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洽谈中的财务外汇知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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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洽谈中的财务、外汇知识培训

一、关于采购合同的签订形式:

1、我司作为买方直接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我司作为进口代理方与国外供应商和国内最终用户签订三方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只要报关时经营单位是无线电,就必须由我司付汇,除质保金外,应在报关进口的90天内付完汇。

★如果是三方合同,要求开销售发票,合同中须有文字注明:

由进口代理方代买方缴纳该商品的进口关税及向卖方支付货款,由进口代理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收齐全部款项。

二、关于外贸采购合同签约币种:

1、由于美国经济不景气及欧债危机间歇性发作影响,短期内(一年)美元看跌,欧元、英镑、瑞郎等其他外币波动较为剧烈,在此前提下,应尽量争取和说服客户签订美元合同,规避汇率风险。

2、跨境人民币结算因为不涉及汇率风险及汇差调整,适用于合同金额小、合同数量多且客户要求调汇差的合同。

3、国内公司之间不可以签外币合同(保税区企业除外),不可以外币结算。

三、关于外贸采购合同付款条件: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T/T电汇、信用证、和托收。

我司实际业务中用到的主要有T/T电汇、信用证两种。

(一)T/T电汇

概念:

T/T(Telegraphic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

T/T电汇又分为预付和到付。

1、预付外汇:

前提:

1、付汇日期必须早于货物实际到港日期

2、要做预付外汇,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预付字眼,如:

签订合同15日内预付USD…/货物装船前预付USD…/货物到港前USD预付…/100%预付等等

所需资料:

1、外贸采购合同一式两份

要求: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完整有效

2、INVOICE一式两份

要求:

INVOICE必须是合同卖方开出,BILLTO必须有无线电

3、提前一天做“预付备案登记”(跨境人民币付款及付款到保税区的情况不需备案);

要求:

备案信息必须与付汇信息严格一致(收款人、金额、合同号等),“预计到货日期”要准确

注:

1、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预付,但实际合同执行情况有变,可以改做货到付款(不需更改合同),即预付条款可以做到付。

2、外管对企业每年度的预付汇总额有严格控制,超出额度不予付汇或需向外管单独申请。

2、货到付款:

前提:

如果货物已经到港,只能等拿到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后做货到付款,不能再做预付外汇,否则后续无法进行外汇核销。

所需资料:

1、外贸采购合同一式两份

要求: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完整有效

2、INVOICE一式两份

要求:

INVOICE必须是合同卖方开出,BILLTO必须有无线电

3、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原件

要求:

如果是报关单签发日期90天后付汇,需提前一天做“延付备案登记”

注:

1、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货到付款,但实际合同执行情况有变,必须更改合同付款条件为预付条款才可以做预付,即到付条款不能做预付。

2、外管对企业每年度的延期付汇总额有严格控制,超出额度不予付汇或需向外管单独申请。

(目前,我司的延期付汇额度非常紧张,需催促客户及时付汇)

结合外汇管理局对付汇的监管要求及我司内部业务员考核,付汇时间段要求为:

报关进口后3个月内付完

我司作为进口方,货到付款是最为稳妥的做法,应尽量争取减少预付款比例。

付汇时须在收到国内最终用户的款才对外支付,采购与销售合同收付款要形成背对背关系,一般不替客户代垫款项。

特殊情况下,在收取垫款利息(0.05%/天)方可垫付。

3、T/T付汇特殊情况

1、付款到境外公司的境内离岸账户时,需提供收款人离岸账户证明复印件

2、从保税区进口的货物,付款到保税区内企业时需提供该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及年检页复印件

3、从保税区/保税仓库进口的货物,付款到保税区外的境外企业时需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件

4、付款到合同卖方之外的第三方时需提供委托付款函原件或复印件,若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明确写明付款到第三方,也可省略

5、中国境内的国际运输公司可以收外币国际运费(凭发票付汇联)

4、T/T付汇银行费用

计算公式:

付汇银行费用=外币金额*汇率*银行手续费率+电报费

其中:

汇率:

当日银行卖出价;

银行手续费率:

0.1%;

银行手续费最低收费:

人民币50元/笔;最高收费:

人民币1000元/笔

电报费:

人民币80元(港币付汇)或人民币150元(其他币种付汇)

