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表知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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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表知识讲解
液氨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表
XXX有限公司
液氨储存、装卸专项检查表
安全部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日
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3、《河北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河北省2006年69号政府令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版)
5、《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订版)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家气象局2011年8号令
7、《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山东省2008年155号文
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1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14、《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版)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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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法规、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检查人
1、基础管理
1.1资质证照、报告
1.1.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等相关法规进行辨识评价并在安监局备案。
1.1.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液氨供货商必须具备如下资质:
(1)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液氨“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3)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证、运输车辆的合格证明(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证、罐车准驾证、准运证、罐车定期检验报告、液面计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等)。
1.1.3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需具备资质的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取得“防雷检测合格证”。
1.1.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安监局进行备案。
1.2机构设置与职责
1.2.1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规定,满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配置人员数量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安监总管三186号文件》《安监总管四169号文件》的要求: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危化企业按不少于总人数2%、冶金、建材按不少于总人数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
1.2.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十九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公司组织机构或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1.3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及时记录存档。
(涉及液氨的记录)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2)检查记录,含日常、定期、装卸车环节。
(3)定期应急演练记录。
(4)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教育记录
(5)安全设施台账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则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完善上述记录。
2、现场管理
2.1劳动防护
2.1.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液氨储罐、装卸岗位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毒面具必须满足每人一具,氧气或空气呼吸器、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2.1.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定期校验和维护,以防失效。
查文件:
检查与维护保养记录,防毒面具的称重记录。
2.1.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卫生间、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洗眼器或淋洗器间距不得大于30m。
2.1.4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和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五条条规定,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定期进行校验与维护保养,确保正常有效运行。
2.1劳动防护
2.1.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6.17条规定,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必须装设风向标,其位置和高度应设在容易看到的显著位置。
2.1.6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及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液氨等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1.7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并保持畅通。
2.1.8《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对可产生液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定期的检测与评价,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2.2消防安全
2.2.1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
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2.2.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六十条规定,液氨储罐区应设置明线的防火警示标志,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2.2.3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液氨储罐区距离消防道路边缘距离不得低于7m,道路边缘15m范围内的液氨管道或储罐等液氨设施应设置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2.2.4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七十、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防栓。
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离罐区不得小于15m,距离道边不应大于2m,距离厂房外墙不宜小于5m。
消防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2.2.5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七十九条规定,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防栓、阀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永久性标示。
2.2.6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安放等应《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要求。
灭火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0.08m,顶部不得高于1.5m。
每个配置点个数2-5个。
2.3机电安全
2.3.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液氨储罐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完善储罐及安全阀等附件的定期检验、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故障运行、安全事故等相关安全记录。
2.3.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03条规定,液氨卧罐筒体长度小于6m时,应设置1个人孔,大于6m时应设置2个人孔。
2.3.3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07条规定,液氨储槽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并应设置在罐体的气体放空结合管上,要高于灌顶。
2.3.4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09条防火提不宜作为液氨管道的支撑点。
液氨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钢制管套,管套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2.3.5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15条规定,液氨储罐气体放空管宜设置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
安全阀出口管应介质火炬系统。
液氨储罐放空管排气口应高于相邻最高储罐灌顶平台3m以上。
2.3机电安全
2.3.6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17条规定,液氨储罐装卸区消防水泵等用电设备电源应满足《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要求,并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
2.3.7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19条规定,液氨罐区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3.8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20-124条规定,液氨罐区、装卸区的照明灯等电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器设施开关不准设置在防火堤内,且满足发生事故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2.3.9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26条规定,液氨储存与装卸场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预防直击雷。
避雷线、避雷网至屋面和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官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的要求,不少于3m。
2.3.10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33/135条规定,液氨储存与装卸区的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应做等电位连接。
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2.3机电安全
2.3.11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40条规定,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143条规定液氨汽车罐和卸车栈台应设专用接地线。
第146条规定液氨储罐各金属构件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
第147条规定液氨罐区进出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或在以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m金属裸露面。
2.3.1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61/162条规定,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并设置高低液位报警与快切阀连锁、有毒气体报警器高限报警与事故风机、雾状水喷洒装置连锁等相关连锁装置。
2.3.13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69条规定,液氨罐区的报警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毒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有害气体释放源上方1-2m。
检测器宜采用固定式,若不具备固定条件的,应配置便携式的检测仪。
(3)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4总平面布置
2.4.1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27条规定,液氨卧罐见防火距离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两排卧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m。
2.4.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29条规定,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2.4.3《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和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8-50条规定,液氨储罐区防火堤高度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每一组防火堤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区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2.4.4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4/37条规定,液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2.5装卸安全
2.5.1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51条规定,在液氨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和和远程切断阀;液氨禁止就地排放;装卸场所地面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4m。
2.5装卸安全
2.5.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80条规定,运输液氨的车辆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悬挂“危险品”三角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2.5.3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82/184条规定,液氨槽罐车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
(1)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2)液氨储罐上应装设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等,且灵敏好用。
(3)罐内氨气余压应≥0.3MPa。
(4)新罐车或检修后的罐车氧含量应<1%。
(5)槽罐各种标示应齐全,字体颜色可清晰识别。
(6)各种资质证件应随车携带。
(7)罐车外形应完整无缺损、破损、变形等现象。
(8)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处理的水喷淋装置、防止装卸过程中车辆位移的装置。
2.6其他安全管理
2.6.1职业危害告知牌及中文警示说明、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安全操规程、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规章制度应上墙悬挂至岗位上。
2.6.2现场各种工器具要摆放整齐在指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