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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减少不安全行为,确保员工安全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52号令)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为目的,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坚持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形式多样化和监督日常化管理。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四级”管理机制,即公司级、矿井级、科队级、班组级。

各级培训组织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负责,严格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加强员工培训、考核、证件办理工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收到实效。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承包商,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第六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经费支出按照《神东煤炭集团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培训期间的待遇遵照《神东煤炭集团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是指“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计划、实施记录及考试、考核等相关培训资料必须归档管理,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所有培训工作必须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与个人工资挂钩,由于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培训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接受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领导。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培训副总经理

成员:

安监局分管安全培训副局长、人力资源部分管培训的副经理、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各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

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

(二)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制度。

2.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研究解决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职责

(一)安监局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年度、月度计划的制定。

2.负责公司安全培训制度制定。

3.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月度和季度检查、考核。

4.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经验和亮点的推广。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1.参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制定。

2.参与公司安全培训制度的制定及培训检查。

3.负责安全培训设施的配置。

(三)教育培训中心职责:

1.负责集中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及教学管理工作。

2.负责“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3.负责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工作。

4.参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

(四)业务保安部门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及新材料的安全培训。

2.指导、监督、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3.协调公司所用设备厂家服务工程师对所用设备使用性能及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的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培训工作。

(三)负责编审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策划、组织实施、过程控制、效果评估,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负责及时上报培训计划(“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单列)及培训报表。

(五)负责一般工种、新入矿员工及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负责建立本单位“三级”培训体系。

(七)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培训档案。

(八)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公司在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计划制定及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安监局每年末组织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制定公司下一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安监局根据全年安全培训计划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制定公司月度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公司的月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月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中心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公司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培养计划,明确选聘条件及程序,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教育培训中心要制定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的激励措施,在薪酬待遇、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要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中心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期安全教师培训班,对公司及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专兼职培训教师的授课艺术和技巧。

第二十一条基层单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兼职安全培训教师选聘条件及程序,定期开展兼职教师的选拔及聘用活动,全面提高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的素质。

要建立基层单位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鼓励有业务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授课。

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中心要细化单项培训后的教师测评程序,优化测评方法,扎实开展授课后的教师测评工作,通过教师授课情况测评,对教师授课方法和技巧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第四章“四级”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要求,公司“四级培训”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3.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二)煤矿安全管理

1.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2.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煤矿作业特点,矿井概况,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5.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6.煤矿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7.工伤保险知识。

(三)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1.生产概况,包括露天煤矿开采工艺概况,露天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要求。

2.露天煤矿开采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爆破、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操作安全要求。

3.边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及事故防范措施。

4.露天煤矿对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灭火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露天煤矿常见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四)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1.矿井生产概况,包括本矿井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和采煤方法。

2.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掘进、支护、顶板管理安全要求,矿井常见顶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3.采煤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通风的作用及《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的有关规定,瓦斯的危害、爆炸条件及其防治措施,矿尘的产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矿井防灭火基本要求。

5.机电运输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及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矿内运输常见事故的防范措施。

6.其他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爆破安全基本知识及本矿井常见爆破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本矿井常见水害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职业病防治

1.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

2.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3.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六)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

1.事故报告及现场紧急处置。

2.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3.创伤急救知识。

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七)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1.熟悉本矿作业环境。

2.本矿危险源辨识。

3.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

4.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疏散训练。

5.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

(八)年度再培训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中心主要负责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培训、地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取证培训、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它集中培训。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取证培训

教育培训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等)进行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取证和复审工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发生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重新参与安全培训并考试取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培训

1.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在死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3.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三)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煤矿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的培训、办证和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证和上岗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细则》。

(四)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安监局和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指安监局及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专职安检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0学时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特种作业办证和复审培训除外)。

(六)教育培训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地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培训、办证和复审工作,教育培训中心要对外委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管控,将培训效果与培训费用挂钩。

(七)安监局要根据国内外及两级公司发生事故建立适合于本公司人员学习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并将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以三维动漫和视频的形式再现制作成警示教育片,下发员工学习。

安监局及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每年将国家及公司近年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对二级单位进行发放,并组织事故案例巡回演讲活动。

第二十五条基层单位必须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三级”培训工作:

(一)矿(厂)级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入矿培训、员工的转岗、换岗培训、职业健康培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避险系统培训、本安体系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矫正培训、消防培训及月度全员性培训等。

1.煤矿单位的新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露天煤矿应不少于40学时;井工煤矿应不少于72学时,在职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露天煤矿、井工煤矿从业人员的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

2.地面单位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全年不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3.新员工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特殊工种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一般工种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实习期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4.新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不能少于4学时,在职员工职业健康复训不能少于2学时。

5.《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经公司审核通过后,各单位必须在当月组织员工进行全员性培训。

6.每季度组织一次事故案例宣讲活动,宣讲内容为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和同行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

