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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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选择题
1.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即关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A会计规章:
《——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
B会计规范性文件:
《——制度》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10月30日)、《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2】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证书属于《会计法》的行政处罚方式。
【4】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主刑。
【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①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①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行政处分。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9】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10】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本系统内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
根据规定,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
3,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以下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4】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条件:
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要求,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7】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9】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10】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有计划轮岗。
【11】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12】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中专以上会计类。
【1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4,会计师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A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B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C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D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的是:
A审计独立性不同
B审计方式不同
C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3】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4】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政府专管部门任命。
5,会计机构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单位规模的大小、会计经济业务的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控制成本的考虑不是其影响因素。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按照职权予以改正。
6.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注:
金额错误重开,非金额错误可以更正,也可以重开)
【3】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6】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续建虚假会计报告,尚不够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8】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9】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否则有挪用公款之嫌)
【10】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设置:
不得私设帐簿;
【2】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4】结账: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账簿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其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会计档案
【1】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财务预算簿属于会计档案范围。
【2】单位会计机构对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之后,可在保管1年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
【3】企业会计档案中‘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要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不需要永久保存。
【4】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档案。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纸制档案)
【6】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7】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9,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对外报送的期限:
月报:
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
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4】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6】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7】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
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9】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10】我国境内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1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0,会计资料
【1】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A.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B.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C.有价证劵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劵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D.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3】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1,会计监督
【1】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体系有:
①单位内部监督②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③以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督。
【2】根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事项的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
【3】县以上人民政府规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先行使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注:
工商只有行政处罚权)(注: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
中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2,委托代理记账
【1】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A.代理记账之前应当在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B.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送报之前,应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审阅盖章。
C.代理记账机构应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得专职人员。
【5】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义务。
13,票据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即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卡。
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一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2】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公示催告: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注:
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5】票据的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6】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取得“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8】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①现金支票;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9】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10】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11】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其预留的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2】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除以压票、拖延支付时间内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3】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4】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它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前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15】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16】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17】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18】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19】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签章是假的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
【20】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的人是承兑人。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21】在票据权利中,付款请求是第一顺序权利,主要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第二顺序权利是追索权。
【22】或有事项:
A未决诉讼B商业票据背书转让C商业票据贴现,不属于或有事项的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4】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收款人名称。
【25】支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规定,“付款地”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6】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内容是用途。
14,账户
(1)现金
【1】现金收支基本要求的是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
【2】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应受到的处罚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2)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
【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
只能开一个,既能存现金,也能取现金。
【2】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
没有数量限制,不能取现金
【3】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激存,也能办理现金支取。
【4】临时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项功能:
①活期储蓄功能;②普通转账结算功能;③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
【6】银行结算账户比较:
帐户
开立时是否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能否存入现金
能否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帐户
核准
可以
可以
一般存款帐户
备案
可以
不能
专用存款帐户
1.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