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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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以下为全体教师学习内容

学习时间:

2014年5月27日

学习地点:

阶梯教室

主讲人:

王智军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

(2010年)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它师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予以警告处分。

  

(二)无教案上课的,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记过处分。

  (三)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等,予以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记过处分。

  (四)擅自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的,予以记过处分。

  (五)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七)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八)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九)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一)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未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过处分;已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二)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作失实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收受回扣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的,予以记大过或开除处分。

  (十五)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传播邪教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记大过处分;危害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六)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它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从事直销活动者,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九)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撤销教师任职资格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受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六条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制。

教师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学校不主动查处,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则取消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领导班子在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第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其程序为:

  

(一)立案。

  

(二)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其中给予撤消教师资格以上处分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对违规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教师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当事人有权在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及大专院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八种行为”“八个不准”

“八种行为”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生为本”,坚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严谨治学。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形成自己教学特色。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6.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7.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8.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提高自身修养,发扬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八个不准”

1.不准打骂、讽刺、歧视、体罚学生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准训斥、指责、羞辱学生家长和其他同事。

3.不准无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或衣冠不整进学校、进课堂。

4.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5.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违规从事校外教学、培训、辅导或商业活动;违规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6.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变相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7.不准在工作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以及其他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

8.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迷信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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