其另一方无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十日内以传真及快递方式向本补充协议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提供的证明文件。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2补救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合理而可能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或减轻后恢复履行相关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义务时,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或减轻后未能恢复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9条条款的可分割性

9.1本补充协议各条款应独立有效。

如果本补充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

(1)本补充协议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2)各方应商定以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对上述被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替换,其结果应尽可能符合各方在本补充协议签署时所预期的商业目的并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第10条法律适用

10.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解释、履行、修订和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11条争议解决

11.1各方之间因本补充协议的履行、效力或解释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30)日内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杭州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12条保密

12.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未经本补充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中介机构或代理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与本次投资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亦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本补充协议各方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中介机构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和公众透露任何与本次投资以及公司后续重组、改制或首次公开募股有关的任何信息或发表任何公开声明。

12.2如下列情形发生或在下列情形下,第12.1条不得用来禁止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1)中国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公认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为将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利益赋予一方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3)为因本补充协议或在本补充协议项下或根据本补充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之目的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要求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4)非因违反本补充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5)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或

(6)信息是在交割后产生的。

第13条其他

13.1文字及文本数

本补充协议中文正本一式十(10)份,其中创始股东各一份,投资人一份,一份留存公司,其余文本将呈送工商部门有关登记手续。

13.2书面通讯

本补充协议各方在本补充协议履行期间的所有通讯联络应以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方式进行。

任何一方按本补充协议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或全部要约、文件或通知(“通知”)等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电子邮件或速递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当事方。

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由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被收件人签收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航空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天,或在送交国际知名的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五天,应视为有效送达;以及

(3)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该文件上标明的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一切通知均应发往各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本补充协议各方:

(1)公司: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电子邮件:

(2)创始股东: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电子邮件:

(3)投资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电子邮件:

13.3全部协议

本补充协议应取代各方此前就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通讯。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增资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增资协议执行。

13.4标题

本补充协议标题仅作参考,不影响本补充协议的解释。

13.5无默示弃权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且经任何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否则均不应被视为该方已放弃其在本补充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放弃其追究另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行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其在其它情况下亦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类似行为的权利。

同时,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补充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3.6不可转让

未经本补充协议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7生效

(1)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本补充协议与增资协议相冲突的条款内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但并不影响增资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构)申报公司上市或重组材料之前,经有关中介机构确认本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构成上市或重组障碍的,则在公司向投资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本补充协议第2条、第3条、第4条第4.2款、4.4款、4.5款、4.6款停止执行;如果公司的上市或重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否决,或者公司(或上市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或重组申请的,则自任何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本补充协议第2条、第3条、第4条第4.2款、4.4款、4.5款、4.6款的效力自动恢复,该等条款在恢复效力后对其停止执行期间具有追溯力;

(3)尽管本补充协议有其他约定,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则公司及其创始股东应当保证:

(A)投资人有权按照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权益,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人股权的价格应与收购创始股东股权的价格相同;(B)投资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创始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与补偿;(C)投资人就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权的对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权或其他合法方式)享有选择权。

13.8修改

(1)本补充协议须经本补充协议各方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订。

(2)无论本补充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公司合格上市(包括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时,如果本补充协议任何条款届时有关上市或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政策不符,则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同意修改该条款,以使得符合有关上市或重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协议之签字页)

【签字页】

 

各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15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______与______及其股东______关于______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资证明。

 

公司:

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页】

各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15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______与______及其股东______关于______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资证明。

 

创始股东:

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姚连珠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刘宁生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页】

各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15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______与______及其股东______关于______之增资扩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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