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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监管协议完整

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与(下称债务人,如下述主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署,则债务人即为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本协议所列收入向甲方提供还款保障。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账户监管协议。

第一条监管范围和监管账户

1。

1乙方以下述作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保障,由甲方进行监管:

(1)移动通信收费收入

(2)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收入

(3)有线电视收费收入

(4)供热收费收入

(5)房屋按揭贷款、首付款及其他销售款

(6)财政收入:

(7)其他收入:

1.2乙方在甲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监管期限

  甲方监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监管方式

乙方承诺按下述第种方式接受甲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

(1)将第1.1条所述由甲方监管的所有收入款项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

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监管账户.

(2)将第1.1条所述收入的%存入监管账户,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第三方关于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监管账户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账户日常监管

4.1乙方授权甲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依据本协议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

4。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自乙方开始收取第1.1条所述收入之日起,监管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如相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

4。

3乙方从监管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万元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4乙方承诺监管账户余额低于第4.2条约定的最低余额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

在未补足差额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

4。

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监管账户资金的(月/季)流入量不低于万元。

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甲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

(1)自下(月/季度)起提高第4。

2条约定的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约定数额为止;

(2)自下(月/季度)起降低第4。

3条中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约定数额为止;

(3)在乙方即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停止发放乙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五条账户特殊监管

5.1乙方授权甲方对监管账户进行特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相应的冻结和扣收。

5。

2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收入归集和账户日常管理的各项约定,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乙方不得从监管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并被甲方认可。

5。

3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在还款日或结息日前将应支付的借款本息合同其他应付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并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时从监管账户扣收借款本息及应由债务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5。

4甲方依据第5.3条从监管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直至上述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5.5第4。

2条关于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的约定不对甲方依据本条约定扣收借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第1。

1条约定的收入与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但本协议采取第三条第

(2)种账户监管方式的除外。

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避免侵害的发生.

6.3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6。

4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甲方应及时解除对监管账户的日常监管和特殊监管。

6。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收费权限、收费价格、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

(2)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3)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出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4)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监管账户资金被强制执行或依法冻结;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登记;

(6)单位名称、章程、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变更。

发生上述

(2)、(3)项情形时,乙方应在相关决议作出后1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

(1)、(4)、(5)、(6)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

6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借款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乙方同意,乙方仍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乙方为债务人的,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违约

7.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1)未按本协议约定做出相关通知或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在正常工作时日内,拒绝接收对方依本协议做出的通知的。

7。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乙方应在第5。

4条约定的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7.4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监管期限届满且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8。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8。

3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8。

4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10.2

10。

3

第十一条附则

第11.1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2条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

   附件二:

 

甲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监管协议备案提交资料:

1、《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用款计划;(原件)

2、项目剩余工程及建设资金证明表;(原件)

3、自有资金投入证明;(原件)

4、有无开发贷款证明;(原件)(若无开证明,若有,验开发贷款合同原件,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项目总平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打印,楼号用红笔描写)

9、公司委托书;(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施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12、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

所有资料按指定顺序装订成册。

 

备案编号: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协议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货币金额应使用大小写填写.

四、本协议多余的空格可采用划折线或“以下空白”字样代替。

五、本协议工程形象进度栏按下列分项工程名称填写:

分项工程名称

基本内容

桩基工程

工程桩、支护桩、试桩

土方工程

降水、护坡、水平支撑、土方开挖、外运、破桩

基础工程

垫层、正负零以下砼结构、地下室外墙防水、土方回填

主体工程

正负零以上砼结构、包括墙体、楼面、屋面

砌体工程

内外墙体砌筑

门窗工程

内外门窗制作安装

外装修工程

外墙保温、外墙装饰、屋面保温防水

内装修工程

内墙、天棚粉刷、楼地面面层

电梯工程

电梯定购、安装、调试

室内给排水安装

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安装试压

室内电气安装

电气线路、开关安装、空气开关、配电箱安装、有线电视、网络线安装

消防工程安装

消防管道、喷淋、消火栓、烟感及监控设备安装

空调、通风安装

空调、新风、排风设备安装、管道安装

供配电设施安装

红线内供电设施设备安装、电缆铺设

供排水管网、煤气安装

红线内供水管网、排水管网、煤气管网铺设、窨井、化粪池制安及市政设施干线、干管的接口费用

配套设施工程

红线内道路、绿化、监控、通讯、路灯、环卫设施及围墙等工程

公共配套建筑工程

门卫、变电房、供暖站、水泵房、物管用房及为多幢服务设备房等建设工程

甲方(监管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办人: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依据《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监管标的基本情况

