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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劳动人事规章.doc

基本劳动人事规章(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依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的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以及职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培训、聘任(用)、工资、工作时间、考勤请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内部调动、考核、奖惩、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退休退职、交接、抚恤、人事信息和档案管理等事项,除与政府法律法规有抵触外,皆按本规章及依本规章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细则办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

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精干、高效、满负荷原则设置工作岗位,确定人员编制。

公司及所属单位设置工作岗位时应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职责权限、工作标准、上岗条件、后备来源等内容,做为职工招聘、培训、工资、考核、岗位变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技术、作业、服务四类,按从事专业分为工程、设备、物资、财审、综合、党群、公安、安全、后勤等。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五条公司在内部职工不能满足现有工作或公司发展需要时,招用单位(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招聘需求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招聘录用工作。

第六条公司招聘录用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实敬业、勤勉尽责;

(三)学历、专业、经验、健康等状况能够满足拟招聘岗位要求的上岗条件;

(四)招用单位(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公司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涉嫌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有过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

(四)身患疾病,被证明不适合从事相关拟招聘岗位工作的;

(五)经公司认定为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报到,未经公司批准,逾期1个月未报到者,公司将拒绝录用。

各单位应对按期报到人员进行入司教育和岗前培训,教育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经培训合格后,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安排上岗试用。

试用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除公司特聘人才外,其它录用人员一般应安排到项目部或其它基层单位进行试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试用单位(部门)应对试用人员进行试用考核,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学历、简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隐瞒不适合从事本公司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的;

(三)经试用考核,知识、技能水平等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

(四)旷工或本人过错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的;

(五)其他被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况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订立(续订)一律为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单位与职工各执一份。

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新录用人员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

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三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录用人员或除本条

(二)款规定情形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公司特聘人才和临时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有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未有营业执照,可以由公司委托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所属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非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总经理订立劳动合同,其他职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具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所属分公司,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订立劳动合同,其他职工由公司董事长授权的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总部或公司所属未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三级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间有共性需求的培训;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基层单位间有共性需求的培训;基层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和临时用工的培训。

公司年度培训期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第十六条培训种类:

(一)入司教育:

培训对象为拟录用人员。

入司教育内容一般包括介绍公司概括、历史沿革、组织机构、基本规章制度、办公制度等内容,使学员了解单位基本情况及工作环境。

(二)岗前培训:

培训对象为需进行岗前培训的拟录用和转岗人员。

一般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基本知识和技能、相关规章制度与程序等从事本岗工作应知应会内容。

需持证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培训:

是公司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对在岗人员进行的培训,使其具备符合当前岗位需要的能力水平。

(四)提高培训:

是公司对优秀人员进行的培训,一般包括现代企业管理、前沿技术等培训内容,提高公司相关管理和技术储备,适应市场和经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培训综合管理工作,相关培训应根据培训内容由各级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职工参加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能正常参加的,应及时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培训评价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档。

对培训评价不合格者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对岗前培训不合格者,拟录用人员拒绝录用,拟转岗人员不得从事拟转岗位工作。

(二)对岗位培训不合格者,单位可视情况予以保留现岗位但工资降级、低聘下一级岗位等。

(三)对提高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其从事相关前沿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后备资格。

第六章聘任(用)

第十九条公司任用职工一律实行聘任(用)制。

(一)公司和各单位两级中层领导干部(除各单位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外),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职务自动解除,如需聘用,须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二)各单位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全过程任期聘任制。

(三)其他人员,由有聘任(用)权限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用)。

第二十条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接受上级上合法及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调动、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先述明;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不迟到早退、旷工,能够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不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意拖延工作;

(四)维护公司形象、权益、信誉和保守公司秘密。

未经批准,任何职工都不得私自转让、外借本公司的工作成果资料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资料,不得不得擅用公司名义处理个人事务;

(五)职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相帮助,不得相互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工作秩序行为。

职工对外接洽事务,应态度谦和,有理有节;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失、不浪费、不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公司任何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七章工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确定水平、总额控制、绩效考核、自主分配、适度调控”的总体原则,以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工资分配进行管理,对各单位的当年工资总额水平进行初始核定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一)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

