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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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

2术语

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循必然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办法,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

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录用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数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数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察院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工程师

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

通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

2.0.8旁站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求和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

监理工程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常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0合同文件

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

2.0.11监理合同

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两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利、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0.12工程计量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式与方式,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2.0.13支付

按照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式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0.14预付款

在工程动工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和动员费用。

2.0.15中期支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按照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2.0.16最终支付

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按照承包人的申请,依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付清全数工程款。

2.0.17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2.0.18分包

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份工程师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0.19指定分包

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给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20工地会议

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初稿进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0.21中间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份工程施工完成并知足业主和利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2交工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数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3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工程保修期满,知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终止承包人保修工作的证明文件。

3一般规定

3.0.1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2)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3)依法签定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4)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

(5)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进程中有关的会议记要和经确认的其他文字记载。

3.0.2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3.0.3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规定。

3.0.3.1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按照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0.3.2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实验。

3.0.3.3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4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实验专业人员等。

3.0.4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2)编写《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4)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

(5)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6)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的动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动工令;

(7)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8)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查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9)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有规按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0)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及其补救办法;

(11)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12)审查工程变更引发的工程量转变;

(13)进行工程计量,审核支付申请;

(14)审核承包人担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业主转报;

(15)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

(16)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17)协助业主审查完工结算;

(18)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和实施情况。

3.0.5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利:

(1)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

(2)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3)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4)制止各类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5)对证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

(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7)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正,情况严重时,报告业主同意后可部份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至建议业主改换承包人。

3.0.6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1)设置或改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业主认可;

(2)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3)按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情况;

(4)及时向承包人转达业主指令和修改设计;

(5)及时转达承包人对业主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和支付等签认手续。

3.0.7监理人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3.0.7.1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按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2)明确监理机构职能分工和监理人员的职位责任;

(3)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4)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5)组织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有关文件,下达有关指令;

(6)参加招标和评标工作;

(7)审批承包人申报的有关申请报告和报审表;

(8)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9)组织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和交工预验收;

(10)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1)组织整理工程完工监理档案资料,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07.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组织并指导监员的工作;

(3)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4)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或测量基线;

(5)核实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6)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7)检查工程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工程问题;

(8)进行工程计量;

(9)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资料;

(10)做好监理日记并按期向总监理工程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

3.0.7.3监理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1)掌握工程施工情况,旁站监察承包人施工;

(2)记录工程进度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情况;

(3)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做好详细准确的监理日记,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的异样情况。

3.0.8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用表,并催促承包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承包人用表。

常常利用施工监理表见附录A。

3.0.9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3.0.9.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3.0.9.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品级承担监理业务。

3.0.9.3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给等单位有利害关系。

3.0.9.4监理人员不得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0.9.5监理人员不得泄漏得悉的工程有关的商业秘密。

4施工招标期监理

4.0.1施工招标期,监理机构可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协助业主核定工程量;

(2)协助业主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3)协助业主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4)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

(5)协助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5施工准备期监理

5.1监理准备

5.1.1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在规按时间内派出能知足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组建监理机构。

5.1.2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场,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与设备。

5.1.3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并掌握有关标准及测试方式。

5.1.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定后,主持制定《监理计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按时报送业主。

5.1.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计划》编制相应专业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实施。

5.1.6《监理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述,包括工作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组成、结构型式等;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范围和目标,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质量品级、进度、费用控制等;

(4)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朝进场计划安排等到;

(5)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工地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分解、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风险控制办法等;

(7)工程进度控制,包括进度控制目标分解、进度控制程序、进度控制要点和进度风险控制办法等;

(8)工程费用控制,包括费用控制目标分解、费用控制程序和费用风险控制办法等;

(9)合同管理,包括工作变更、分包和索赔的管理及协调方式等。

5.1.7《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控制目标;

(3)施工工序的控制点及控制办法;

(4)采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5)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方式和程序;

(6)文件处置程序。

5.1.8监理机构应成立质量监控、图纸会审、材料查验、隐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整改、巡视和旁站、风证取样、送检和工地会议等制度。

5.1.9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各类记录、报表、图式。

5.2施工准备期监理

5.2.1施工准备期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施工监理交底;

(3)组织或参加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会;

(4)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5)审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6)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

(7)核验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

(8)审查承包人的工地实验室;

(9)审查承包人开条件,签署动工令;

(10)审核签认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5.2.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的签认手续;

(2)施工总平面布置;

(3)施工方式、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办法等;

(4)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的配备和施工用款计划;

(5)冬季、雨季施工办法和专项施工方案;

(6)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办法。

5.2.2.2承包人的项目领导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监理机构审批。

5.2.2.3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当需要承包人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人修改,修改后从头报审。

5.2.2.4对规模较大、施工工艺复杂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其施工组织设计可分阶段报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经业主审批。

5.2.3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应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5.2.3.2质量管理体系应设置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员,质量负责人应项目领导或项目总工担任。

5.2.3.3质量管理体系中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2.3.4质量管理体系应以承包人自栓为主,对每道工序应进行现场自检,签字后报验,以保证施工进程中的材料及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5.2.4承包人工地实验室的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监理机构应对实验室的资质、实验人员的专业,资历和资格等进行审查。

当条件不具有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实验。

5.2.4.2工地实验室实验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应知足现场实验的需要,计量设备应由计量部门按期检定。

5.2.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及时组织检查、核验。

5.2.6动工条件的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动工报审表”进行审查。

5.2.6.2监理机构对动工条件的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监理机构审批;

(2)测量控制网点和基线已核验合格;