1、乙方将位于洛阳市区地段,项目名称为小区,预售幢号为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建筑工程施工许证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号,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和使用实行监管。

2、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建筑资料和上述建设项目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为(大写):

万元。

项目应交纳各种税费总额为(大写):

万元。

按有关规定上述建设项目不可预见的费用为(大写):

万元,合计初始监管资金总额为(大写):

万元。

在监管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的增加,按有关规定监管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3、项目监理单位为公司。

4、建设施工单位为公司。

5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在下列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贷款银行:

洛阳银行东花坛支行,

贷款额(大写):

万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为:

开户银行:

洛阳银行东花坛支行帐号:

7、乙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下列银行作商业按揭贷款:

洛阳银行东花坛支行银行。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根据《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与乙方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2、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3、乙方用款计划经甲方审批后,应将用款计划意见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甲方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禁止乙方使用预售资金:

(1)与《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的;

(2)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帐户的;

(3)前次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以其它方式变相逃避监管的.

5、乙方申请调用其超出部分资金的,甲方出具书面调用用款意见,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并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6、甲方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

配合乙方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情况的月报表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7、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追缴乙方未按规定存入监管账号的预售款,并有权在追缴期间停办乙方的相关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商品房预售期间,应将监管账户、账号向预购人公示。

2、乙方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应按《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存入甲方提供的预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内,不得存入其他账户。

3、乙方在申请使用预售款时,应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并按照《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向甲方提出申请。

4、乙方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调用其超出部分资金,应向甲方提出申请。

5、乙方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与退房人凭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内相关的缴款凭证和身份证明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

6、乙方经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资金,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意见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7、楼宇竣工验收后,乙方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四、法律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违反《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它

1、本协议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各持一份。

2、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制定其它补充协议。

3、本协议共计页(签订后需甲、乙双方加盖骑缝章).

 

协议附件1

监管项目其它基本情况

总层

房屋

用途

建筑

面积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建设资

金总额

应交

税款

监管

资金

1

住宅

2021。

4.24

2

住宅

2021。

6。

14

2392万元

合计

现工程形象进度及已投入资金情况

工程

形象

进度

已投入资金

监理

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协议附件2

项目各阶段的形象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表

项目幢号:

年度

季度

工程形象进度

资金使

用计划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第季度

本季度交纳税款

备注

说明:

1、本表以幢为单位.2、监管协议签订多幢的应填写相同的项目各阶段的形象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表.3、工程形象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对应。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监管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项目剩余工程及建设资金证明表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至项目竣工

楼号

总楼层

剩余工程

比例

金额

合计

监理单位(章):

监管银行(章):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

洛,开发建设位于:

,项目名称:

楼,前期投入建设资金:

占建设资金总额比例为:

,用于该项目的桩基础、土方、基础、主体工程,目前工程进度为:

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分别已经完成封顶。

以上资金支付明细如下:

收款单位

付款

金额

付款

时间

付款用途

20

合计

监理单位(章):

开发企业名称:

(章)

 

洛阳项目无开发贷款证明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

我公司开发的项目位于,土地证号:

号,之前未在任何银行做开发贷款。

特此证明.

 

(章)

2021年4月15日

 

委托书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

兹委托前往贵单位,办理我公司位于,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事宜.

请给予办理。

 

(章)

2021年4月15日

 

 

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授权委托书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

公司位于地段的项目,由我公司承担工程监理,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委托项目部全权代表本公司行使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该项目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公室的相关所有行为均视为本单位操作行为,由本单位负完全责任。

本授权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工程验收为止。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章):

被授权单位(章)

年月日

 

浙房    市预监(      )   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温岭市 ,土地证证号:

温国用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万元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30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

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

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1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6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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