7.每年组织不少于48学时的班组长培训,并建立班组长培训档案。

8.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近期发生的中等以上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矫正培训和考核。

10.各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和所使用设备服务工程师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入井安全资格证。

11.本安体系实施单位在职员工每年本安培训时间不少于5学时;新员工本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内容必须包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的方法和体系文件。

(二)区队(车间)级培训主要包括“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矫正培训、事故案例宣讲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员工换岗培训、危险源辨识及本安知识等培训。

1.区队必须制定本队的安全培训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区队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对本单位的新员工必须进行不少于24学时区队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按“一对一”的原则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订师带徒协议。

3.每季度组织一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流程的培训学习,具体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

4.区队(车间)利用班前会对同行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和神华集团内部发生的事故案例及时进行培训。

5.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区队本安知识培训要与规程措施的贯彻相结合,重点培训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体系要素要求、危险源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三)班组级培训主要包括班前会“每日一题”及危险源辨识提问培训、新员工的师带徒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操培训、现场危险源辨识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矫正培训等。

1.区队在月初要制定本队“每日一题”学习计划,班前会上开展“每日一题”和危险源辨识提问培训和考核。

2.班组(车间)必须明确师带徒目标,定期对师带徒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班组(车间)根据生产实际,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技术难题进行现场交流和观摩。

第五章培训方式

第二十六条“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方式上主要采取理论授课、实操训练、视频观摩、师带徒现场培训等方式,要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

(一)理论培训主要按年度及月度培训计划,采取集中授课和班前会培训的方式,主要培训安全理论基础知识及岗位应知应会内容。

1.理论培训必须按培训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和课件。

2.严格理论培训管理,实行教考分离,全面提高理论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实操训练主要通过利用公司及基层单位的实操基地或在作业现场进行岗位技能的强化和提高培训。

1.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设本单位的实操培训基地,实操培训基地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各岗位实操培训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实操基地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实操和现场培训计划,将实操培训纳入日常的培训和考核中。

(三)视频观摩主要将标准化作业流程、不安全行为、典型事故案例等通过的视频的方式集中播放或上传局域网供职工直观观摩学习,接受教育。

1.各单位对公司明确要求学习的视频资料,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组织全员观看学习。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安信息系统中的安全风险预控三维模拟仿真动漫系统,有计划的组织全员对系统中危险源辨识和预控、事故案例及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学习。

(四)师带徒现场培训是通过有经验的老员工对新员工一对一的帮扶和现场指导,达到独立上岗。

1.各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师带徒管理制度,落实矿、区队、班组在师带徒培训中的责任。

师傅必须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本工种工作经历。

2.各单位根据公司要求,按岗位技术含量的不同,制定不同工种的师带徒期限(至少2个月)。

3.严格师带徒的考核,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考核小组考评和师徒互评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全面提高师带徒的效果和质量。

4.建立完善的师带徒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大纲或计划要有实际操作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编制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安全培训教材,编写员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及时更新教材与考试卷。

第二十八条鼓励基层单位在培训质量和效果上创新培训方式,安监局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座谈或经验交流会,通过交流经验、积极推广安全培训中的亮点,以点带面,提高安全培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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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承包商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按照“五个统一”加强承包商培训管理工作。

单位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是承包商矿级安全培训的主责部门,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并经理论及实践考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入井资格证。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管理办法》,承包商进驻后,矿井单位必须对其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培训不少于72学时,并进行不少于5学时的本安知识培训(内容主要为承包商的本安管理制度、本安体系运行要求及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知识)。

各单位必须严把承包商从业人员准入关,对准入年龄、文化程度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针对承包商人员的文化程度,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和学习课件。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是承包商从业人员区队和班组级培训的主责部门,新员工必须经过区队和班组级培训考核合格,在师傅的带领下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必须制定本单位的提高性培训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

第七章全员持证上岗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达到全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经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新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的带领下方可上岗,严禁实习期间单独上岗。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每年由所在单位复训复审一次。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资格证等管理台帐。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安监局每月对各基层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安监局每季度牵头组织人力资源部和教育培训中心对基层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教育培训中心每月末给安监局提供本月各基层单位计划参加公司集中安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违纪及考试成绩等情况,安监局将以上内容纳入对基层单位的月度安全培训考核中。

第四十条为提高基层单位的安全培训效果,公司在安全培训检查中进行培训效果抽查,培训效果抽查情况占培训考核总分的10%。

第四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月度检查问题及时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检查结果按10%的权重与月度本安考核挂钩(如当月还有其它专项检查,按照比例进入10%的权重)。

第四十二条各基层单位要不定期的对各区队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录入本安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基层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月度安全培训检查考核标准,对各区队(车间)、部门、驻矿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中必须对区队的培训效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按一定的权重纳入安全培训月度考核,安全培训月度考核结果按不少于10%的权重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发现未培训持证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负责安全培训的管理人员、领导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神东〔2013〕13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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