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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技能》浅谈民事诉讼中选择案由的方法与技巧

《诉讼技能》课程心得——

浅谈民事诉讼中选择案由的方法与技巧

诉讼技能是指诉讼人掌握和运用诉讼方法进行诉讼活动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它是在全面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对诉讼程序准确把握,对诉讼进程的精准预测和推动。

由此可见,诉讼技能主要是指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表达其内心真是意思的一种有效方式,虽然它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却是一名律师素质、形象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理论上,按照诉讼活动的环节,诉讼技能分为受案技能、起诉技能、案件分析技能、证据分析技能、法庭对抗技能、结案技能等。

在实践中,诉讼技能则包括包括法律关系的确定、管辖法院选择、诉讼证据的取舍、当事人的确定、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诸多方面。

其中法律关系的确定决定诉讼案件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首要和最难掌握的。

随着法律法规的增加,选择法律关系的空间进一步增加,诉讼技能也会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体现,同一事实因选择法律关系不同而诉讼成功的案例或者败笔在律师的手中也会增多。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诉讼技能》课上的学习心得以及实际经验,从律师一方的角度,略谈谈民事诉讼实践中,案由选择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民事诉讼实践有所裨益。

一、明白案由的概念

首先,在选择案由之前,我们应弄明白案由的定义,这是一名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诉讼技能。

查遍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无对民事案件案由定义的规定。

只有在最高院2011年《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即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其次,我们应对该案由的规定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这样才能为我们正确选择案由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们应该清楚以下两点:

1、案由并不决定法院的受理范围。

根据2011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先应在第三级案由中选择合适的案由,如果第三级案由项下有第四级案由,则适用该第四级案由;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时,人民法院应向上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如仍未找到则向上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法院不得以未找到相应案由为由拒绝受理。

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有的法院以当事人起诉在《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为由而不予受理的案例,该做法实际上将案由等同于《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

而作为律师如果能把握这一点,就能在实践情况中积极有效地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2、2011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共有一级案由10个,二级案由42个,三级案由424个,四级案由367个。

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支配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由此可见,案由的确定标准主要是案件争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而非当事人一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虽然有的案件的案由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要能甄别出案由和诉讼请求的区别,防止一概以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导致案由冗长繁杂,以偏概全。

二、明白案由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案由对于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均有重要的功能。

对于法院而言,案由便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统一适用法律,提高了司法案件统计的科学性,这毋庸赘言。

而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案由之于当事人的重要性。

因为作为律师,我们不但要了解什么是案由,还需要明白案由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在实际中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案由的作用,以增加胜诉的筹码。

具体说来,案由对当事人有以下几点意义:

1.确保能够立案。

虽然上文说过法院不能以当事人的起诉缺乏相应案由而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案件法院立案时会很谨慎。

因为案由是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往往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初,法院就要指引当事人查看《案由规定》,结合其自己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文书中填写一个恰当的案由。

所以,缺乏案由往往会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下去,整个诉讼进程都会受到相应影响。

2.便于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

关于这一点以《诉讼技能》课上老师讲授的“北京人陈勇与天津天狮公司纠纷案”为例。

本案属于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陈勇选择有利于其自己的北京市法院管辖。

而被告天津天狮公司以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法院管辖。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一审判决。

由此可见,不同的案由决定了不同的管辖地,案由对管辖权的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终局性的,除非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其他规定,不因任何主客观因素而改变。

案由一经确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任何混淆案由以争夺管辖权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选择好案由对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3.决定诉讼请求最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案由选择不对,则相应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记得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其案由的确定就与最后裁判密切相关:

夏某之母在武汉A区B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夏某的继父胡某在未经夏某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夏母的亲戚梅某处理夏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

该事故经仲裁机构调解,交通事故肇事人李某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梅某领取全部赔偿款后支付给胡某5000元,其余部分据为己有,胡某多次向梅某索要剩余款项未果。

事后胡某将配偶死亡的相关权益全部让与夏某,现夏某向武汉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梅某返还其母的死亡赔偿款剩余部分10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梅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指出本案非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非委托合同主体,无权主张返还死亡赔偿款。

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案由的确定却有不同的主张,有人主张委托合同纠纷,有人主张不当得利,也有人主张返还财产纠纷。

法院在在经过实体审理后,最终判决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被告异议。

可见,一个恰当的案由能准确地对案件定性,使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法律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是案由对当事人最重要的一点意义。

4.便于证明。

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一目了然,便与当事人针对争议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

一个恰当适中的案由就好比诉讼中的指南针,方便当事人围绕着它准备证据材料,以防偏离中心。

比如我们要以侵权作为一个案件的案由,那就要从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这几个方面入手,寻找相应的证据。

在实践中,有一些律师在受案阶段并没有给予案由充分的重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二: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解释》123条规定“开庭时要宣布案由”等,律师们对于案由的理解存在偏差,大多从程序角度来理解案由而非从实体角度,并且认为案由的意义主要是针对法院而言,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甚小。