薪资结构及标准按省国资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

工资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和奖励薪金三部分组成。

基本薪金依据各单位生产经营规模,按公司下达年度施工产值指标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奖励薪金按各单位年度实现利润总额增长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三)所属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其薪金实行目标管理、超利分成办法。

有施工生产任务的辅助生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可参照执行。

(四)其他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项目由岗位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岗位基本工资依据职工所从事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依据职工岗位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可按月、季、半年发放。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对实行工段、班组或设备单机、多机承包业务,可实行工效承包工资;对适合按业务量或定额核算业务,可实行计件工资;对单一增收节支业务,可实行提成工资;对专门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或特聘兼职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

第二十四条所属单位可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在利润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工资,用于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职工的奖励。

第八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正常工作日

(一)法定节假日。

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准。

(二)休息日:

星期六、日和经政府或公司决定的暂时放假日。

(三)正常工作日:

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为公司正常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制度工作时间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年工作小时:

250天×8小时=2000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三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

公司总部、所属单位单位机关、非施工生产单位实行正常工作日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施工生产单位(项目经理部、辅助生产单位施工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使其年平均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间大体相同。

(三)不定时工时制:

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二十八条加班加点制度

(一)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计算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应在本单位工资制度中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和违反政府有关劳动工资制度。

1、在正常工作日安排职工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00%的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制的,除因特殊岗位(如司机等)和临时性、紧急性任务外,原则上不应指定或批准职工加班加点。

确需加班加点的,须经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指定或批准,在休息日加班的,一般不支付加班工资,可在当月安排串休或抵销当月事假;在正常工作日加点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全年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小时(2000小时),项目(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或业务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息的,应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超过部分按加点计算,支付加点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正常工作日加点和休息日加班制度。

在法定节假日确需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章考勤请假

第二十九条职工考勤工作由各单位(部门)明确专人(考勤员)具体负责,按月上报所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除突发疾病、处理紧急公务或遭遇意外事情外,职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尚未批准而不到岗者;

(三)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四)其它属于旷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并按日扣发岗位基本工资,加扣一定标准的绩效工资。

(一)每月旷工1天的,予以口头警告;

(二)每月旷工2天的,予以书面警告;

(三)每月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降职、免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并通报批评;

(四)当年旷工达10天及以上的或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旷工累计达到15天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事、病、婚、丧、产、探亲、公出、脱产学习、年休假等均应请假,请假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递减。

(一)事假:

每年累计以12天为限,事假按日扣发岗位基本工资。

(二)普通病假:

普通病假是指连续休息不超过14天的病假。

全年累计病假天数不超过14天的,岗位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4天的,按事假处理。

(三)医疗病假:

医疗病假是指由须长期(连续15天以上)停工治疗的病假,医疗期按政府规定执行。

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按岗位基本工资一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四)婚假: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晚婚14天,再婚者3天;职工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职工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假7天;职工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丧亡可请假3天;职工其他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产假:

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公司按政府有关政策支付工资。

(七)脱产学习:

经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职工全脱产或半脱产进行学历教育的,请假期间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协议,全脱产学习的,工资停发,职工本人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半脱产学习的,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带薪年休假:

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年休假应予以冲减:

1、公司统一安排超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的集中休假天数。

2、职工请事假或视同事假处理的,如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抵减在冲减后的年休假,不再扣发事假工资。

第三十三条职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超过公司规定的天数,一般不予给假。

如情况特殊,批准人可酌情准假,超过天数比照事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长期病假、产假、脱产学习等人员应自请假之日起,纳入长期离岗人员由所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对请假届满人员进行提醒,对违反规定和劳动纪律的,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缴纳比例各自承担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人员信息变更、申请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等业务,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除单位依法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批或依法由单位支付的待遇外,不得向单位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十一章内部调动

第三十八条内部调动是指职工在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所属单位之间以及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的调动,根据调动原因不同分为组织调动与自请调动。

(一)组织调动:

是公司基于工作需要、提高职工能力、发挥职工所长等原因,对职工进行的内部调动。

(二)自请调动:

是公司应职工个人要求而对职工进行的内部调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组织调动,组织调动的职工,不得借故推诿或拒不到职。