(3)承包人施工和管理人员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进场,主要材料已落实;

(4)现场水、电、路、通信已达到动工条件。

6施工期监理

6.1工程质量控制

6.1.1工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

(2)巡视和旁站;

(3)典型施工的确认;

(5)实验功效和检测结果的审查;

(6)组织召开必要的现场会议;

(7)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和他部工程的验收。

6.1.2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6.1.2.1工程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监督承包人按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1.2.2应以合同文件和有关标准为依据,催促承包人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3应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方式、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检查,催促承包人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6.1.2.4对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3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循下列大体程序。

6.1.3.1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在承包人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进场。

6.1.3.2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自检合格填写的“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报验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实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掩盖或下道工序施工。

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责成承包人限期纠正从头报验。

6.1.4“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定货前,应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考察;对新材料、新产品核查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2)对进场的材料,承包人应取得材料质保书,进行复栓,并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对重要材料应由监理机构进行平行实验。

(3)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经承包人揽检、测试合格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产品合格证书。

6.1.5对承包人自行检测的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监理机构应按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进行平行实验。

6.1.6巡视和旁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目视、测量或抽检实验等手腕,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2)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部位的混凝土浇注和倒滤层、沉桩、灌注桩、强夯、排水板、主要构件及设备安装等施工进程进行旁站。

(3)对巡视和平共处旁站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视程度可采用口头通知、监理例会记要或监理通知单等形式,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承包人应将整改结果局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6.1.7对重要工程部位的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查确认;对重要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动工前要求承包人进行典型施工,关在典型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查确认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6.1.8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并进行工程的预验、复验、中间检查等工作。

6.1.9对大型工程,监理机构庆组织召开现场会,由各相关承包人对各施工项目进行互检。

6.1.10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0.1监理工程师应对经承包人自检合格报送的“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6.1.10.2监理工程师对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应签认“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应承包人进行整改。

6.1.11分项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检合格报送的分项工程“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6.1.11.2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

6.1.12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应符合下规定。

6.1.12.1对施工进程中可以弥补的质量问题,应要求承包人当即更正,必要时应进行返工。

6.1.12.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缺点,应责成承包人定出质量问题报告,并报告业主,由承包人按设计单位的意见进行修补和加固。

6.1.12.3对施工期间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当即要求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的技术处置办法。

当提交的技术处置办法取得批准后,应恢复施工。

6.2工程进度控制

6.2.1工程进度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各施工项目之间的合理搭接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2)审查承包人的人员、船机、材料、设备的供给计划;

(3)检查进度安排与施工程序的协调;

(4)检查进度与其他计划的协调;

(5)审查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6.2.2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守下列的原则:

(1)应保证合同文件约定的工期目标;

(2)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式,对关键线路进行控制。

6.2.3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循下列大体程序:

(1)对承包人扫送的总进度计划、年进度和季进度计划,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对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计划进行审查签认;

(3)对月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工期目标时应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要求承包人采取调整办法,直至实现计划目标。

6.2.4应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做到日掌握、周检查、月总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惧有关进度报表资料;

(2)应检查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核实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报表、资料,每半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工程统计,报送业主;

(3)应按期主持或参加有关工程进度协调节器会议;

(4)应采用反映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同的进度控制图、表,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6.2.5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对实际工程进度的分析,当关键线路的工期滞后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进行调整,加大施工力度,其调整办法应经监理机构批准。

(2)因业主、设计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的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签认并经业主批准后由承包人从头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3)对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机构提出的进度调整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发出局面警告,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6.3工程费用控制

6.3.1工程费用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核工程费用年度利用计划;

(2)签认预付款申请;

(3)工程计量,签认中期支付申请;

(4)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5)按期进行工程费用分析;

(6)制定索赔防范办法,签认索赔文件。

6.3.2工程费用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6.3.2.1应依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等有效控制工程费用。

6.3.2.2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该进行工程计量。

6.3.2.3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认工程款申请。

6.3.2.4对工程费用的索赔应合理、公正。

6.3.3工程预付款申请应在承包人出示履约保函后依据合同文件签认。

6.3.4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对单价合同,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和确认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3.4.2对总价合同,应按照承包人中标价,按项目进行分解,并将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在各项中,形成调整单价,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6.3.4.3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式,可每一个月计量一次,也可按工程部位计量。

6.3.4.4工程量的核查应以施工图为依据。

6.3.4.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有异议时,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核实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并通知承包人。

6.3.4.6监理机构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已完工的费用。

6.3.5中期支付申请应以核实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为准,由总监察院理工程签认。

中期支付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扣除工程预付款。

6.3.6因工程变更、物价和费率调整等原因引发工程费用的转变,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肯定新的工程费用,并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6.3.7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或对承包人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并经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辞后签认索赔文件。

6.4合同管理

6.4.1合同管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包工程管理;

(2)工程变更管理;

(3)索赔管理;

(4)工程保险管理;

(5)争端调解。

6.4.2合同管理应遵守下列原则。

6.4.2.1监理工程师应科学公正地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当发生合同争端时,应进行调解或为仲裁机构提供材料。

6.4.2.2监理工程师应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违约行为。

6.4.3分包工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品级证书、专业施工许可证、分包工程管理人员的资质及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的类别与数量;

(3)分包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与验收标准;

(4)分包工程的工期。

6.4.3.2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置,对指定倪工程发现的问题应由指定分包人负责。

6.4.4工程变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1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4.4.2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

6.4.4.3承包人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取得业主同意,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6.4.4.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报业主批准。

6.4.5对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业主批准。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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