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烽煤炭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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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烽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的总和,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是设备管理的基本宗旨,结合金烽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备管理的范围:
构成金烽分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是金烽分公司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负责机电设备专业管理和中长期规划工作。
3、负责设备的全寿命管理即:
前期管理、使用管理、事故管理、维修管理、改造管理、技术管理、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4、负责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5、负责机电业务保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6、负责设备、配件采购计划和技术把关及国产化工作的专业指导。
7、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生产中机电设备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9、负责重大及以上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0、负责专项资金中机电设备项目的业务协调指导、监督及检查。
11、指导设备的状态监测,负责故障精密诊断工作。
12、负责机电设备基础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
13、负责设备大型部件台帐与维修管理工作。
14、负责矿井自动化的技术指导工作。
15、负责设备订货的技术标书制定及技术把关工作。
16、负责设备及机电工程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7、负责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电费收缴工作。
18、负责机电安装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机电技术和机电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健全公司设备台帐,并负责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使用单位要相应建立设备管理机构,并且要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第四条:
每月按时报送设备报表,内容包括设备在籍、使用、备用、待修、停用情况,对当月发生重大以上机电设备事故如实填报,汇总。
第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现场运行管理,做好润滑、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负责设备的状态监测。
负责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章设备前期管理
第六条:
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包括专项资金、维简费、安技费)。
1.设备管理中心按照专项资金、维简费、安技费的使用规定,并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下一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设备使用、库存、大修情况,编制上报设备更新购置建议计划,计划部汇总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下达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2.基建项目设备购置计划,由设计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供设备清册及设备选型设计的相关资料,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设备技术交流和技术协议的编制工作,并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设备的选型
有委托设计的项目,其设备选型由设计单位负责,设备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无设计委托的设备选型由设备管理中心提报选型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定。
第八条:
设备的采购、验收、出库、领用
1、设备更新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设备更新计划执行,由设备管理中心提报计划、制定技术标书,由物资供应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及生产急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资供应部按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原则采购设备。
2、选用厂家要选择信誉好、售后服务好,技术先进,供货及时,质量有保证的设备制造及供应商。
3、物资供应部根据技术要求、到货时间负责设备采购的商务操作,并及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反馈信息,设备管理中心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4.设备到货后,物资供应部依据订货合同组织设备管理中心、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实物验收,填写验收单。
验收单必须标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随机配件、工具、技术资料、合同号等。
验收合格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备忘录,落实索赔等有关事宜。
5、设备领用时使用单位应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出库手续,设备出库领用单应有物资供应部、设备管理中心专职负责人签字,物资供应部(供应站)方可发给设备,否则不准发给设备。
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必须有发票、合同、设备验收会签单、资产编号、方可办理入帐手续。
6、设备领用出库单一式五联,第一联设备管理中心存,第二联使用单位存,第三联财务部存,第四联物资供应部存,第五联设备仓库存。
7、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中心依据设备领用出库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8、各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只能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或擅自做其它处置。
第九条:
设备的付款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部共同签字认可,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条:
设备资料管理
随机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建档管理。
设备使用单位可随机获得一份原件或复印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设备使用前,使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技术资料编制操作规程,经生产部、设备管理中心和安监局会审后执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润滑、定期检查制度、设备点检制度,以保证运转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保证在异常或事故情况下能立即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操作规程不完善或有变化的设备,各使用单位要尽快建立并予以完善,同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定期性能测试和预防性检修制度以及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工作,保证每天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五条、设备操作工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审核、发证、验证由安监局、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中心每月20日组织一次机电设备现场运行管理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奖罚通报。
第四章 机电事故、故障管理
第十七条:
事故级别划分
1、一般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含50万元)或影响全矿井生产或综采停产在12-24小时(含24小时)。
2、重大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影响全矿井生产或综采停产在24-48小时(含48小时)。
3、特大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全矿井生产影响在48小时以上。
第十八条:
事故汇报
