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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篇一:

财务会计制度最全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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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会计法规,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税收、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增收节支,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为公司决策,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会计工作由公司财务副总直接负责。

财务副总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确保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制定经营方针和资本运作政策;负责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对财会人员的配备、热恩面和奖惩提出建议,并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兴职责;负责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财务副总协调外部关系。

第五条分公司设单独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

必要时,根据不同分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参照本制度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制定完整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会计核算亿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公司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会计管理体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财务副总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私财务负责人为财务副总,依法行如下会计管理职责:

(一)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三)最终审批公司所有财务支出事项;

(四)对会计工作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署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

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依法设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设经理、副经理、总账会计(或称主办会计)、会计(或称辅助会计)、预算管理、出纳等岗位。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其财务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逐步实行会计派制。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财会人员由公司与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双层领导,即财会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业务管理由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和费用一般由公司负责,不在所在分、子公司支付。

公司与相关分、子公司另有协议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外勤补贴。

补贴标准分为公司所在市内、市外、省外三种。

具体补贴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实行会计委派之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会人员,可参加公司专门组织的岗位竞聘。

竞聘成功的,直接由公司任命。

第二十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其委派的财会人员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章主要会计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记帐原则和方法: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账转北,存货跌价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总账会计科目,其明细科目根据编制报表要求,按便于理解,方便管理和符合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在具体帐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六章会计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原始凭证是指涉及确定的经济业务并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文件、合同、发票收据等各种书面纪录,包括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发票账单、结算但、严守但、工资表、收款收据、支票存根、汇款回单等。

各项财务收支业务需要的原始记录,应当具备规定的内容,充分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原因、时间、数量和金额。

所有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规范,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应具备如下一些内

容:

(一)名称:

原始凭证必须有特定的名称,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等必须有标题;

(二)日期:

一般是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或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的做成时间;(三)业务内容:

业务内容应当清楚,并表明该记录设计的经济性质。

(四)数量;(五)单价;

(六)金额:

各原始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应当填写清楚,计算准确,大小写必须一致,格式化的原始凭证上的金额还应当封顶;

(七)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八)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

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标识时,印章必须清晰可辨;(九)有关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原始凭证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进行更正。

(一)文字出现错误时,必须由开除单位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二)数字和金额出现错误时,不得在错误凭证上更正,必须由原单位重新开

具;(三)如果原始凭证由两个单位共同完成,任何错误均应当由双方共同更正、盖章。

第三十二条同类经济也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属于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支持对原始凭证划分为两种类型:

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

主要凭证是对记账凭证其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

主要凭证有:

(一)证明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业务的凭证,包括证明款项是否支付、有价证券是否交割的资料,以及证明款项(或有价证券)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二)证明财务收发、曾建和使用的凭证,包括证明收发、性质和使用原因、来源取向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财物价值、种类、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三)证明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的凭证,包括证明发生原因、金额计算过程和依据资料,以及证明债权债务相对人、清偿责任人的资料;

(四)证明资本、基金增减业务的凭证,包括确定其增建原因、来源去向及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确定所增减资本(基金)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五)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业务的凭证,包括记录其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种类、经办人、金额和性质的资料;

(六)证明财务成果计算和处理业务的凭证,包括说明计算(处理)依据和过程的资料,以及说明财务成果性质、金额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主要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对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起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可附在其中一张记账凭证的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复印件,但其他记账凭证上必须签注原始凭证原件所在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辅助凭证是对主要凭证起辅助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包括不直接支持某一张记账凭证或者对多张记账凭证起支持作用的合同、文件、呈批件等。

第三十七条辅助凭证可不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但应当单独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保存。

未附辅助平衡的记账凭证应当注明该辅助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三十八条对于涉及多笔经济业务或需要多次备查使用的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经办部门和需要查询的部门,应当同时保管相关原始凭证的原件。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纪录上签字。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经纪业务是否本单位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

规;

(二)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三)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活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四)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

确;(五)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在受理原始记录时,对于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不完整的,有权退回,经办人补正后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依据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四十二条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按照如下的程序进行传递。

(一)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后,需要交证明、检查或验收人签字的,交有关人员签字;

