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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疑难解答

个人所得税-疑难简答

1,问:

公司替员工代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税值如何计算是先扣除四金还是先扣税

答:

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含四金)-速算扣除数)÷[1-税率(不含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税

问:

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拟将投资150万元的占该公司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价格为350万元,请问,这笔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6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你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额为150万元,出资比例为15%;则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减除股权原值(费用忽略不计)后的余额,即350-150=200(万元),按照20%的比例税率,应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

3,为什么我们公司的福利性补助要缴个税

问:

我公司按月向每位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400元,对于该部分补助费我公司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税务局在近期检查后提出,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税法规定,该生活补助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你公司借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应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董事费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

问:

我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并按期收到该公司支付的董事费,但该公司将董事费作为工作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

答: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困难补助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

我企业有一员工,因家属生病,医疗费很大,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单位给其补助2000元,请问:

这补助费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该笔款项属于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是否可以从福利费中支付生活补助费而免交个人所得税

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我的问题是按财政局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工资总额的14%做为福利费,是否企业可以从中支付生活补助费而免交个人所得税

答:

法规对个人生活补助费有严格的限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者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7,赠送礼品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

我公司在新厂房落成典礼上向部分合作企业和有关部门人员发放礼品,税务部门查帐后要求我公司就该向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答:

根据国税函[2000]057号文件,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8,外地分支机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代扣代缴

问: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酒类生产企业,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驻各省业务员工资,均由公司总部统一发放,该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以本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扣除费用后,按相应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公司一名长驻北京的业务员提出异议:

其个人所得税应按北京市1200元的费用标准扣除,其他地区的业务员也反映过类似的问题.问:

该公司为驻外省业务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标准扣除,还是按派驻地的标准扣除

答: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因此,从原理上讲,该公司驻外省业务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销售网点所在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销售网点不实行独立核算,员工工资均由总部统一发放,因此总部在发放工资时,应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总部所在地执行的标准.

9,私企给投资者个人购买住房是否要缴纳个税

问:

某个人独资企业用50万元为该企业老板即投资者本人购买的一套家用住房,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同时规定: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该企业应该把为投资者本人购买住房支付的50万元并入该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补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不属于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范围.个人取得补发工资的,应将补发工资摊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该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补缴的税额.

11,将税后利润直接转入资本金是否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

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电子仪表的一般纳税人,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为扩大再生产,董事会决议:

将2002年税后利润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不发现金,而是直接转入资本金.请问直接转入资本金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33号文明确规定:

"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由公司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对你公司将税后利润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虽不发现金,而是直接转入资本金,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2,发放现金养老保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我公司因为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保险,所以每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员工发放现金让员工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对这部分相当于养老保险金额的所得,我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只有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才可以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和养老金,均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中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每月发放给个人的误餐费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

某企业每月向职工发放误餐费300元,但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应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该企业的说法是否正确误餐补助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

答:

该企业对"误餐补助"的理解有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可以明确,该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所以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股东从企业借款还要缴税吗

问: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之一.2001年初,我新购置了一套住房,由于资金不够,我从公司借款10万元,至今没还.最近,地税局的两名检查人员说,我借的这10万元钱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弄不明白,我从我们公司借款,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你2001年初从你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已超过了三个纳税年度,根据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5,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应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股份制企业2001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用从2000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600000元向股东分配红股,其中80%向股东发放现金,另外20%不发放现金而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该公司对向股东发放现金部分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不发现金用于转增资本的20%部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作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该企业对此存有异议,认为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取得红股收入,而将其继续投入企业,转增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6,股票转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是否视同股票

问: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状况较好,最近有人打算以2.5:

1的价格购买我的股权,我想问一下溢价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看过一些资料说:

股票转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的股权是否视同股票

答:

财税[1994]40号,财税[1996]12号,财税[1998]61号等文件先后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主要是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而股权转让与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是不同的,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的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个人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获得的补偿金如何交税

问:

现在城市改造工程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某人也在被征用土地范围之内,因此得到了政府的补偿金.问:

这笔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为什么"全额"扣税还欠税

问:

