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项目监管发展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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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项目监管发展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docx

公共设施项目监管发展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

公共设施项目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人):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大鹏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一号

电话:

乙方(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定位为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

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下沙片区”)是大鹏新区“三城四区五镇”空间结构中具有独特岭南风格的综合型滨海旅游度假区,是深圳未来引领旅游业高端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大鹏新区旅游开发的启动区和示范区。

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大鹏新区保护与发展综合规划(2013-2020)》、《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4﹞号),制定本监管协议。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

1.1项目名称为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整体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整体开发项目”。

1.2项目用地指标:

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出让土地面积869838.07平方米,其中:

建设用地面积429559.64平方米(其中:

05-06-02地块面积1000平方米,为LNG供冷站建设用地;05-08地块面积55138.32平方米,为商业用地;06-02地块面积94087.32平方米,为商业用地;07-01-01地块面积23138.30平方米,为拆迁安置物业建设用地;07-01-02地块面积54487.76平方米,为商业用地;09-01地块面积15440.64平方米,为文体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公园绿地;09-02地块面积29931.89平方米,为商业用地;10-01地块34285.67平方米,为商业用地),其他用地440278.43平方米(其中:

公共绿地面积292127.05平方米,广场用地面积7750.96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面积107569.49平方米,沙滩32830.93平方米)。

1.3以上指标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

第二条监管项目名称

2.1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项目是指整体开发项目中产权要求为建成后移交甲方的公共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广场绿地和拆迁安置物业等,统称“公共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

2.1.107-01-01地块的拆迁安置物业(含核增的地下停车场);

2.1.209-01地块的体育场馆、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库

及相关设施;

2.1.305-06-02地块的LNG供冷站(不含供冷设备和管线);

2.1.406-02地块中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和公共休闲服务设施,07-01-02地块中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

2.1.5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水域、沙滩、广场等。

2.2上述一至五款公共设施项目详细情况见附件。

第三条公共设施项目投资方式

3.1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深圳市大鹏新区下沙片区城市设计》为准,建设标准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标准,工程造价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确定。

3.2乙方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3.3公共设施项目造价以协议签订时为基准,须按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予以调整。

第四条监管内容

4.1甲方对乙方整体开发项目中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及营运管理等进行全程监管。

05-06-02地块、07-01-01地块、09-01地块均不得用于抵押。

4.2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

4.2.1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尽可能保留原始风貌,让城市融入自然,同时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大鹏历史文脉,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大鹏新区品质。

4.2.2公共设施项目应当具备前瞻性的公共服务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良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充分体现人性化、智能化和绿色环保节能特征,且须与整体开发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4.2.3本项目市政交通设施应采用低碳市政技术,低冲击开发模式,充分做好太阳能、风能、冷能、热能、雨水、中水的利用和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应用等。

4.2.4本项目建筑物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规定的二星级标准。

4.2.5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综合公园建设规范》(SZDB/Z0-2013)标准。

4.2.609-01地块的体育场馆、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库等相关设施中须增加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停车场库,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6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4.2.707-01-01地块的拆迁安置物业须在同一地块内配建不少于760个地下停车位,且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少于26600平方米。

4.2.805-08地块与09-02地块的社区健康中心可合并建设,05-08地块与10-01地块的社区警务室可合并建设,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为准。

4.2.9各公共设施项目建筑室外部分须按甲方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装修,室内部分(含地下部分)以毛坯房交付。

其中07-01-01地块物业须不低于乙方同类物业建设标准,且乙方须在07-01-01地块物业规划验收并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可分割销售物业的预售。

4.2.10无偿移交甲方的07-01-01和09-01地块的停车场库须完善配套及设施,且不得低于乙方同类停车场库建设标准。

4.3公共设施项目报建

所有公共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均应参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相关规定,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报甲方后,甲方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乙方进行优化设计或设计变更的,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4.4工期和移交

