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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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第九条资产负债部门负责贴现业务内部资金价格的拟定和维护;负责贴现业务资金头寸的管理。

第一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监控;负责贴现业务授权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贴现业务相关法律事项的规范和管理;负责贴现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的法律审查;对票据纠纷和法律案件的诉讼管理等。

资产保全部负责票据资产保全管理工作等。

第一十一条会计结算部负责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和解释;负责贴现业务会计核算;负责票据审验检查和指导;负责票据的查询查复;负责票据实物的保管及日常账实核对;负责到期票据的托收等。

贴现申请

第一十二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一十三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授权书;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普通税务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明;

(六)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贴现行已有客户第

(二)项资料且在有效期内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

客户提供的第

(二)、(四)、(五)项资料原件,银行审查确定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并由经办营销人员签章确认。

贴现办理

第一十四条贴现初审

市场营销人员受理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有关文件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要素相符;

(三)贴现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法规以及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及税务发票等书面证明。

市场营销人员调查无误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票据审验人员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一十五条票据审验

票据审验实行双人审验制,票据审验人员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面要素审核。

会计人员进行票据查询查复。

审核无误后,票据原件入库保管,业务材料移交审查人员。

(一)票面要素审核。

主要审核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二)票据查询。

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原则上对于新客户首笔贴现或单张票面金额较大的贴现业务以及贴现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应到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

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

票据审验人员根据票面审核情况、查询查复结果,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判断。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1.法定要素不全;

2.背书不连续;

3.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4.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5.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6.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7.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8.承兑附有条件的;

9.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一十六条贴现审查、审批

审查人员收到相关资料后,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批同意后,办理贴现手续。

第一十七条办理贴现手续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营销人员根据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做贴现背书,填制贴现凭证并签章。

会计人员接到贴现凭证后,审核贴现利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是否正确,并按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汇票到期

第一十八条汇票到期,托收人员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付款人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10日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第一十九条汇票如果遭拒付无法收回票款的,会计人员应按照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

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票据中心协助资产保全部门按照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贴现申请人将贴现资金从贴现申请人账户直接划至出票人或直接前手或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或用于我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我行和监管部门所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贴现资金发放后,贴现行应对贴现客户经营状况、贴现资金真实用途以及影响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及分析,以便及早发现预警信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贴现的贴现申请人,贴现行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办理汇票贴现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已办理的贴现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风险评估,防范业务风险。

对违规办理贴现业务的,发布风险提示,揭示业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可暂停经办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以虚假票据或已办理过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票据复印件申请贴现,恶意套取信贷资金的;

(二)无真实贸易背景或提供票据查询查复虚假证明或查复内容不完整的;

(三)经办行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

(四)发生贴现案件或被当地银行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五)总行认为需要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资格的。

对于以上情形,各级行还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办理贴现业务资格的机构,如需重新取得办理贴现业务资格,必须经总行考核、审查和批准同意。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某某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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