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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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萝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县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编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第九条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村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县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四)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村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县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6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含补缴)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

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地方财政补贴。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

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财政补助40%。

对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省、县两级财政补贴50元的基础上不再增加补贴。

对贫困的重度残疾人选择缴费最低档次100元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5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四条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及变更信息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

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

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五条县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经办机构。

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农保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农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农保经办机构。

县农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新农保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村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并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县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

(二)新农保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等参保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村协办员审查,报乡镇事务所初审。

(二)乡镇事务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到县农保经办机构。

(三)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养老金的发放

1、县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

县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

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超过养老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养老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县农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第二十九条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县农保经办机构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三十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县农保经办机构开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

农村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能实行银行代扣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开设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县农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在乡(镇)开设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收入账户进行缴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按照银行给参保人员出具的缴费凭证,录入缴费记录。

第八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三十二条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

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三十三条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老农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折算办法按省厅的规定执行),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萝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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