(二)有关人员签字后,交会计人员审核;

(三)按有关规定经部门经理、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四)会计人员受理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应当以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应当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制作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记帐凭证应当使用财务会计软件按规定进行填制,不得手工填制。

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以本人的身份进入财务会计软件填制凭证的界面;

(二)必备内容,包括日期、摘要、应借应贷科目及金额等,,填写要齐全、清楚,并与所附原始凭证及其记载的内容相符;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起填写;填写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保证科目使用与相关业务再定义上的一致;(三)接待的金额要相等;

【篇二: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3章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4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章会计基础管理

第6章企业预算管理

第7章资本金筹集与管理

第8章资金管理

第9章存货管理

第10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11章在建工程管理

第12章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

第13章投资管理

第14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15章收入管理

第16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17章财务报告

第18章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19章合并会计报表管理

第20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21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动,完善财务制度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设在开发区或境外的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除执行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

经营业务以旅游、施工、房地产、金融、运输业等为主的企业应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及财政部驻企(事)业所在地中央企业监察处。

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总监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编制、执行、分析企业财务预算;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参与经营决策,并做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核;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国家税(费);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节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权限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观念;

(二)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发展而确定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机构;

(四)负责组织企业投资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五)依法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六)接受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等外部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纪事项负主要责任。

(七)组织企业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节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其权限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制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二)组织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对发生的重大违纪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1.审核企业月、季、年度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2.审签限额以上资金的划转;

3.负责企业各类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审批,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4.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批;

5.确定企业内部价格的定价原则,签发企业内部结算价格;

6.正确计算企业产品成本,并对成本变动情况查明原因。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对项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导意见,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六)负责企业筹资活动,权衡筹资成本,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发现问题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

(七)组织领导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

(八)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节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订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负责实施与考核,随时捕捉各种会计信息,并运用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正确会计核算,并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指导,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筹措和统一调度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并对报表计算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四)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项目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五)负责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费用、利润的执行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组织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电算化水平;

(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子企业和控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派出制,以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合法、真实、正确、完整性同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八条企业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帐簿,不准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企业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实施细则。

在接受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所属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各自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会计机构,企业总会计师,负责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和《企业财务机构职责范围及岗位责任制》执行。

第五章会计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内部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必须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及各类物资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按月对各项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并定期对各项定额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各类财产物资盘点制度,一般情况季度、年度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帐物核实,帐帐核对。

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大纲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正确执行预算,监督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会计信息予以控制,以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企业财务成本费用预计是根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全年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目标的系统化、具体化体现,是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的依据。

通过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下达,作为对各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季度)财务预计。

年度财务成本费用预计的内容包括:

【篇三:

财务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结合祥源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成员企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条件的内部核算组织,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实行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集团财务管理部是财务负责人委派工作的管理机构,在集团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实施委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和集团财务总监报告工作;各成员企业领导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职能

第五条财务会计机构是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规划与预测、资金管理、税收规划、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参与考核评价营运效率、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专业职能部门。

第六条会计核算职能。

财务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账,如实反映现金流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主要核算内容有: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核算;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核算;债权、债务的核算;资本增减的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核算;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会计监督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预算,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

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财务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八条财务控制职能。

通过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全面预算的贯彻执行。

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特别是重视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调节资金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财务风险。

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

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正当手续的项目或者有疑问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三章财务会计人员委派

第九条成员企业由集团委派的财务会计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下同)。

成员企业财务部门副经理职以下人员可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统一考核聘用并委派至成员企业。

第十条委派财务会计人员由以下途径产生:

(一)成员企业内部推荐并经集团财务管理部认可;

(二)集团范围内现有人员中选派;

(三)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由集团委派的成员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除满足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力突出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二)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三)从事财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三年以上管理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适应任职单位行业特点的要求。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派岗位及委派人选,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

对委派的成员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下发任职通知。

第十三条委派人员需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向集团财务总监提交《祥源集团委派会计人员行为规范承诺书》。

第十四条成员企业财务总监系所在单位经营班子组成人员,出席经营班子会议。

不设财务总监的成员企业,由集团委派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所在单位经营班子会议,行使财务总监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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