深圳某职工服务部2000年年终以税后利润向职工支付集资红利28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无费用扣除额.该部按规定足额为职工代扣代缴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6万元.但深圳市地税第一检查分局税务人员检查后发现,该部在代扣代缴税款后没有向职工扣回税款,而是把所缴税款列在"末分配利润"科目,由企业的税后留利支付,据此认定:

该部偷漏个人所得税11.2万元.请问,为什么企业"全额"扣税了还被认定漏税呢

答:

按规定,个人所得税款应由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个人负担,如果由企业负担税款,则所发放的红利为不含税收入.上述职工企业的做法,无形中使该部为职工多发放了56万元的红利.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时应区别两种清况来计算应补交的税款:

1,所有税款全额由企业负担,则所发放的红利均为不含税收入,应将不含税收入还原为含税收入再计算其应缴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不含税收入(1-税率)=280/(1-20%)=350万元

应缴税款=(应纳税所得-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350×20%=70万元

此案中,该部已缴税款56万元,应补缴税款I4万元.此14万元可在"末分配利润"科目中列支,由企业负担.

2,企业不再继续负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即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时,则企业共向职工发放的红利总额相当于已发放红利加上为此已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发放的红利总额=280+56=336万元,应缴税款为336万元×20%=67.2万元,已缴税款56万元,应补税款为对67.2-56=11.2万元.此11.2万元应向职工扣回税款,不得再列入企业账上.

由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尚不能确定该部将如何处理查补的税款.因此认定该部不再为职工负担税款而按第二种情况计算应补税款.

19,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计缴个人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吗

答:

(1)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财税[2000]30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财税[2000]21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问:

总机构在某市的外地分支机构人员的工薪收入如由总机构实行统一划账支付,扣缴义务人是总机构还是外地的分支机构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若由总公司统一划款给外地公司,再由外地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情况,则由支付地(外地)实行代扣代缴;若由总公司分别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则在支付地(本地)实行代扣代缴."

21.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被解除人员相当于本人10个月的工资,应如何列支

答:

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被解除人员相当于本人10个月的工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国税发【1999】第178号: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0】第077号: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员工医疗补助费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

某企业成立于1995年,为改善员工福利,公司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为每个员工随工资发放医疗补助费,平均每月153元.近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要求该公司就随工资发放的医疗补助费补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共补缴1.1万元.请问发放员工医疗补助费应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

其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23,外地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在何地缴纳

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办事处(无权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总公司和办事处在税务上分别如何处理(办事处是否要零申报)办事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何地缴纳(其工资由总公司支付)

答:

办事处不同于分公司,其既不领取营业执照,也不产生销售收入,既然不需要纳税,也不用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办事处以为公司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办事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税申报事宜.此外,办事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目前办事处人员工资在总公司发放,因此应在总公司支付时代扣代缴.

24,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

我公司2004年初由于流动资金有限,向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琐,决定向职工集资2000按年息10%支付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2%).年末公司即将兑付利息,但需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集资时未向职工说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公司决定这部分税款由公司承担,这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

按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在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应扣缴20%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公司代扣代缴.如果这部分利息由公司代为承担,应将支付的利息换算成含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在账务处理时,将企业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你公司按10%年息应支付利息20,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应纳税额:

25*20%=5万元.

25.销售商品赠送打折券是否征税

我是一家大型超市,为了促销,公司采取销售商品赠送打折券的做法,即每位顾客一次性消费500元商品,赠送一张60元的赠券.此赠券可以在下次购买商品时打折60元.请问:

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打折券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取得的打折券只是一种下次购买商品时可以打折的书面承诺,按固定金额打折与固定比例打折都是同一道理.打折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因为该"有价证券"一不能流通,二不能变现.因此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

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6.有一批技术人员利用8小时工作时间同时供职于2家科技企业,两个企业都将其作为正式职工的工资管理.即一个职工有两份工资,应如何纳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将两处的收入相加计算当月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7.我公司因为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保险,所以每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员工发放现金让员工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对这部分相当于养老保险金额的所得,我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只有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才可以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和养老金,均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中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8,我们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看法是:

纳税人应将上述三项基金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就其剩余部分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看法是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应将三项基金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而直接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答:

除了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也有类似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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