设备出现事故后,使用单位应首先判断清楚故障特征、发生地点、危害程度、初步的排除方法和处理时间,然后报设备管理中心和总调度室,并提出需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资需求。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事故性质及可能影响生产时间,一方面安排运行管理员到现场协调处理,另一方面要汇报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性质和可能影响生产的时间,设备使用单位要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处理。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以及事故单位提出的技术、物资等需求,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处理,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缩短事故影响生产时间。
第二十条:
事故追查
事故单位除组织安排抢修外,同时要进行事故分析,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24小时内进行追查,并形成事故追查报告。
1、事故追查报告格式
标题为“关于×××的事故追查报告”,内容为:
(1)事故时间
(2)事故地点
(3)事故经过
(4)原因分析
(5)责任划分及处罚
(6)预防措施
(7)附:
参加事故追查人员名单
2、一般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追查,形成事故追查报告,报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3、重、特大机电事故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追查,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形成事故追查报告。
4、重、特大机电事故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发送到金烽信息网上,以供其它单位引以为戒,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处罚
机电事故所罚款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单设帐目,作为机电奖励基金。
对在矿(厂)施工的外委单位所罚款项,由该单位在一周以内将相应款额以现金的方式交公司财务,由事故单位负责督办,否则对事故单位处以两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措施落实
事故追查处理完毕后,要组织相关区队进行学习,严格按照事故追查所制定的预防措施贯彻落实,并定期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事故预防
1、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影响生产的主要设备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学习,并检查预案中所需的备件、工具和其它物资的储备情况。
2、设备使用单位要每月组织区队分析设备运行规律,核查关键设备大型部件的使用、储备状况,制定合理的预防性检修计划,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其它
1、各单位出现设备事故后必须按程序及时汇报,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外,予以处罚。
2、各单位要杜绝重、特大机电事故的发生。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除按照事故追查进行处罚外,进入月度考核。
发生特大事故的单位除按照追查进行处罚外,取消全年度所有机电奖励。
第五章设备调拨、租赁、动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设备资产归各使用单位管理。
公司对各单位的备用和闲置设备有调用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库存以及各单位的设备闲置、备用、大修、使用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后,办理设备调拨。
设备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各持一份,调拨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设备调拨时,要按照设备装箱单及购置记录进行清点,对短缺部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不得自行转借和调换,如确实需要,需设备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设备,必须经公司批准,并签订正式租(借)合同,同时办理担保等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设备的动迁必须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六章设备报废启封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备报废条件:
1.凡符合《神华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报废条件的设备。
2.车辆报废要执行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
3.特种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4、因机电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三十二条:
设备报废程序: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鉴定,报公司审批后上报股份公司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报废设备处置:
1.报废设备中的零部件符合使用条件的由物资供应部统一管理。
用于生产就急,不能复用的可以按报废处理。
2.凡按报废处理的零部件、设备都要上报公司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私自处理。
3.处理报废零部件、设备的资金,应缴入公司财务部,做为购置或大修设备的专项费用。
4、特种设备和车辆均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时间可申请停用,由使用单位填写封存报告书,经设备管理中心批准,按月上报公司财务部,封存后设备不再提取折旧费。
封存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封存后的设备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挂牌标明封存日期和负责人,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封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生产设备可视为闲置设备,设备管理中心向公司申请对外调剂。
封存的设备不准拆套和随便动用,需要启封时必须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启封使用,并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第七章设备维修、大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维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有效控制设备维修“质量、工期、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设备检修类别包括成套大(项)修和一般设备大修和维修。
设备大修的原则:
当设备的过煤量达到大修周期指标或实际状况已达到大修指标时安排修理。
设备项修的原则:
设备没有达到大修条件,但局部状态较差,不能完全满足使用时需要进行的局部修理。
一般设备是指:
井下单台设备(主要包括电机、水泵、风机、减速器等辅助设备)
第三十八条:
设备维修过程中,在保证提高设备性能的前提下,提倡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九条:
设备项修及一般维修原则上由机修厂承担,当其能力不能满足时,可委托其它专业厂家承修。
成套采掘设备的大修执行股份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负责提报设备检修建议计划。
2、负责提供使用情况及设备状况描述,协助检修单位对设备状况进行调研。
3、参与设备检修的过程跟综和验收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设备检修建议计划的审核。
2、负责组织检修配件计划的审核。
3、负责设备检修方案、预(决)算的审核。
4、负责设备检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
包括设备的出、入厂验收;外委检修设备及部件的招投标;质量、工期、成本控制等全过程管理。
5、负责设备检修出厂验收工作。
6、负责旧件的回收和修复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质保期内检修设备跟踪和质量问题处理。
8、负责设备的调运及协调工作。
第四十二条:
计划部
1、负责设备检修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并提交公司审定。
2、负责设备检修预(决)算审核。
3、参与检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
1、参与检修决算的审核、审定。
2、负责检修项目的结算。
3、参与检修设备出厂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承修单位职责
1、负责设备大(项)修前的调研,编制大(项)修方案、预(决)算书;
2、编制提报大(项)修配件计划,并跟踪落实;
3、负责设备大(项)修工作的实施,严格执行检修标准;
4、对出厂后质保期内的设备进行跟踪,并负责处理大(项)修质量问题;
5、按照EAM系统管理流程,控制大(项)修过程;
第四十五条:
物资供应部
1、负责检修配件计划的汇总、利库、采购、验收、仓储等工作;
2、负责处理检修配件的质量问题;
