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659155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32 大小:114.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32页
劳动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32页
亲,该文档总共1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法.docx

《劳动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docx(1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劳动法.docx

劳动法

名词解释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

狭义上的劳动法:

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

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体系:

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学体系:

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劳动法渊源:

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制定的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大量的劳动规章。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权:

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具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工作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

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自主择业权:

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

是指劳动者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报酬请求权:

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报酬支配权:

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

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集体谈判:

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

结社权:

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经济性罢工(罢工):

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

劳动参与权:

又称职工参与权,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住处有知情权。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音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亦称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亦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城镇职工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劳动力时签订的劳动合同。

农民工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学徒工劳动合同:

是指青年工人在就业培训期间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

亦称聘任合同。

它是指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借用合同:

亦称借调合同。

它是指借用单位、被借用单位与被借用人员之间为确立供暖和关系,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书面劳动合同:

又称要式劳动合同。

是指以法定的书面订立的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

又称非要式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

定期轮换工:

亦称农民轮换工,是指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平等: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当事人双方应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

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相互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所遵循的步骤或环节。

要约:

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

劳动合同的效力:

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法定条款: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时间。

工作内容:

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

劳动保护:

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劳动纪律:

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劳动报酬:

依法或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合同终止的条件:

即导致或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两种。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劳动合同的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双方解除:

即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加以限制单方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先例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别,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廉洁劳动标准和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

集体协商的代表:

即集体谈判的主体,是指集体协商的直接参与者。

集体协商代表的外部义务:

是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的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集体协商代表的内部义务:

是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集体合同:

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中的自由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法定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签订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的强制合同:

是指集体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做出裁决,裁决书要求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关于某一问题必须强制执行的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

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就业保障:

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制度。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又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为中国翁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

失业登记:

是指对城镇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而暂时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登记。

就来服务:

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活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特殊群体:

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残疾人:

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职业教育:

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

是指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就业后职业培训:

是指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学徒培训:

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就业训练中心:

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职工培训:

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职业的分类:

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归类界定。

职业技能标准:

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预期目标。

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工:

是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

下岗职工:

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失业人员:

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职业资格:

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证书:

是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工资:

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制度:

是指企业的工资分配形式。

工资形式:

是指讲师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序、劳动繁重程序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资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秤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津贴:

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政党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企业经营者年薪:

是以年度(一般为企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工作时间:

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标准工时制:

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

缩短工时制:

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休息时间:

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

公休假日:

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日:

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

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

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序,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职业资格:

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证书:

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职业安全卫生:

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卫生法律保障:

即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谢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的疾病。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是指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

女职工:

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未成年工:

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即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保护制度。

职业纪律:

又称为劳动纪律,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职业道德:

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经济处罚:

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

社会保险:

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贪污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风险: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所遭遇的风险事故。

社会救济:

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自下而上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

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成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

社会保险:

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下岗职工:

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

失业人员:

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优抚安置:

又称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生活救济、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等的保障制度。

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是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

是指劳动者年老力衰而退出劳动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

离休:

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后离职休养,这是基于本人的特殊贡献而产生的我国独有的一种特殊形式。

退职:

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

是指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或依据。

工龄:

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

缴费年限:

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工伤保险:

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疾病保险: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

是指妇女劳动者历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职工福利:

是指待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职工集体福利:

是指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调协、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

职工个人福利:

是指由用人单位直接提供给职工个人的各种福利待遇。

职工民主管理:

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住处有知情权。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先例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亦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行政责任:

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

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种行政制裁。

刑事责任:

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后果严重以致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劳动监察检查权:

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和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

劳动监察调查权:

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实施调查的权利。

劳动监察建议权:

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后,就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

处分权:

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利。

群众监督: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群众一般性监督检查:

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曲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

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权利争议:

也称为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招待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

也称为经济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争议:

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团体争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