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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投标书的递交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一、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封套均应:

(a)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买方;(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投标截止日期 

  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处长投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四、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4、从投标截止期到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伯规定被没收。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投标书的评价比较

一、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和(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三、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四、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以及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有以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1)货物从出厂/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至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

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2)交货时间表。

(ⅰ)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要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启运)。

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介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P)/"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ⅱ)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

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ⅲ)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IP)的某一百分比(%)。

  (3)付款计划的偏离。

(ⅰ)投标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评标时以此基本报介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

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ⅱ)专用合同条款不规定了买方提出的付款计划。

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但不属买方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村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4)备件的价格。

(ⅰ)将主要组件、部件及"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初期可能需要的可选择的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

按每份投标书所报的单价来计算的这些项目的总价,并将其计入投标价中。

(ⅱ)买方将开列经常使用的价值高的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书中所报的备件单价计算这些项目和数量的总价,并将其计入投标价中。

(ⅲ)买方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买方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备件的费用,这笔费用将加在投标价上进行评标。

 

  (5)买方国内的备件和售后服务设施根据招标文件或"投标资料表"中或招标文件其他地方的规定,买方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存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服价的话,评标时应加在投标价上。

  (6)运行和维护费用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构成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7)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ⅰ)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100的,每低一个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股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代表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中的费用。

(ⅱ)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

评标将以投标货物实际生产率的单位成本为基础,采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备选方案。

六、优点打分法如果上述投标须知第26.5条规定的评标方法没有在"投标资料表"中说明,可用下述评标因素加权的优点打分法。

"投标资料表"中应规定分配给一个加权因素的分值。

在"投标资料表"和下列范围中选择:

货物的评示价60至90共用清单备件的费用0至20技术性能,维护和运行费用0至20可得到的服务和备件0至20标准化0至20合计100得分最高的投标书将被认为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书。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一、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投标书正本"或"投标书副本"。

一旦正一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二、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下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三、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人应按投标函中的说明,提供与本投标和中标后合同实施有关的已支付或要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或报酬的情况

◇投标证明

一、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的文件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投标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3、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本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如果投标人在买方本国没有营业,投标人应由或将由(如果中标的话)一家在买方本国营业的机构代理,该代理机构应有装备,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4)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二、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所需的完整和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程序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5、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二.(3)时应注意:

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不骨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能选取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招标文件的概念

  招标文件(Biddingdocument)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须的文件。

招标文件的作用在于:

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定合同的基础。

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人应十分重视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并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务使招标文件严密、周到、细致、内容正确。

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烦琐的工作,应有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还要聘请咨询专家参加。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所有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必须详细地一一说明,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

  ②、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歧视;

  ③、评标的标准应公开和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

  ④、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要妥善处理。

◇招标文件的内容

  "规则"所要求的基本内容。

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随着招标项目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但各"规则"都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充分的资料,使投标人能够提交符合采购实体需求并使采购实体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

  归纳各"规则"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通常有三类:

一类、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的规定,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的形式和签字方法等。

另一类、是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和工程量的清单、交货时间和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等。

招标文件还必须包括第三类内容,评标和选择最优投标的依据,但字们通常在投标须知中和技术规格中明确规定下来。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因此,要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认识招标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1)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

合同是当事人这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的要约一方产生的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提要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成为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不同的。

一般地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并不因此而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

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消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产生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这段时间。

在法律上要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后种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起合同即为成立。

  

(2)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

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

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

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

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

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知识

招标定义: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

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

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

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

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

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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