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锰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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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锰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锰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电解锰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电解锰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解锰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解锰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电解锰生产企业。

电解锰的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交收厂库包括标准交收厂库和补充交收厂库。

标准交收厂库是指交易所为了满足交易商标准交收需求而指定的电解锰生产企业,补充交收厂库是指交易所为了满足交易商多样化的交收需求而指定的电解锰生产企业。

第四条电解锰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电解锰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电解锰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电解锰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电解锰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解锰电子合同规定的电解锰商品的注册商标。

电解锰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锰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交收品牌分为标准交收品牌和补充交收品牌,标准交收品牌是为了满足交易商标准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交收品牌,补充交收品牌是为了满足交易商多样化的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交收品牌。

第六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电解锰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电解锰有效凭证。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厂库提取或委托厂库配送。

第八条交收日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交收配对原则完成交收配对,并按规定履约的时间。

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N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N+1交收日。

逢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交收配对,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相应的货款结算按照交收申报当天的交收结算价计算。

第九条交收申报是指具有电解锰现货交收资质并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现货交收需求的行为。

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交收申报分为四个时段:

第一交收时段为9:

00~11:

30;第二交收时段为13:

30~16:

00;第三交收时段为16:

00~16:

05;第四交收时段为16:

05~16:

15。

第一十条申报电解锰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电解锰产品经营资质及与电解锰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一十一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电解锰指定交收厂库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相应的《产品检测化验报告单》。

第一十二条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下,综合考虑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水平,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申请。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电解锰生产企业可以签发的(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

日发货量是指指定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电解锰提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和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一十三条签发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向电解锰生产企业签发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并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电解锰,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检验批次、同一牌号的电解锰。

《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生产日期之日起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第一十四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流通过程。

交收配对成功的《厂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厂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三章电解锰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

第一十五条交收申报

(一)申报规则

1.第一交收时段(9:

00~11:

30)

交易商可在此时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交易所将未配对成功的全部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即时予以显示。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2.第二交收时段(13:

30~16:

00)

交易商可在此时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交易所将未配对成功的全部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即时予以显示。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3.第三交收时段(16:

00~16:

05)

交易商可在此时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撤销申报。

16:

00时,交易所将对未配对成功的补充交收品、补充交收品牌或以补充交收厂库为交收地点的交收申报信息自动进行撤销申报。

4.第四交收时段(16:

05~16:

15)

交易商在此时段内不可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二)申报内容

1.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品牌、交收地点、质量类型、S元素含量、数量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交收申报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品牌、交收地点、质量类型、S元素含量、数量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视为在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仅对于该项信息接受卖方提出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交收申报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第一十六条交收配对

交收配对是指电子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的配对规则对交收申报信息进行自动匹配的过程。

(一)配对规则

1.第一交收时段(9:

00~11:

30)

该时段内,当卖方和买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配对成功。

2.第二交收时段(13:

30~16:

00)

该时段内,当卖方和买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配对成功。

3.第三交收时段(16:

00~16:

05)

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4.第四交收时段(16:

05~16:

15)

该时段内,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不进行配对处理。

(二)配对结果

1.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将在申报当天16:

15后自动撤销,持对应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2.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在配对当日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3.配对成功的交易商进入实物交收环节。

第四章卖方的交收流程

第一十七条卖方提交交收单证

卖方于D5交收日11:

30前根据系统配对信息向交易所提交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一十八条卖方收货款

1.若买方在D7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于当天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在D7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一十九条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

买方在D7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全部解决,交易所于最近的交收日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条厂库发货责任

指定厂库负责安排买方在厂库提货。

买方在指定厂库提取货物后,可以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也可以向厂库申请协助其将货物运送到厂库公布的送货地点。

协助送货的费用标准由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相应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出库货物重量

指定厂库电解锰实物交收重量以指定厂库检重为准,指定厂库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指定厂库监发。

买方不到指定厂库监发的,则认定买方对指定厂库所发的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出库货物质量