4.4.1乙方须自《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07-01-01地块物业规划验收并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四年内完成05-06-02和09-01地块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验收并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五年内完成所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4.2乙方应按照“分项移交、整体确认”的方式,在相关工程法定验收完成后120日内,将本协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甲方。

4.5建安工程造价

4.5.107-01-01地块物业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部分)人民币3900元/平方米;

4.5.209-01地块物业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部分)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

4.5.305-06-02地块LNG供冷站(不含供冷设备和管线)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建筑面积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

4.5.406-02地块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和公共休闲服务设施及07-01-02地块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安工程造价均不低于建筑面积人民币5200元/平方米;

4.5.5本协议其他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市政道路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道路用地面积人民币55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设施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用地面积人民币450元/平方米;广场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广场用地面积人民币400元/平方米;公共绿地(含水域、沙滩)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公共绿地面积人民币500元/平方米。

4.5.6上述公共设施项目工程造价以本协议签订时为准。

4.5.7以上所称“建安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室外水电、广场铺地、绿化景观、水电燃气电信接入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4.6公共设施运营管理

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可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公园、广场、绿地、沙滩等公共设施进行物业管理,托管期限二十年,期满后经甲方同意,乙方享有优先管理权,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年限。

托管期间维护和保养费用由甲方按大鹏新区相关标准支付给乙方,乙方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保持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公益性且对公众开放。

4.7冷能综合利用

鼓励乙方在该片区进行LNG冷能开发利用。

乙方须充分考虑附近LNG冷能综合利用,预留LNG冷能综合利用相关空间和接口,并配合甲方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依据本协议对公共设施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5.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本协议要求的各类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理。

5.3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有权监督及检查公共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如发现有违反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5.4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5.5甲方应依乙方申请将本协议约定的公共设施项目列入大鹏新区重大项目,并向乙方提供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

5.6甲方应及时完成乙方提交的相关审核事宜,同时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可优先申请下沙片区海域使用权,具体范围、功能、使用要求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的审批为准;乙方可在竞得的使用权归其所有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直升机坪,具体范围、功能、使用要求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的审批为准;乙方可在宗地范围内申请设置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应尽量将余泥渣土就地平衡处理,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2乙方必须遵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本协议有关绿色建筑等要求,开展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乙方在项目施工期间须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

6.3乙方须在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半年内,完成出让用地的详细蓝图编制工作,以最终批准的详细蓝图为依据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分宗手续,并以最终批准的详细蓝图进行下阶段的报批工作。

6.4乙方必须按期完成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参与共同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6.5乙方应将项目的图纸、工程技术资料、资产清册、设备仪器附带说明书、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依法移交给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接收部门。

6.6若乙方成立全资子公司从事本项目开发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须按本协议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违反本协议4.3约定的,乙方应就每一次的违约行为按所涉公共设施项目分项总投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所涉公共设施项目分项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7.3乙方违反本协议5.2和5.3的约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可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7.4乙方建设质量未达到本协议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产权登记部门提请延迟或暂停乙方所属物业产权登记,直到达到验收标准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

7.5因乙方原因造成07-01-01地块物业未能按期移交,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违约金,按07-01-01地块物业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计收,支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逾期1至3个月提高百分之五十,逾期4至8个月提高百分之七十,逾期9个月以上提高百分之一百。

7.6因乙方原因造成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污水处理等各类配套设施未能按期移交,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分项总投资的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免责条款

8.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约定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不能按时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履行,因此延期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不积极履行协议义务的,视为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和证据材料。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签订地点为深圳市大鹏新区。

9.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3发生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整体开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协议效力

11.1本协议作为《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4﹞号)的组成部分,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4﹞号)、《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冲突,按以下顺序执行: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4﹞号)、本协议、《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11.2本协议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土地出让方执贰份。

11.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下沙片区招拍挂工作图

甲方(盖章):

代理人:

联系人:

乙方(盖章):

代理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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