5、关于T/T的其他

1、付汇汇率:

银行当日外汇牌价卖出价

2、付汇到账时间:

主要取决于收款人地址和开户银行

港澳台一般1-2天,其他地区一般2-3天

3、付汇的国内外银行费用承担:

惯例操作:

付款方承担国内银行费用,收款方承担国外银行费用,因此汇款不会足额到账,会扣减国外银行费用

4、付汇金额要与货物报关金额严格一致,不得多付或少付外汇

附:

收款人银行信息,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收款人名称及地址(Beneficiary’sName&Address)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Beneficiary’sBankName&Address)

收款人账号(Beneficiary’saccountNo.)

SWIFTCODE

IBAN(收款人属欧洲区时提供)

(二)信用证(L/C)

概念: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属银行信用。

1、即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便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必定承兑,等到远期(一般不超过90天)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中的注意点:

1、如果买卖双方缺乏信任,可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保障作用。

开立远期信用证也可以达到资金融通的效果,但信用证是将合同条款单据化,只能通过单据来约束对方,对于货物风险无约束作用,即:

只要供应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管货物是否符合规定,我司都必须付款。

2、建议开证时加入“xx%货款凭买方/最终用户签字的验收报告支付”来对货物质量进行控制。

3、建议在采购合同及开证申请中加入“货物装船后,供应商应立即传真一套单据给我司”,作报关准备使用。

4、押汇:

信用证下需对国外付款时,如果国内客户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付款给我司,可以委托我司向银行办理押汇(期限:

1-120天内),在支付一定押汇利息后,即可达到延后付款的目的。

信用证收费

费用计算公式:

开证银行费用=开证外币金额*汇率*开证手续费率+电报费

其中:

汇率为当日银行卖出价

开证手续费率为0.15%

电报费:

受益人为港澳台地区:

人民币300元/笔

受益人为其他地区:

人民币600元/笔

信用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内的,按以上公式计算收费;

信用证有效期超三个月的,每三个月增收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0.5‰

承兑费:

承兑金额的0.1%,按月收取,最低150元

关于外贸采购合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远期售汇

概念:

远期售汇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售汇协议,约定未来某日或某段时间以某个确定的汇率买卖确定金额外汇的业务。

我司办理远期售汇的目的是锁定成本,防止汇率波动不利影响。

情况一、与国内客户采用实际结算的合同

此情况下汇率风险完全由国内客户承担,如要办理远售,须由国内客户向我司出具办理远售委托书,同时支付我司不低于30%保证金,并保证在到期交割日前收齐全款。

情况二、以销定购的合同

此情况下国内销售合同价格已确定,汇率波动风险完全由我司承担,如果汇率远期看涨或波动剧烈,可以在价格合适时办理远售,锁定成本。

附:

远期售汇运用实例

合同号:

GRG-SGS-110819,

供应商:

AGILENTSingapore

国内客户:

通标蛇口,

采购合同金额:

EUR10000.00

装运日期:

收到LC后45天,最迟不晚于2011-10-25

付款条件:

90%合同金额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形式支付,10%合同金额验收合格后7日内以T/T形式支付

销售合同收款条件:

签订合同10日后立即支付80%预付款,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20%余款

假定我司2011-9-1签订该采购及销售合同,且已收到客户30%预付款,考虑到欧元波动剧烈,决定当日做远期售汇锁定成本,操作思路及步骤如下:

1、确定远售金额及日期

该采购合同付款分两笔,第一笔:

根据装运日期推算来单付款日大概在2011-10-25至2011-11-5日之间,金额EUR8000.00;第二笔:

预计验收合格日大概在2012-1-1至2012-1-15,余款支付日期大概2012-1-8至2012-1-22,金额EUR2000.00

2、向银行询价,当日欧元即期价:

9.3000,2011-10-25至2011-11-5择期交易价:

9.2500,2012-1-8至2012-1-22择期交易价:

9.1900

远期价低于即期价,立即成交,锁定成本

特殊情况:

付款日预计不准,

1、供应商提前发货,提前来单付款,则需先办理押汇,押汇期限至远售到期日为止

2、供应商延迟发货,延后来单付款,则需在远售到期日先行交割,将此笔外汇存放在我司外币账户,等到来单付款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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