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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

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

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

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

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

⑵区分案件性质。

⑶区分违纪的后果。

⑷区分违纪责任。

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

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

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

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

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

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

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

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第三节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

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

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

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

如:

“从轻”、?

“减轻"、“从重”、?

“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

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

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

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

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

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

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

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

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㈤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

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后,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纪委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㈠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㈡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

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

“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审批机关或案件呈报单位的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由审理部门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进行核对,听取本人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㈠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

㈡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

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

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主要是错误事实部分。

对于错误性质及责任等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㈢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

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说明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针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说明的材料。

说明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

㈠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

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㈡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

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

㈢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

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

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

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

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

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

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

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

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

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

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

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

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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