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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正式.docx

防灭火管理制度正式

 

防灭火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

KG-AO-9050-100

防灭火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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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

  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

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

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

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

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1、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

  15、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㈡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㈢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区。

  ㈣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㈤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的内每50m处。

  ㈥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㈦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㈧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16、每一矿井的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17、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19、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20、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2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㈡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㈢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㈣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㈤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㈥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㈦严格火区管理。

  22、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㈡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㈢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㈣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㈤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㈥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2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生产调度室。

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的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2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28、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29、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30、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集团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31、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2、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㈠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㈡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3、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4、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35、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

  洗煤厂防火管理制度

  36、所有运输胶带均使用抗静电阻燃型胶带(已经安装使用的非阻燃皮带做出更换计划,以后安装、更换一律使用阻燃带)。

  37、洗煤厂应提前做好各车间、值班点的冬季取暖、保暖计划,进入冬季后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等热源取暖。

  38、返煤皮带、运输皮带走廊的馈电开关、起动器、信号、照明均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达到防爆设备的完好标准。

  39、所有煤仓、筒仓、半封闭皮带走廊、皮带机头需加装甲烷传感器,进行监测监控,实现超限报警断电,并把监测实时数据上传至矿井生产调度值班室,进行不间断监控。

  40、加强日常洗煤厂车间、库房、广场的环境清理,废旧棉花、油脂、木料等易燃物适时、定点处理。

严禁乱扔、乱放。

  41、建立关键地点瓦斯检查制度,控制危险源。

  42、建立防火防爆责任体系,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43、连通井口的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第二款、第22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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