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保证合同担保项下的每一笔贷款有告知保证人的义务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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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保证合同担保项下的每一笔贷款有告知保证人的义务的法律规定

银行对保证合同担保项下的每一笔贷款有告知保证人的义务的法律规定

  篇一:

保证合同

  债权人:

  保证人:

  合同编号:

()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保证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为了确保(全称)(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人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防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人承诺

  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人立即无条件履行保证义务。

  三、保证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四、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保证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一)保证人发生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情况,或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事件时,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依法继受。

  

(二)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履行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事件的。

  (三)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

  (四)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的,保证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五)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六)保证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必送达保证人。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拒不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

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保证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

若保证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特别声明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二:

银行贷款保证合同模板

  保证合同

  【※借款人※】年【※签月※】月【※签日※】日签订了编号【※主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

  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及相关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保证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元;期限为【※期限※】个月,以放款日

  (贷款拨付至借款人或者其他指定账户之日)为起算日。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

  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

  任何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

  应按债权人所要求的金额和指定的时间将应付款项付至债权人指定

  账户。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两年止。

  第五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不

  影响有关争议解决及赔偿金等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部分或全部)、

  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第六条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和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和法律所赋予权利和利益的

  放弃;债权人一次或多次免于追究保证人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违反或

  不履行,不应视为对任何随后的违反或不履行不予追究。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相关之争议,可通

  过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以划“√”

  表示,择其一):

  □依法向**银行总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依法向**银行【※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

  程序解决。

  第八条合同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对合同内容或解

  释有任何影响或限制。

  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与保证人各执一份。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九

  至十二条。

下述材料及经双方确认的其它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

  分,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1)保证人所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

(2)

  【※其他※】。

  第九条保证期间内的变更

  在主合同贷款期限内对还贷计划表的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须

  征得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确定的还贷计划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将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确定的还贷计划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对主合同贷款期限予以延长的,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

  对延长后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进行展期的,保

  证人只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承诺与保证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外,保证人在此进一

  步向债权人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并自愿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人具有完整的、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

  (3)保证人向债权人所做陈述和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

  有效的;

  (4)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保证人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

  处罚或对保证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

  争议;在保证期间,如果这些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况

  发生,如:

保证人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停产、合并、

  分立、清算、注销、破产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或本合同及附件所记载信息

  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债权人;

  (6)在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为其它债务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7)当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其债

  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8)保证人同意、接受并配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其财产及经营

  状况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现场或通过到其他信息查询机构进行查询

  等方式;

  (9)保证人应承担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以及因其违约所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律师见证费、拍

  卖费等;

  (10)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其营业机构及同一银行的其他

  营业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债务人任何应付款项用以偿还债

  务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构成保证人违约:

  

(1)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

  

(2)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当上述任何违约行为发生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支付主合

  同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事项

  导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

  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

  合同各方发出的通知或文件应投递至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

  址。

如果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地址,则投递至变更后的地址。

  如果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同城(包括市区与郊区)挂号邮件等邮递方

  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

如保证人变更任何与本合

  同相关信息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按照本合

  同记载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保证人收悉,

  一经发出即应视为已送达并为其所知悉。

  保证人变更姓名、名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

  地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个人信

  息时,应提前或最迟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保证人在此确认:

其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全部条

  款和内容;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保证

  人作出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且保证人完全理解其所载内容。

  保证人(签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债权人(签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篇三:

(简体)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沧元典最高保担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

  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

  权提供保证。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沧元典

  字[]第[]号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

〈指本合同

  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

  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

  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

  贷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

  出,不得提现。

  第二条:

借款利率综合费用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

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

  权凭证为准。

  二、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

  用天数计算。

贸易融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

  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

  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的利

  率计收逾期利息。

  五、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

  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罚息。

  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七、综合费用在发放每一笔贷款前由借款方先行支付给贷款方。

  第三条:

借款的归还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偿还利息,到期还清本息。

  二、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

  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

  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

  请。

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收的款项应

  首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五、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

  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

保证

  一、担保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

  任。

  二、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

  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三、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

  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贷款人

  书面索偿通知后五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五、保证人保证不因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

  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六、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它原因导

  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

  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七、本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

  人仍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得与借款人串通欺骗贷款人发放贷款。

由于保证人与借款人串

  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九、保证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

  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内容明显加重借款人债务的,借款人应事先

  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借款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十、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贷款人支付

  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3)

  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及综合费用;(6)主债

  权之本金。

  第五条:

借款人、保证人的承诺和义务

  一、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交的所有文件、

  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三、借款人、保证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在发生后五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与借款人、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2、未审结的诉讼、仲裁事件;

  3、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辖下机构签订的借

  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5、借款人、保证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

  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

  7、借款人、保证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8、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9、借款人、保证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

  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

  10、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传真等

  联系方式的;

  11、其它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借款人、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

  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2、保证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

  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即使贷款人同意保证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它主要资产为

  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五、借款人、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3、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的。

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

  它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它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

  向贷款人披露。

  4、借款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如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贷款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

  六、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七、借款人、保证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借款人、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八、借款人、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十、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十一、本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对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及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它任何应付款项。

  3、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

  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可从借款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

  4、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

  5、采取其它制裁措施。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若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份,其余份送备案。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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