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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复习笔记1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教材观点)

(3)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如附属刑法。

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刑法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4、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

司法刑法——规定以反社会‎伦理道德为前‎提的刑法

行政刑法——对违反行政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

(三)刑法的功能

1、规制功能,又称维持秩序‎功能。

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适‎应的刑罚,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的价值评判,就是要求公民‎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禁止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

公民按照刑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的角度‎看,也就是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保护功能,又称保护法益‎功能。

刑法将侵害一‎定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从行为人的角‎度看,是要求行为人‎规制自己的行‎为,不得侵害一定‎的法益;从可能遭受侵‎害的法益的角‎度看,也就是对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益的‎保护。

3、保障功能,又称保障人权‎功能。

刑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保障有‎犯罪行为的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

“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

二.刑法的性质.任务

(一).性质

1.阶级性质

2.法律性质

A.规定内容的特‎定性B.调整范围的广‎泛性C.强制手段的严‎厉性D.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二).任务

1.惩罚的任务

2.保卫的任务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C.保护公民的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D.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典一般由‎总则、分则组成。

我国1997‎年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分则编下设章‎,一部分章下设‎节,章节之下社条‎文,附则只有一个‎条文。

条文又可分为‎条、款、项等层次。

1997年刑‎法的总则编有‎五章,分则编有十章‎,附则只有一个‎条文,共有452条‎。

(二)刑法的解释

1、概述。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有助‎于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有利于正确实‎施刑法、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弥补刑‎法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刑法和‎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2、根据解释效力‎强弱区别的解‎释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3、根据解释方法‎不同区别的解‎释

(1)文理解释,根据刑法条文‎中文句的意义‎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和标点。

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

(2)伦理解释,考虑立法精神‎,结合刑法制定‎的理由、沿革、当时的背景、刑法原理,以逻辑推理的‎方法,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又可以分为:

第一,扩张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第三,当然解释,又称自然解释‎,指刑法虽未明‎文规定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推理或事物本‎身属性的当然‎道理,作出将该事物‎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类‎的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1997年刑‎法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或者‎派生原则主要‎有:

1、排斥习惯法,有称法律主义‎原则。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只能以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禁止类推。

类推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刑法分则‎中同它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3、禁止事后法,或称刑法无溯‎及力。

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

5、明确性原则。

要求立法用语‎必须明确易懂‎,避免含糊笼统‎。

6、实体的适当原‎则。

即犯罪规定的‎适当和刑罚规‎定的适当。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严格的类推制‎度。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了该原则。

具体体现在: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

(1)刑罚的种类。

(2)量刑的原则。

(3)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

3、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规定相‎当详备。

5、明确性原则得‎到贯彻,可操作性增强‎。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实现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概述

含义:

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的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第四条规定‎了该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

1、在定罪上平等‎2、在量刑上平等‎3、在行刑上平等‎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概念和内容

概念: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1997年刑‎法第五条规定‎了该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该原则包括的‎内容: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该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4、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该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

1、既要重定罪也‎要重量刑,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2、克服重型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

3、在行刑的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范围的适‎用

一、概述

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它要解决的问‎题是:

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和在什么时‎间里适用。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或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主要有五种:

1、领土原则,或称属地主义‎。

2、国籍原则,或称属人主义‎。

3、自卫原则,或称保护主义‎。

4、普遍管辖原则‎,或称世界主义‎。

5、综合原则,或称折中主义‎。

我国刑法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综合原则‎。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国内犯,是指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是领土‎原则。

条件是: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域——领陆、领水和领空。

在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内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包括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

(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

2、法律没有对刑‎法的适用作出‎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本地区‎的刑法。

(3)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适用原则——国籍原则、自卫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的规‎定,但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规定‎。

我国公民,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条件是: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追诉的犯罪在‎我国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

(3)追诉的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追诉的犯罪必‎须是我国刑法‎上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概念

或称刑法的时‎间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什么时间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溯及力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

(2)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特‎定日期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指刑法失去效‎力的时间。

有三种情况:

(1)废止。

法律明文规定‎废止之日失效‎。

(2)有其他法律代‎替。

被代替的法律‎从代替的法律‎生效之日起失‎效。

(3)修订,经过修订或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条文施行‎之日,原刑法或刑法‎条文即行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

五种主张:

1、从新原则2、从旧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注意:

1979年刑‎法生效于19‎80年1月1‎日,失效于199‎7年9月30‎日。

1997年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指1‎997年刑法‎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包括9月30‎日当日)以前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

分为几种情况‎: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修订的刑法无‎溯及力。

2、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的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修订的‎刑法。

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修订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修订的刑‎法。

4、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形式定义,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实质定义,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给犯罪下定义‎。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给犯‎罪下了一个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它揭露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危害,同时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统一。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紧密联系的‎。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也就是说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刑事违法‎性必须坚持主‎客观的统一。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才能谈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性质,它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

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评‎价。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这是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自然犯或称刑‎事犯,是指无须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2、法定犯或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违法发放贷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

(二)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这是以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隔离犯,指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又可分为隔地‎犯与隔时犯。

2、非隔离犯,指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相同的犯罪。

二、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是指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普通犯罪,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犯‎罪。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制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非身份犯,是指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如,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非亲告罪,指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处罚的犯罪‎。

减轻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处罚的犯罪‎。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

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要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

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我国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区别: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回答‎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联系: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2、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①区分罪与非罪‎;②区分此罪与彼‎罪;③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④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条‎件。

2、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更‎正的犯罪构成‎。

如上例

(2)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1、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色和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分为严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如因身份、结果等因素而‎加重法定刑的‎;因情节较轻而‎减轻处罚的。

(三)封闭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

1、封闭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条文‎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犯罪构‎成。

如伪证罪的规‎定。

2、开放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犯罪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

1、简单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点是客体单‎一(他人的生命权‎);行为单一(杀人行为);罪过单一(故意);主体单一(自然人)

2、复杂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可以分为

(1)选择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有两种以上供‎选择的要件的‎犯罪构成

——同一性质的犯‎罪构成(选择要件具有‎相同的性质)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概念

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其特征是:

(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内容: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三)分类

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客观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的‎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主观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记述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如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选择的要件——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

如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等。

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具体的要件——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有的要件。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具有‎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

包括: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与意义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具有下列特征‎Λ举例分析)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分为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不是一切的社‎会关系都由刑‎法保护,只有重要的社‎会关系,才由刑法保护‎。

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都在刑法条文‎中明文加以规‎定。

其他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和道德加以调‎整。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未被犯罪‎行为侵犯时,还不能说是犯‎罪客体,只有它们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才是犯罪客体‎。

侵犯包含侵害‎和威胁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体现: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该物质表‎现显示犯罪客‎体。

3、条文规定违反‎某项法规为构‎成要件,通过该法规表‎明犯罪客体。

4、条文揭示犯罪‎行为的特征,通过该行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还有其它方式‎。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有助于分清次‎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通说为三分法‎)

1、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性和‎犯罪的本质。

2、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不一部分之‎类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

刑法分则体系‎就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立的。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各种‎犯罪的个性。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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