电解锰生产企业应保证交收货物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收标准。

货物出指定厂库时,指定生产企业的出具的《产品检测化验报告单》作为交易所货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厂库发货风险

(一)多个买方提货

1.如果有多个买方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时,指定厂库应根据各个买方的提货数量按指定厂库计划安排发货。

2.由多个买方同时提货而造成买方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

但指定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3.指定厂库应将每天向各买方发出的提货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二)厂库发货逾期

指定厂库在D7交收日前(含D7交收日)未完成所有货物的发货,买方可做如下选择:

1.买方在D8交收日向指定厂库提出自D7交收日起,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买方收回应发而未发剩余商品对应的货款,同时电解锰生产企业须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按货物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10%

2.买方在D8交收日未向指定厂库提出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货物,则剩余货物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3.当指定厂库发生未按日发货量发货或发货逾期,首先由指定厂库向买方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指定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动用电解锰生产企业的交收保证金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或动用电解锰生产企业的现金保证金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买方的交收流程

第二十四条买方提交交收信息

在D1交收日19:

00前,买方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具体的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和交收结算方式。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具体信息,交收阶段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买方交款

买方须在D5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5交收日14:

00前冻结该货款。

第二十六条买方提货

(一)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当日,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

(二)交收商品在厂库的提货

1.提货时间

买方应在D7交收日(含D7交收日)前到对应的厂库办理提货。

D7交收日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厂库代为保管,此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2.提货证明

提货人提货时,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提货码。

3.提货逾期风险

(1)指定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量向买方发货时,买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买方按应提而未提的货物数量向指定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8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货物数量×超过提货日期期限的天数

(2)买方在D7交收日后(不含D7交收日)到指定厂库提货,买方向指定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指定厂库将不再按交收标准承担有关的发货时间和日发货量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8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超过提货日期期限的天数

4.委托配送

(1)厂库配送为厂库衍生服务,买方如委托厂库配送,买方备齐全款后,卖方货物一旦出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所需履行的交收义务已完成,交易所不接受厂库衍生服务的纠纷处理。

(2)签收人收到货物时,验收无异议后须签字确认,卖方凭物流公司的签收回执单确认货物送达。

(3)运费由买方承担。

买方签收货物缴纳的具体费用由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解决。

(4)因节假日、物流爆仓等特殊情况导致的配送延迟,厂库需通知交易所在官网上公示延迟信息,并及时联系交易商告知相关配送事宜。

第六章发票与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发票

(一)开票时间

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的,卖方须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为买方开具发票并寄出。

若买家要求开具运费发票的,由买家与承运物流公司联系开票事宜。

(二)延期处理

卖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开具对应的发票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开票补偿金。

补偿金额按应开具发票面额的2%每天递增,最大不超过发票面额的20%,延迟天数以邮戳为准。

1.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开票事宜。

2.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除外。

3.如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有误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的,卖方不需向买方支付延期开票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溢短及磅差规定

(一)电解锰交收无溢短;

(二)电解锰交收的实物每袋净重为1000公斤,磅差为±0.05%。

第七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一)质量争议

1.受理时限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重量、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7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电解锰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

2.争议处理

买方可选择与厂库协商解决,或联系厂库共同确定一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方与厂库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3.处理结果

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厂库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更换符合交易所《厂库提货单》规定的商品。

同时,由厂库按照相应电解锰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电解锰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厂库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二)数量争议

1、买方选择到厂库自提的,如发生数量短少,需当面与厂库工作人员核实,厂库工作人员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

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概不负责。

2、买方选择委托厂库代为配送的,如发生数量短少,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厂库确认补发货事宜。

厂库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

买方验收确认签字且配送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概不负责。

3、吨袋包装电解锰净重不足产生数量争议的,以买方或卖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后再次计量的结果为准,货物不足的,由生产企业补足。

(三)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并寄出,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三十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及时提交符合系统配对信息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卖方货物重量、质量及买方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买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卖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单。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配对成功后也可以参照电解锰交货协议达成交收,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电解锰交货协议(示范)》。

第三十五条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第三十四条完成交收的,如交收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所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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