职工自请调动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在调动申请未获批准前不得擅离原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条职工绩效考核应坚持以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及时反馈为原则,以职工工作绩效不断改进为目标。

职工绩效考核一般分为:

(一)专项考核:

包括试用考核、任职考核等,侧重对其上岗资格进行考核。

(二)定期或不定期绩效考核:

包括月份考核、季度考核或不定期考核等,侧重对其平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三)年终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主要考核职工全年工作绩效等情况,对职工的年度总体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考评者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及相应的改进意见向考核者反馈,促进其不断改进绩效。

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且与考评者沟通无效的,可提出申诉。

所属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职工申诉等绩效考核事项。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档。

考核不合格人员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职工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者连续2次或12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应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一般应予以培训合格后再上岗或转岗(暂时无岗的,先予以内部待岗)。

(二)专项考核不合格者,应认定为不符合本岗要求的上岗条件。

其中:

试用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拟任职人员不能从事本岗工作。

第十三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奖励上应坚持树立榜样,激励职工,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职工的处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对于有下列事迹和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为公司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在生产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在提高效率、提质降耗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三)工作一贯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在生产、管理等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者;

(四)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不避艰险,坚守岗位,坚持原则,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做出特殊贡献者;

(六)其它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四十五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现金(实物)奖励、通报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对职工的奖励应作为职工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一)现金(实物)奖励:

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及奖励申请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一次性奖金;

(二)通报嘉奖:

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及奖励申请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相应的企业内部报刊上通告,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评选单位可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按本条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按劳动竞赛奖的列支,公司内部工资管理中的生产奖、节约奖等,不在本奖励范围。

第四十六条给予职工奖励,应经所在单位职工讨论或评选,工会提出建议,所属单位或者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奖励记入职工本人档案。

如发现给予奖励所依据的主要事迹虚假、失实,由审批单位办理撤消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本人及相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职工的处分分为: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免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口头警告:

对影响工作的不正当行为的书面通知;

(二)书面警告:

对违反纪律的错误行为的正式通知,并将保存在职工的个人档案中;

(三)降职:

解除现聘职务(岗位),低聘下级岗位;

(四)免职:

解除现聘职务(岗位),内部待岗或低聘一般工作岗位;

(五)留用察看:

与犯有较严重错误的职工暂时保留劳动关系,留用察看。

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1-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由单位根据情况发给生活费。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与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吵闹,影响其它职工工作,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故意破坏公司环境卫生,或故意毁坏公有资产且毁坏资产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四)犯有其它相同程度错误的。

第四十九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书面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合法及合理的日常工作安排的;

(二)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或工作秩序的;

(三)消极怠工,使日常本职工作没有正常完成的;

(四)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返工、浪费或出现质量问题等,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

(六)故意毁坏公有资产且毁坏资产价值500—2000元(含2000元)的;

(七)年度内口头警告达2次者;

(八)犯有其它相同程度错误的。

第五十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一)没有完成公司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或因工作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合法及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调动,影响单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的生产或工作秩序的;

(四)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经济损失0.5--3万元(含3万元)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返工、浪费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造成经济损失0.5--3万元(含3万元)的;

(七)利用职权,瞒报或截留上缴利润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或者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给单位造成损害,数额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的;

(八)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对犯错误者包庇纵容,情节恶劣的,或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违纪行为且违纪金额3000元以内的;

(九)故意毁坏公有资产,影响单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或毁坏资产价值0.2--1万元(含1万元)的。

(十)犯有其它相同程度错误的。

第五十一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合法及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严重影响单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单位生产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致使他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

(三)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人员重伤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3--5万元(含5万元)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返工、浪费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含5万元)的;

(六)利用职权,瞒报或截留上缴利润5-10万(含10万元)的,或者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给单位造成损害,数额0.5--1万元(含1万元)的;

(七)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且违纪金额超过3000-5000元(含5000元)的;

(八)故意毁坏施工设备、工具等公有资产,严重影响单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或毁坏资产价值1--2万元(含2万元)的;

(九)本年度内书面警告以上处分达到2次以上或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达到4次以上的;

(十)犯有其它相同程度错误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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