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信用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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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信用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公示,以及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与鉴定行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体现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员是指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或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两部分。

(一)基本信息为鉴定机构依法备案的信息和近三年的业绩信息。

(二)不良信息为鉴定机构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储存,形成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基本信息由鉴定机构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鉴定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当申报信息变更或失效时,鉴定机构应当于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变更手续。

不良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人员对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时记录。

执法人员对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应当及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三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对鉴定机构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鉴定机构首次记分自备案之日起。

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

积分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八条根据鉴定机构积分结果,对鉴定机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鉴定机构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提出书面警示。

(二)鉴定机构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予以告诫,列入重点监管机构名单。

(三)鉴定机构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承揽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30日内改正,鉴定机构改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项目,当年不得参与房屋鉴定行业协会的评优评先活动。

(四)鉴定机构积分达到3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通报,鉴定机构90日内不得承揽新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项目,一年内不得申请扩大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核查鉴定机构的备案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改正,整改不达标的,重新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或撤销鉴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根据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鉴定机构发生单次记分为10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时,相关鉴定人员必须经房屋鉴定行业协会培训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对拒不参加培训的鉴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其备案,直至其完成培训后方可恢复备案。

(二)鉴定机构发生单次记分为30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相关鉴定人员在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撤销相关鉴定人员备案,三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十条鉴定机构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的不良信息(积分结果及单次记分为10分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将异议内容、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经核实无误的,保留原有信息;经核实有误的,及时更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表1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备案管理

机构名称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一)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营业场所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一)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二)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技术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二)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鉴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二)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备案管理

计量认证证书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实验室认可证书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备案管理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未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5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未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

10

备案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三条第

(一)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三条第

(一)项

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0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备案管理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三条第

(二)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三条第

(二)项

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0

备案管理

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三条第

(二)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三条第

(二)项

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0

业务管理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委托人非房屋所有人、实际占有人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条

责令改正

5

业务管理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非房屋所有人、实际占有人或有关行政部门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一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5

业务管理

未请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京建发[2011]277号)第2.0.2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业务管理

应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未签订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京建发[2011]277号)第5.0.1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

1

业务管理

应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或协议)未签订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导则》(京建发[2011]316号)第3.1.1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

1

业务管理

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10

业务管理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

10

现场检查检测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未填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京建发[2011]277号)第3.0.4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现场检查检测

参加评估、鉴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人员)不足两名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5

现场检查检测

未对在用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第

(二)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5

现场检查检测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原始记录不规范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京建发[2011]277号)第6.1.4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

无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原始记录

5

现场检查检测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原始记录不规范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导则》(京建发[2011]316号)第15.1.1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

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原始记录

5

评估鉴定报告

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限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2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评估鉴定报告

评估、鉴定报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评估和鉴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0

评估鉴定报告

评估、鉴定报告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0

评估鉴定报告

未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5

评估鉴定报告

未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5

评估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报告未按规定签章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5

评估鉴定报告

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0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评估鉴定报告

经专家组审查,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存在问题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5

评估鉴定报告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发生事故

30

评估鉴定报告

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10

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导致发生事故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

评估鉴定报告

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质量控制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力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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