二是误认为案由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自己并没有相应的权利决定案由,故在案由的选择上草率了事。

殊不知,恰当的案由能帮我们正确判断案情,找到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效组织诉讼的攻击和预防,防止对方当事人的重复起诉或通过混淆案由来争夺管辖,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只有重视案由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才能充分发挥案由在实现诉讼技能中的作用。

三、选择案由的方法与技巧

上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案由的定义和案由的重要性,这只是掌握选择案由的技能的基础,下面将进入选择案由的核心环节,笔者将根据自己的心得体会谈一谈实务中选择案由的一些具体方法与技巧。

首先,选择案由的主体在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因此当事人律师在全部诉讼过程中应善于积极地行使该项权利,不能怠于行使。

根据2011年《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可知,案由的选择是由双方共同作用的一个过程:

在立案阶段,由于法院只是收到了一方的起诉状,只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为基础,因此法院只作形式审查,案件的决定权在当事人,法院不能依照自己的判断而改变案由。

而在审判阶段,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基本掌握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可以在客观公正地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案由,若当事人主张的案由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并且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时,则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案由的选择不完全在法院,当事人具有很大的选择能动性,并且法院的驳回判决仍要受当事人所主张的案由的限制。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不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必须列明案由而由立案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有的则强制要求原告在诉状中必须列明案由却对其确定什么案由不加以指导,让其自担诉讼风险,这些都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应该积极而慎重地选择案由,这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诉讼责任。

比如在最初递交起诉状之时就要选择好案由,在争诉法律关系变更时也要马上变更相应的案由。

另外,在请求权竞合和存在主从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虽然一般来说,法院以原告最初的主张和主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确定案由,但当事人律师完全可以变更案由或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以获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条件。

选择案由不只是原告当事人的事情,同样也会涉及到被告当事人一方。

由于原告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有时会存在规避法律的现象,如名为赠与实为借贷,还有涉及地域管辖的问题,这样会损害被告一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被告律师就要及时对原告选择的案由提出异议,待法院查明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防止原告混淆案由,滥用诉权。

其次是确定案由的一些技巧。

无论一个案件具备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案由,我们都要在选择案由之前先确定好可能存在的案由。

2011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主要确定标准,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案件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呢?

这就对一个律师的案件分析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帮我们较好地对法律关系进行定性。

第一,结合当事人诉讼对抗走向、诉讼请求范围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诉讼对抗会直接影响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各种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

如在代办托运货物纠纷中,若货物所有权人对代办人提起诉讼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若直接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则为货失赔偿纠纷,若代办人以托运人名义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则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上三种分别适用代理、侵权、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

案由确定还应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讼请求直接反映了该诉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经过认真审查,可以从中提炼出争执焦点,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类型,提高案由的准确性。

第二,从纠纷产生的事实基础人手,还原案件事实,透过现象看本质。

如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付款时使用一张空白支票让卖方自行填写。

卖方在明知货款数额的情况下仍多填了一万元并支取,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纠纷虽因买卖合同引起,但这只是外在表面原因。

本案实质是在买卖合同基础上产生的新纠纷,是卖方故意取得多余钱款的侵权事实,所以案件性质宜为侵权行为之债。

另外较为典型的是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

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定性的时候,我们应注意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关系,而物权变动的结果则表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两者表现在法律关系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在大部分普通的合同纠纷中,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一般为合同关系,因此直接以合同名称确定案由即可。

如买卖合同的案由即为“买卖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的纠纷即为“悬赏广告纠纷”等。

但也有的时候合同表现形式与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如名为买卖实为加工承揽,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合伙实为租赁经营等。

这时候就要注意不能拘泥于合同的表面状态,要通过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当事人意思表示综合分析,加以判断。

最后,在确定好可能存在的案由后,如果同时存在几种案由,则我们往往面临选择,因此选择的技巧十分重要。

若案由之间是并列关系,则可直接以几个并列的案由起诉。

若不是并列关系,比如在主从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则需要结合各种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一个。

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被告对败诉结果的承受能力,如果抛开这个因素,选择案由时还要考虑当事人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实现的难易程度。

选择容易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由无疑是对原告有利的诉讼技巧,这也是对诉讼经验的一种考量。

具体要考虑的因素有:

该案由的要件在本案中是否都得到了满足,本案中对上述要件的证明证据是否充分、法官是否会采纳,被告针对本项案由的答辩理由可能都有哪些、其中是否可以免除被告责任,案由所对应的管辖地、追究责任的诉讼时效等等。

比如在侵权和违约请求竞合时,若以侵权纠纷作为案由,更容易为当事人所证明,管辖法院对当事人更有利,且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更易于被告履行,则选择侵权作为该案的案由更合适。

总之,案由是一个案件争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对当事人而言一个正确的案由能保证立案、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便于证明,最终使其获得法院的支持。

作为一名律师,要想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就要明白案由的重要性,并运用一些方法技巧选择合适恰当的案由,以使案件有效率的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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