3、负责向设备检修管理部门和承修单位提供配件到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于引进设备的检修计划,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下一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和《设备配套计划》,结合设备运行状态,在每年的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检修建议计划。
第四十七条:
对于国产设备的检修计划,使用单位要根据设备的使用时间、过煤量及运行状态,于每年的9月上旬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申请。
设备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后,于每年的10月上旬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检修建议计划。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设备检修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报计划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根据生产接续计划的变化和设备实际运行状况,设备管理中心对设备检修计划进行调整。
计划外实施的项目,需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机修厂要根据设备管理中心下一年度检修建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修配件计划编制与提报工作;外部承修单位要根据签订的检修合同要求提报配件计划。
第五十一条:
每批检修配件计划,设备管理中心在3天内完成审核。
第五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每周向设备管理中心和承修单位反馈检修配件计划订购及到货信息。
第五十三条:
承修单位对设备检修的剩余备件,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退库。
第五十五条:
承修单位要将检修设备时更换下来的旧件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规范填写《检修设备旧件清点鉴定移交表》,并负责旧件的初步鉴定,鉴定后要将所有旧件都挂好标签,写清名称、件号、状态及对应主机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结算时,设备管理中心要对旧件进行核对,无旧件则视为未更换此件,结算时从备件费中扣除。
第五十七条:
检修设备的旧件要经公司旧件鉴定小组鉴定后确定修复或报废,修复件由设备管理中心委托修理,报废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承修单位向物资供应部清点移交。
第五十八条:
旧件鉴定小组成员由设备管理中心、机修厂、物资供应部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
物资供应部负责检修好旧件的保管工作,要求对旧件进行分类、建帐、编号按公司规定的出、入库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对于有重复利用价值的旧件,设备使用单位如需要出库使用时,由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无偿使用。
第六十一条:
生产领用检修项目的备件时,要经设备管理中心和物资供应部签字确认后由物供应部变更,备件计划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补报并反馈设备管理中心。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检修计划安排,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回撤检修设备,按规定的时间返厂。
第六十三条:
入厂检修设备要机体清洁,零部件齐全、完整(电气设备铅封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对于损坏件、丢失件,对责任单位进行扣款和处罚,扣款金额转入该台设备的检修费中。
第六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承修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对入厂大(项)修设备进行验收移交。
第六十五条:
待年度计划审批后,设备管理中心与机修厂确定单台设备检修费用,具备条件的执行整机承包检修。
与外部承修单位草拟年度检修协议,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设备检修安排计划,在设备检修开工前20天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大(项)修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承修单位在接到《设备大(项)修委托书》后14天内完成待修设备状况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六十八条:
承修单位在对检修设备解体检测之后,要编制详细的检修方案和预算,经设备管理中心确认签字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承修设备的单位在设备检修前要办理开工报告,经设备管理中心、计划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条:
设备检修方案及费用的变更
机修厂在检修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检修方案及费用时,向设备管理中心提交《设备检修方案变更报告》,经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外委承修单位变更检修方案及费用时,经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十一条:
出厂验收
1、检修设备完成调试具备出厂条件时,承修单位要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竣工报告》,同时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以备查阅。
2、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计划部、财务部及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对安全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
3、验收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并填写《设备竣工验收单》。
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承修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十二条、项目决算
1、检修设备通过验收后,要求承修单位在15天以内向设备管理中心提交决算资料。
2、检修决算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核,但每部门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天。
第七十三条、修后服务
1、检修设备投入运行初期,承修单位要跟踪服务不少于1周时间。
2、承修单位对质保期内的设备,要定期了解运行状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完整的质量跟踪体系,出现修理质量问题,对承修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3、修理质保期项修3个月、大修6个月。
第七十四条:
设备检修工期严格按照《委托书》要求的工期执行,因计划调整或拆件等外部因素影响除外。
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第七十五条:
设备检修费用不得超过设备原值的40%。
第七十六条:
在不影响主机性能的前提下,承修单位对于能够重复利用的零部件(如结构件),经修复后必须利用。
第七十七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同类设备实际检修费用进行统计分析,逐步按照定额检修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设备或部件外委检修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外委检修招投标在公司纪审办的监督下,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
评委由计划部、财务部、设备管理中心、机修厂等部门组成;资质审查小组成员由纪审办、设备管理中心组成。
第八十条:
招投标程序
1、设备管理中心提出设备、部件外委修理招标申请,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招投标前,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技术交底。
3、招投标会议在公司纪审办的监督下进行。
4、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起草检修技术协议及修理合同,相关单位会签,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十一条:
外委修复/加工返回的设备、备件,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
第八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要求承修单位在15天内向设备管理中心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对部门或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烽煤炭分公司所有设备。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金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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